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抵押股權怎麼辦
Ⅰ 股權代持如何辦理,職工代持股蓋章有什麼注意事項
股權代持辦理時,自然人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公章。名義代持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及公司股東出具的知悉代持情況的相關證明,實際持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相關轉賬憑證、出資付款憑證,股權代持協議(公證處可提供代書)。1、名義代持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章;
2、名義代持人判消拆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1已婚,提供結婚證;且配偶需到場橋鏈共同申辦公證;
2離婚後再婚,提供原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3喪偶後未再婚,提供原結婚證、配偶死亡證明;
3、名義代持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及公司股東出具的知悉代持情況的相關證明;
4、實際持有人(出資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章;
5、代持股權所在的公司營業執照、章程復印件蓋公章;
6、相關轉賬憑證、出資付款憑證;
7、股權代持協議(公證處可提供代書);
8、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需要注意,代持股份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商業現象,主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掘棗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也就是說,對於代持的股份,明面上的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不是同一人。股份代持主要是為了規避監管或者達到其他的商業目的。
如上所述,相比於直接持股的股東-被投資公司這樣單一的法律關系,股權代持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法律關系、代持人與被投資公司法律關系以及實際出資人與被投資公司的法律關系。其中任何一個法律關系出現問題,作為實際出資人都有可能負擔法律風險,例如:代持人違背代持協議,向善意第三人出售股份,或是侵佔股份分紅等的風險、代持協議無效風險、實際出資人無法轉為顯名股東風險、以及代持人違反法律法規導致代持股份被強制執行的風險等等。其根源在於,由於顯名股東是代持人,對於不知情的第三方,代持股權是屬於代持人的,實際出資人很難控制代持人私自處理代持人股份或者濫用投票權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
綜上所述,代持股分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業現象,主要是為了規避監管或者達到其他的商業目的,對於代持的股份,表面上股東和出資人不是同一人。股份代持的辦理很簡單,只要自然人帶齊和實際出資人各自帶齊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進行辦理公證。
Ⅱ 股權代持怎麼收回
法律主觀:
股權代持轉讓需要隱名股東顯名,此時需要按照公司對外轉讓的程序進行,名義股東應當提前三十題書面通知其他的股東,並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這並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此可以作出另外的規定。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唯悉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指耐乎的情形收購本公司畝唯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Ⅲ 「股權代持」解決方式有哪些
「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