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失效錢如何算
㈠ 想知道股權質押協議和股權出質協議的區別,以及這兩個同時以相同的股份卻質押的金額不一樣是為什麼
一、股權質押和股權出質是相同的行為,只是名稱上的不同。
二、如果一定要說他們有什麼不同,要看約定的條款有什麼差異,比如說你說的質押的價格不同就是差異之一。
三、至於為什麼價格會有差異,最主要在於質押時的股票價格不同,比如說2015年牛市時每股100元的股票,當時質押10000股,可以質押100萬元;現在熊市每股只值20元,再質押10000股,只能質押20萬元。
四、如果不是上市公司,沒有股票,就看質押時公司的價值,質押時公司值錢就能多質押一些錢,質押時公司不值錢,質押的錢就少。
五、至於質押時公司值不值錢,一方面看公司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談判能力。
㈡ 股權質押貸款未還怎麼辦
股權質押貸款還不上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㈢ 公司不做了,怎麼股權轉讓,基數是算凈資產還是注冊資本
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公司,從公允性上講,以公司凈資產折算股權價值,可以溢價,轉讓價格雙方協商確定。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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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㈣ 股票分紅如何分配的賣掉後的錢要怎麼算
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的兜里的錢也越來越多了,想用各種方法把自己的錢用到極致,那麼股票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很多人卻不清楚股票它的運行機制是怎樣的,它是怎樣分紅的,然後分配的。以及賣掉的錢是要怎麼算的等等一些列的問題 ?股票分紅它是根據每個公司的規定來進行劃分的,並不是每個公司的分紅比例都是一樣的 ,對於投資者而言,如果買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那麼就就權利分紅這家公司的利潤一般來說 上市公司分紅可以有兩種形式 。包括了現金股利和投票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