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燃油期貨什麼時候交割
Ⅰ 期貨期貨里的燃油是什麼油,做什麼的
燃油期貨是指以燃料油作為期貨標的物的交易品種。
中國燃料油現貨價格與國際市場燃料油期貨價格的相關性在90%以上,鑒於滬銅與倫敦銅價格走勢密切相關,預計滬燃料油期貨一上市便會與紐約原油期貨和新加坡期交所的180CST燃料油期貨聯動,且相關性不會低於90%。本次燃料油首批掛盤新合約為2005年1、3、4、5、6、7、8月共七個月份的合約。這就存在對合約對象及交易策略的選擇性問題。鑒於燃料油期貨市場的高風險性,上述工作對中小散戶交易者顯得更為重要。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Ⅱ 期貨交割日是哪天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
因為期貨合約是有期限的,最後交易日就是過了最後交易日的當天,不允許交易了,不過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除非是參與套期保值的機構客戶會持有頭寸到最後交易日,一般的投機者都不會這樣操作。
拓展資料:
就期貨合約而言,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商品期貨交易中,個人投資者無權將持倉保持到最後交割日,若不自行平倉,其持倉將被交易所強行平掉;只有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並批準的現貨企業,才可將持倉一直保持到最後交割日,並進入交割程序。
五大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最後交割日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Ⅲ 期貨的交易時間是幾點到幾點
期貨開盤時間和收盤時間:
三家交易所都是上午9點——11:30,下午1:30——3點交易。
上交所、大交所、鄭州所上午小節休息時間均為10:15-10.30。下午14:10-14:20為上交所小節休息時間,大交所、鄭州所下午無小節休息。股指的話時間不同,上午比股票早15分鍾開盤;下午跟股票一樣開盤,下午比股票要晚激祥清一刻鍾收盤。
國內期貨夜盤品種有黃金白銀銅鋁鋅鉛,黃金白銀期貨交易夜盤時間是晚明前上9點-凌晨2:30,銅鋁鋅鉛是晚上9點-凌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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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
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期貨手續費: 相當於股票中的宴運傭金。對股票來說,炒股的費用包括印花稅、傭金、過戶費及其他費用。相對來說,從事期貨交易的費用就只有手續費。期貨手續費是指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成交後按成交合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所支付的費用。
Ⅳ 期貨的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期
期貨交割分為集中交割和滾動交割。
集中交割就是待最後交易日結束後,所有未平倉合約在規定的期限內統一辦理交割;滾動交割則是從進入交割月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始,(買方或賣方中的一方、或雙方均可)每天都可以在交易時間內申請交割。
過去鄭州小麥就一直是實行滾動交割的,從交割月的第一天開始,賣方就可以在交易時間內隨時提出交割申請(在交易所的席位上)。當某個賣方(賣出合約的持有人、並且持有倉單的)提出交割申請後,交易所的主機會自動搜索持倉時間最長的買方交易者,完成和賣方的配對,這種賣方提出申請交割的形式稱為「賣方優先」。
所以有時候某個買方在收盤後突然發現,自己的持倉沒有了,原來已經被交割配對了!現在鄭州交易所實行的是買方和賣方都可以隨時提出交割申請,而過去只是賣方有權提出交割申請的,這主要是為了方便現貨生產商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