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怎麼看性質
❶ 怎麼查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性質
1、上市公司的股權性質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要想查看上市公司的股權性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1)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2)指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2、所有上市公司的性質如下: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❷ 股權性質有哪幾種
股權是投資者因投資公司成為股東而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股東投資後,對其投資財產喪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權。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處理好公司與股東之間及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不僅直接關繫到股東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繫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並進一步波及公司的勞動者、經營者、消費者,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本文將從股權性質出發,理清公司與股東,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並在現有《公司法》的基礎上提出改進建議。
一、股權的性質
股權性質是當今法學界熱衷討論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決的問題之一。股權性質的明確,就股權保護這一方面來說,決定股權受保護的程度,及為保護股權而對某些權利的限制范圍和程度。下面筆者引用學術者的幾種觀點,來談談筆者對股權的看法。
1.贊成股權是一種債權說的學者認為:進入20世紀以來,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大公司已變為由「經營者控制」,股東無意介入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只關心股息和紅利。公司也不再受股東左右,對公司財產進行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成為唯一的主體;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所有權「一物一權原則」,說明股東對投資財產喪失了所有權;股東參與分紅和轉讓股票,也不能認為在行使所有權的收益和處分權益,股份財產的全部收益,首先是歸公司法人獨立享有,只有當公司完成了稅收,償還了債務和進行各項提留後才根據盈虧狀況決定是否滿足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而且股東轉讓股票的行為顯然不是對企業財產物質形態的處分,因股票的轉讓並不影響公司財產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對整體財產的獨立支配。
針對債權說,筆者認為,債權說中沒法解釋股權權能中管理參與權的合理性,債權除純粹的財產關系外,對債務對象絕對沒有干預的權利;債的履行和股權的實現也有明顯的差異,債的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履行後其權利即告結束,而股權的實現是通過股票轉讓或者分配股息和紅利的方式完成的,在股權實現後,其權利並沒有消失。
2.持股權是所有權的學者認為,「股東權的性質屬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其投入公司享有的支配權,股東權所有權性質可進一步定性為財產所有權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財產屬於全部股東按份共有,各個股東都是公司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持此一觀點的人同時也指出,作為所有權性質的股東權與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權相比有自己的特點,股東權是傳統所有權的變態。因此傳統典型所有權稱為常態所有權,股東權稱為變態所有權,區別在於傳統所有權中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在股東權中表現為間接支配權,即股東權授權董事會對財產行使權利,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的分離;傳統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股東權的客體為股票。」
筆者認為,在所有權特徵中,所有權為完全物權,即它是一種總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權,全部囊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任何他人單方面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權顯然沒有這一特性,它對物質形態的財產,甚至對價值形態的表現形式股票的收益和處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3.持股權是社員權的學者這樣描述這種權利,股東投資於公司後,享有的權利不僅在於經濟利益而且包括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管理,它有如下特徵:
首先,股東以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這是一種新型的財產運作方式,其對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意義和作用已為國外市場經濟發展歷史所證明,已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證明。對於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制度已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學說和觀念。從最基本的角度說,股東出資後對公司財產必定享有某種權利,這種權利首先表現在經濟利益方面,這是股東之所以出資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現在為實現上述經濟利益的權利而對公司經營,財務等方面的參與,這是由公司的資合性所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於出資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管理表達意見與關心乃自然之事,應有這權,而這種即包含財產權又包含管理權的新型權利類型在傳統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創立一種新的權利便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便是社員權產生的背景。
其次,社員權不同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即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即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誠如學者指出的那樣:「社員權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所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但社員權已經不是那種僅表現為某種法律上的資格而與許可權人利益無關的許可權,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為許可權人最大關懷,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有法律利益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並列的類型。
筆者認為,社員權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涵義,在社員權本身的性質尚需從法律上明確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用其來說明其它權利的屬性,即使按照社員權說學者的闡釋,社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管理權等多種內容的資格權,但這也沒有揭示該權利的真正內涵。
4.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已經明確了股東的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但這只揭示了股權的兩個權能,其性質屬性需進一步研究,下面我們從股權的權能出發,進一步探討股權的性質。
(一)股權中財產權的特殊性。股份財產與其它財產相比較,有其特殊性。首先,股份財產是不脫離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或者說它處於運動過程中的財產,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標是盈利的最大化。因此股份財產至少在觀念上是被當作可以增值的財產看待的,其次,股份財產對股權關系不同主體所體現的性質是不同的。對股東而言,股份財產是通過股票形式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形態財產。如同其它有價證券所體現的財產一樣,它並不直接對應於某一特定實物,盡管股東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股票這一有價證券(或說價值形態財產),但卻不能因此任意支配和處置公司的實物形態財產;對公司而言,股份財產是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並直接體現為實物形態,公司作為法人可以對實物財產自由支配和處置,但在公司存續期間內不能從實物形態上按照股份進行量的分配。
(二)股權中財產權與管理參與權的關系。其中,財產權處於核心地位,是股東投資目的,也是管理參與權真正行使的目的,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股東實現財產權的必要途徑。在股權的這兩個權能中,財產權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剝奪的,也不論大小股東,在財產權上是絕對平等的;管理參與權是基於投資份額取得,每一份額是平等的,但對於大小不同股東,其權利大小是不同的。基於管理參與權是保障財產權的手段,財產權又是不可侵犯的,在管理參與權與其他股東財產權發生沖突時,管理參與權是可以限制的。
綜上所述,我們這樣表述股權的特徵:股權基於投資而取得;股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特殊形態出資主體的國家,任何類型的民事主體都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客體表現為財產利益和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參與利益;股權的行使具有間接性,它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間接管理公司;股權行使的實質是實現其財產利益,在為實現其財產利益時,可以行使管理參與權,但不能因此侵犯其他股東的財產權。
二、股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權包括以下內容,在財產權方面有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管理參與權方面有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出席、表決權、查閱權、建議權、質詢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無效權,就股權的內容來說,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已經很完善了,然而我們仔細分析這些權利,發現股權內容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公司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年會,碰特殊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有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程序啟動。從字面上看,好像只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都可以自由地提請召集股東大會。然而,《公司法》第105條又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也就是說,持10%以上股份的股東並不能直接召集股東大會,而僅僅是有權請求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大會,至於董事會在接到持10%以上股份股東請求時,如在2個月內不召集,《公司法》並沒有規定相應的補救措施。
(二)出席、表決權。出席表決權是指股東有出席股東大會並就某一事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❸ 如何認識股權的性質
股權是隨著公司的產生及公司的社會化發展而一同產生和發展的。公司的一個很大的特點是它可以積聚大規模資金,從而突破了資本原始積累的瓶頸,這種特性被稱為」公司的資本性」,公司的資本性決定了出資者只要出資就可以換取股權,就可以成為股東,因此,股權是投資者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而對應獲取的一種財產權利。投資者通過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而取得股權,投資者也因此成為行使股權的主體,即股東。
公司法理論根據股權的行使目的,將股權區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以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具體體現為資產受益權(包括股息和紅利的受益權)、股份轉讓權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破產除外)等,」共益權」是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將公司的盈利反饋在自己利益上為目的的權利,共益權體現為股東會出席權、表決權、委託投票權、公司帳冊和股東會議記錄的查詢權、召集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等。不論投資者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後的目的都在於謀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自益權是目的,是股東經濟利益的本質所在,共益權是手段,是為了保障股東獲取經濟利益而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必然能夠有機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權利---股權。
❹ 股權性質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股權一般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股權的性質具體如下:1、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2、投資者因投資公司成為股東而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3、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4、其他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股權性質的概念是什麼
中國改革開放已經有了25個年頭,在這四分之一個世紀的時間里,中國人對經濟建設的認識已經發生了徹底的變化,市場經濟意識已經在他們的腦海中根深蒂固。要問為什麼大股東要回收或增持上市公司法人股,我想就連上未成年的孩子,也都能馬上回答出「他們為了賺錢」這樣的話。「賺錢」這個詞說起來有點粗俗,用個更書面點的話形容,就叫做「追求超額收益」。那麼,通過購買法人股就能追求超額收益嗎?20世紀末的中國遍地是黃金,到了21世紀了,天上還有掉餡餅的好事情嗎?無庸質疑,股改確實是一個發財的好機會,給了很多人把紙上富貴轉化為現實財富的機會。正因如此,只有獲得更多的籌碼,才能讓股改帶來的收益更明顯。從這個角度,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大股東要急忙收購法人股了。這正是因為,這些原來只是用數字表示的法人股,在股改之後,馬上就能變成真金白銀。有點像安徒生的童話,是嗎?可這發生在我們的身邊。至此,我們不禁又要問,股改到底是為了什麼?
從官方角度來看,解決股權分置是關繫到中國股市未來發展的大事,順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才能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才能讓中國股市起死回生。從單個上市公司的角度來看,解決股權分置可以進一步實現同股同權,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但對於投資者呢?投資者得到了什麼?首先,股改並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公司還是那個公司,資產也還是那些資產。其次,股改並沒有使投資者得到超額補償。雖然各公司都詳盡辦法出各種不同的對價方案,以取悅投資者,但我們應該看到,對價只是對流通股股東以前投資成本的一部分返還,並不能彌補投資者多年的虧損。那麼投資者到底得到了什麼?應該說得到了一個概念??G股的概念,讓大家多了一個炒做的題材;另外,多了一個信念??政府必定救市的信念,讓大家恢復了對中國市場的信心。
對於股改,我想中國政府真的是有點迫不得已,其實非流通股不流通又有何妨?只是市場不答應。假使不給補償,股市就一路下行,投資者就看不到股市的希望。於是,在股改這場討價還價的戰爭中,投資者勝利了,股改進行了,補償拿到了,但這卻偏偏又給了很多心術不正的人以機會。
股改進行勢在必然,不能因為一些小小的問題就推倒重來,任何制度下都會有一小部分人通過投機而獲利。我們不反對非流通股大股東通過增持法人股來獲取利益,但是這又是一場戰爭,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的一場戰爭。我們希望這場戰爭能以大家雙贏而告終,但在利益的驅動下,誰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誰都希望損傷自己的利益,這就是市場經濟。作為市場的監管者,不能通過過多的行政手段去干涉這場戰爭,但是保證這場戰爭的公平環境,是監管者的職責,希望相關法規盡快出台,給市場一個公平的舞台。至於股改誰獲得的利益最大,要由市場機制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