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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如何繼承與分配

發布時間: 2023-12-17 15:38:14

A. 股權如何繼承

法律分析:股東去世後股權按股東的遺囑或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因股東去世後公司股東人數不符合規定的,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繼承。對於股份制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而股東佔有不同份額的股權,可以享有一定的權益,如果股東去世,其股權不會消滅,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也橡肆可以轉讓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輪如鬧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臘罩協議辦理。

B. 股東去世後股權怎麼繼承

股東去世後股權如果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開始繼承。
法律分析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各自應當繼承的份額,在各國的法律中一般規定為等量均分,但有的國家對生存配偶的應繼份規定有所不同。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系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C. 農村老人去世後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1、有繼承人:在農村股權人死後三個月內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辦理繼承手續。首先,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享有繼承權的依據等資料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繼承手續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將相關資料在集體經濟組織公開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繼承手續。2、無繼承人:農村股權人所持有的股份直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首先,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公示,公示結束後,農村股權人的成員資格及其股份數予以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D. 股權繼承流程該怎麼走

法律分析:股權繼承流程如下:1、首先要由公司的其他股東一致認可自然人死亡,然後再公司持有的股權才可以繼承;2、帶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遺囑,還有變更申請的認可書,也可以帶上兩者的親屬關系證明,然後到工商行政部門填寫股權變更申請書,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最後就可以修改公司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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