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鐵礦石期貨需要什麼條件
Ⅰ 期貨開戶條件
期貨開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入市交易資格;(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港澳台同胞暫時無法交易國內期貨)
2、有從事交易必需的資金或資產(交易股指期貨最低入市資金五十萬,如交易商百品期貨則最低開戶資金一萬);
3、開戶人和交易執行人須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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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期貨開戶須提供的證件或資料:
1、自然人度開戶(普通投資者):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銀行卡;開戶人本人必須現場開戶。
2、法人開戶(機構投資者):開戶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的身份證以及《稅務登記證》。
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何認定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首先,從定義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任何機構或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其次,從集中交易場所看,目前,在我國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有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從事商品期貨交易的場所,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專門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場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場所,因未獲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場所。未在上述四家經批准成立的期貨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後,從中介機構看,根據我國的交易體制,期貨交易的經紀機構為期貨公司。因此,未在期貨公司開戶從事的「期貨交易」,都是非法期貨交易,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Ⅱ 期貨鐵礦石開戶條件
一、投資者在一年內累計50個交易日的成交記錄,只要成交記錄即可,無其他要求。(注意,是期貨交易記錄)
二、申請前連續5個交易日期貨賬戶資金可用余額不低於10萬人民幣;知識測評考試不得低於80分;最近三年內有10筆以上(包括10筆)商品期貨實盤交易經驗。投資者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開戶方法。
【拓展資料】
期貨,英文名是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歷史:
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就出現過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最初的期貨交易是從現貨遠期交易發展而來。第一家現代意義的期貨交易所1848年成立於美國芝加哥,該所在1865年確立了標准合約的模式。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現代期貨交易所應運而生。我國有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四家期貨交易所,其上市期貨品種的價格變化對國內外相關行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最初的現貨遠期交易是雙方口頭承諾在某一時間交收一定數量的商品,後來隨著交易范圍的擴大,口頭承諾逐漸被買賣契約代替。這種契約行為日益復雜化,需要有中間人擔保,以便監督買賣雙方按期交貨和付款,於是便出現了1571年倫敦開設的世界第一家商品遠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改進運輸與儲存條件,為會員提供信息,1848年,82位商人發起組織了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1851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引進遠期合同;1865年芝加哥穀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協議,取代原先沿用的遠期合同。這種標准化合約,允許合約轉手買賣,並逐步完善了保證金制度,於是一種專門買賣標准化合約的期貨市場形成了,期貨成為投資者的一種投資理財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許以對沖方式免除履約責任,增加了期貨交易的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