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如何避免重組
Ⅰ 如何避免股權被稀釋
問題實際上是如何保證乙方的絕對控股,這要是一個反收購的問題。
反收購策略有多種,企業應在有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在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及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雙方的力量對比和並購意向選用一種策略或幾種策略的組合。具體的策略有:
預防性策略。要想從根本上預防敵意收購,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通過增持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以防止收購。控股超過50%則肯定不會出現惡意收購,但低於50%就可能發生惡意收購。當然,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一般持有25%的股權就可以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控股程度,防止控股比例過低,無法起到反收購的效果或控股比例過高而影響資金流動的問題。
相互持股策略。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有關公司達成協議,相互持有對方股份,並確保在出現敵意收購時,不將手中的股權轉讓,以達到防禦敵意收購的目的。此策略實質上是相互出資,缺點是需要佔用雙方公司大量資金,對資金緊張的公司會造成困難。
「白衣騎士」策略。白衣騎士(White Knight)策略是指在惡意並購發生時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驅逐惡意收購者,造成第三方與惡意收購者共同爭購上市公司股權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收購者要麼提高收購價格要麼放棄收購,還往往會出現白衣騎士與收購者輪番競價的情況造成收購價格的上漲。直至逼迫收購者放棄收購。這種反收購策略將帶來收購競爭,有利於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中訂立反收購條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的更換每年只能改選1/4或1/3等。該規定會導致收購者即使收購到一定的股權,也無法對董事會做出實質性改組,即無法很快入主董事會控制公司。因為董事會的大部分董事還是原來的董事,他們仍掌握著多數表決權,仍然控制著公司,他們可以採取各種合法的方式稀釋收購者的股份,也可以決定採取其他辦法來達到反收購的目的。這是降低收購方收購動力的一個有效方式。
帕克曼策略。又稱「小精靈防禦術」是指當敵意收購者提出收購時,針鋒相對地對收購者發動進攻,也向收購公司提出收購。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策略,其遵循的是「有效的進攻是最好的防禦」這一理念。這種策略對公司財務狀況影響很大,公司只有在具備強大的資金實力和便捷的融資渠道的情況下,才能採取這一策略。因此,採用該策略時,上市公司應注意其在經濟上的可行性:一是必須考慮其發出的抵禦性收購要約能否在敵意收購者奪取上市公司控制權之前獲得成功;二是必須考慮其能否首先選出自己的代表進入敵意收購公司的董事會;三是必須考慮是否有充足的財力;四是必須考慮帕克曼策略可能造成的嚴重不利後果就是上市公司在運用該策略時,如果雙方實力相當,帕克曼策略的結果很可能是兩敗俱傷,甚至造成雙方都被第三者兼並。
Ⅱ 大股東股權質押是否對重組有影響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投資者在對資本市場狀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利用其實物資產、金融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形式,通過參股、控股、股權的相互轉讓與置換,決定企業的資產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組。股權重組一般不需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股東進行股權質押只是為了獲得貸款,與重組無關。一旦重組方案通過,即便解除股權質押,也不會影響企業股權的重組事宜。
Ⅲ 並購重組的幾個法律風險及防範
您好,如何防範並購重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交易前的審慎調查:對目標企業的概況、經營業務、股權結構、企業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債權、債務,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關方面,因不同的收購方式而有所不同側重。
(二)交易方式選擇:股權並購、債權並購、資產並購、合並、分離
(三)交易標的的合法性及風險性審查
(1)審查並要求轉讓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股權或者資產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已經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准。
(2)如收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必須經得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收購國有產權必須經過法定評估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等。
(3)審查並要求轉讓方保證股權或者資產沒有附帶任何的抵押、質押擔保或者優先權、信託、租賃負擔等,保證受讓方不會被任何第三方主張權利。相關資產在數量、質量、性能、安全、知識產權甚至環保等方面均符合約定要求,不存在隱瞞任何不利於收購方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4)若涉及收購「殼資源公司」或核心資產、技術,則應當注重在有關資質(如收購經營業務須國家批準的特種經營企業)、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續性。
(四)債務風險防範
企業並購目的一般是要達到對某一企業的控制或者獲得收購資產的使用價值。若在並購交易中因為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將使收購方利益受損。對於該等風險的防範措施:
1、在股權並購中,由於企業對外主體資格不因內部股東變動而改變,相關債務仍由企業自身承擔。除在收購前審慎調查目標企業真實負債情況外,還可在並購協議中要求轉讓方作出明確的債務披露,除列明債務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債務、擔保、罰款、責任等),均由轉讓方承諾負責清償和解決,保證受讓方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作用。但這種約定目前從法律上不能對抗第三人。
2、在資產並購中,交易標的為資產,需要保障所收購資產沒有附帶任何的債務、擔保等權利負擔(如不存在已經設置抵押情形;房地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該條對收購方具有「債務風險隔離」的作用,雖然增加程序的繁瑣性,但要求出賣人履行公告通知申報債權的程序,是國企改制收購中不可缺少的債務風險防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