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變更怎麼補償
發布時間: 2024-01-02 00:17:26
A. 公司股權轉讓,員工怎麼補償
1、用人單位的股權轉讓(即投資人發生變更)並不屬於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依據,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第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可見,如題所指情形,公司的投資人發生變更(股權轉讓),員工索取經濟補償欠缺法律依據(合同約定有相應補償條款的情形除外);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再做判斷,依法操作。
B. 公司股權轉讓,員工待遇有可能改變,有沒有補償
如果是股東轉讓股權,公司其他均不變,那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就不涉及員工賠償或者補償問題。也就是說股權轉讓與賠償補償沒有必然聯系。只有股權轉讓導致員工被解僱等問題發生,直接使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才考慮補償賠償問題。
C. 企業股權轉讓,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和前企業的工齡補償怎麼算
1、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並、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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