股權執行規定是什麼
『壹』 法律對股權執行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股權是公司這種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各國立法關於股權的表述不是很一致,如日本公司法將之表述為「持分權」,我國台灣公司法則表述為「因出資而產生的權利」。此外,還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中並不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此規定,公司對於股東投入公司的認繳出資只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法人財產權,而沒有財產所有權,即股東投入有限責任公司的認繳投資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股東所有。
『貳』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程序是什麼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程序是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通知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委託評估機構評估股權價值以及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強制轉讓股權等。公司的其餘股東此時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叄』 股權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股權執行的規定:強制執行轉讓股東的股權,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處分股份憑證,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肆』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有何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20號)
第二條 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
第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第六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第七條 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