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期貨股權 » 集體股權離婚後如何分割

集體股權離婚後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 2023-12-17 17:41:36

Ⅰ 離婚涉及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租卜》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一、夫妻共有股權分割的實質

夫妻在離婚時對共有股權的分割,除在雙方協商持股一方繼續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等例外情況外,必然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上的變化或股東持股份額上的變化。無論公司其他股東購買持股股東的股權,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協商調解或判決獲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均為原股東的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向他人轉讓的行為。因此,離婚夫妻對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實質上是股權轉讓。


二、夫妻股權分割的限制性

夫妻股權分割既然實質是股權轉讓,因此股權分割必然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制。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更強的人合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也體現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徵,如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一方面保護股東有自由退股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對股東退股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其目的就是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可能會導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東之間持股比例的變化,這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不願見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分割的操作步驟

我國公司法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時,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對夫妻共有股權進行分割時,法官首先要對有限公司的章程進行審查和對其他股東進行調查。此時分兩種情況:第一,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未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遵循公司法關於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協商,內容應包括轉讓的份額和價格等。在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和約定進行處理;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股權的數量,將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間進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則應按約定處理。例如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該約定直接對抗未持股一方當事人。未持股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條款提出抗辯,而只能就股權的價值進行分割。

1協商一致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就一方名義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看,夫妻在離婚過程中可以就共有碼型迅股權部分的分割進行協商處理。雙方可以對股權的價值進行協商遲此確定,然後由股東一方支付給其配偶相應的折價補償款,這樣處理程序比較簡單,也不步及到股東資格變動的問題;另外一種協商處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權的分配達成一致,然後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股權的相應價值,再把夫妻雙方的約定及股權價值告知公司其它股東,如果其它股東同意,則通過股權轉讓程序及股東資格變更,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的其它股東不同意,則由其它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夫妻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則就股權轉讓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或補償。

2在協商不一致情況下

⑴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⑵價值確定後,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於股權不易於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⑶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徵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復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Ⅱ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式:第一,協商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協商一致,都同意將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並且超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訴訟分割。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有法院確認分割方案。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割:
1、直接轉讓。
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
3、拍賣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Ⅲ 公司股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雙方對於股權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幾種:1、一方獲得股權,另一方獲得對應的股權價款;2、雙方各分得一部分股權,股東配偶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所有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可以成為股東並且按照約定享有股權;3、將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出去,對所得的款項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Ⅳ 離婚時夫妻怎樣分割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但在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後其公司性質為私營獨資企業,不再具備公司股東為2個以上50個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條件。在這類情況下,有三種解決辦法。一是將公司部分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其餘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極少的象徵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絕對多數的股份。公司法對股東持股最低比例並無限制性規定,這種處理方式持象徵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對公司權益幾乎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程度。但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權益和權利。三是將有限公司變更為私營企業。但這種變更可能不利於原有公司的繼續經營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Ⅳ 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現實 離婚 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後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置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後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絕盯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 共同財產 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 繼承 的公司股份。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 夫妻共同財產 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 公司變更 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 清算 ,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 債務 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 訴訟 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碼宏州,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遲蔽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熱點內容
機器基金有哪些 發布:2024-11-29 09:45:44 瀏覽:234
買新股為什麼要有市值 發布:2024-11-29 09:45:41 瀏覽:352
哪個國家人的最喜歡投資股票 發布:2024-11-29 09:29:30 瀏覽:194
居家養老基金是哪個銀行 發布:2024-11-29 09:19:54 瀏覽:859
響當當股票軟體 發布:2024-11-29 09:18:25 瀏覽:272
股票天天漲就是不漲停 發布:2024-11-29 09:16:01 瀏覽:500
能看到分時120分鍾股票軟體 發布:2024-11-29 09:00:40 瀏覽:303
耶魯基金什麼時候成立的 發布:2024-11-29 08:52:06 瀏覽:546
股票軟體周末登陸不了嗎 發布:2024-11-29 08:45:22 瀏覽:44
正邦科技股票一年的走勢圖 發布:2024-11-29 08:41:26 瀏覽: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