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出怎麼收回
㈠ 合夥人離職 股權及期權怎麼收回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㈡ 公司分立後股權轉讓該怎麼做
一、公司分立後 股權轉讓 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分立時需對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 債務 由分立後的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 債權人 就 債務清償 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分立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另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所以當公司分立時,股東可以依據分立協議約定持有股權(財產)和承擔 債權債務 。但投票反對分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法 》 第一百七十五 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 注銷登記 ;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 公司設立 登記。 公司增加或 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並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 吸收合並 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的程序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 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減資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增資 有限責任公司 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 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變更 的登記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分立後股權轉讓嗎 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公司在進行分立的時候,需要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成立時候的約定或者是公司的章程進行股份的轉讓,其股份轉讓的手續以及相關材料和正常的股份轉讓一致,沒有太大的差別。
㈢ 如果創始人之一在中途想要退出的話,股權應該怎麼處理
創業初期,經常會出現一種窘迫的局面:股權分給創始人後,有的合夥人中途離開,但手中還持著公司股權。這種局面,常常會讓留守創業的合夥人們,憤憤不平又無可奈何。目前主要解決方式:
一、退股拿錢
雙方約定公司按一定價格回購該離職股東的全部股份。可以是全部在職股東按出資比例回購,也可以表決同意某一個或幾個股東回購。
離開公司後,你還是公司的股東,受公司尊重,但前提是不能做公司禁止做的事情。否則,公司有權將全部股份收回。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該離職股東為人大度,自己離開了也不想影響公司,直接把自己的股份無償捐贈給了公司(或象徵性的收1元錢)。
三、留股(全部)
公司為該離職股東保留其全部股份,並約定保留期限,如永久、10年、5年、3年、2年、1年等。期滿後股份自動歸公司所有(或指定股東所有)。
四、留股(部分)
該離職股東離開後公司回購部分股權如60%給對方保留40%。保留部分依然可以約定保留期限。
㈣ 分配股權後,發現能力與股權不相符,能收回嗎
已分配的股權能否收回取決於股權發放的形式以及有無完善的撤銷授予條款約定。如果給員工發放的股權形式為期權,且員工仍未行權,在未達到期權授予協議中的業績條件時,公司可以遵照協議中約定的撤銷授予條款進行處理;但若公司直接授予了員工受限股,或雖授予了期權但未約定授予撤銷權,則公司收回這部分股權的難度將大大增加。
之所以不同的股權激勵方式所導向的結果截然不同,是因為期權與受限股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
(1) 若向員工發放的是期權,收回相對容易。
所謂期權,即企業授予員工於未來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換購一定企業股權的選擇權,員工在未來可以選擇購買或者不購買。員工被授予了期權,並不意味著已擁有了公司股權,只有當員工滿足了期權授予協議中約定的業績條件及時間條件時,員工才有權行權。行權後,員工將其所持有的期權換購成了企業股權,此時員工才真正持有了正式的股權。在期權模式下,員工能否最終獲得公司股權將完全取決於其是否能完成期權授予協議中的業績標准,而該業績標准也是企業設定的用以衡量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目前工作的標准之一。因此,若被授予期權的員工能力不足,將直接導致其無法完成協議約定的業績標准,此時,公司便可行使協議約定的授予撤銷權,從而收回員工持有的這部分期權。
(2) 若向員工發放的是受限股,收回則比較困難。
與期權不同,受限股是指企業直接授予員工的公司股權,但受限股並沒有一般股權全部的權能,企業將視情況限定受限股的部分權能,包括轉讓權、出售權、表決權等。員工被企業授予了受限股,則等於直接或間接持有了公司股權,除非員工觸犯了受限股授予協議中的禁止性規定或者與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否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企業很難收回員工所持有的企業股份。在極端的情況下,可能還會導致某些員工挾股要價,給企業帶來高額的財產損失。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只能選擇期權的模式對員工進行激勵。受限股雖然對企業而言風險性高,但由於授予受限股將直接使員工轉變為企業合夥人,這一身份上的轉變能夠對員工產生遠高於期權所能帶來的激勵效果,運用得當將會使企業擁有更快的發展速度。因此,我們說企業在不清楚員工潛在價值、忠誠度、工作能力等條件的情況下,一般只會以期權的形式對員工進行激勵,包括中層員工、基層員工、新員工等等;而如若企業已經清楚員工的各方面情況,認為員工能夠給企業創造極大的價值,且對企業忠誠度極高,此時企業一般會選擇受限股的形式對員工進行激勵,類似員工諸如企業聯創、高層管理者、企業核心員工等等。
綜上所述,企業在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時,一定要對所激勵的員工具有清晰的認識,將受限股授予那些價值更高,更具長性的員工,而把期權授予那些具有較高價值但忠誠度不明朗的員工,從而有效的實現企業股權激勵方面的風險防控,減少企業可能會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㈤ 股權拆分
法律分析:公司分拆是有業務上的需要而進行的部門分拆或其它分拆,一般來說公司上市也可以分拆,比如一個集團他只上市一個公司而不是全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