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為離職後股權怎麼辦
1. 公司股權離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2. 辭職後公司給的股份怎麼辦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3. 從華為離職的話,股票能帶走嗎
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4. 辭職後期權怎麼處理
辭職後期權的處理常見的選項主要是以下幾種:
1. 徹底剝奪;
2. 按照凈資產回購;
3. 按照折算出來的原始出資回購;
4. 按照市場公允價格(折現)回購;
5. 繼續保留;
從上往下可能對離職核心員工越來越有利。
實際操作中應該如何選擇呢?
1. 徹底剝奪股權/期權一般是針對因為有重大過錯/過失而離職的員工,屬於懲罰性措施,在期權/股權協議中一般都有詳細描述:包括且不僅限於泄漏公司機密、盜竊公司資產、因為工作失誤或者故意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等等,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凈身出戶」。
2. 凈資產價格回購大概也就比徹底剝奪沒強太多,創業公司的凈資產是遠遠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資都低(因為持續虧損),這種一般是針對離職後存在重大利益沖突(比如跳槽去競爭對手,或者自己創業做競爭業務)或者在職時嚴重不能履行職務要求的員工。
3. 按照折算出來的原始投資回購:這個已經屬於較為公平的方案了,相當於把本金都還了,投資收益就放棄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說的期望薪水和實際薪水的差額,以及對額外資源的估值來計算。這種方法適用於「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員工。
4. 以市場公允價格(折現)回購,這個就比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場公允價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輪融資的價格加上一個折現率計算(因為融資一般都是增資,增資的估值要比買老股高),例如上一輪融資後的估值為一千萬人民幣,那麼公允價格可以按照800萬計算。這種方法適用於「分手還是朋友」的核心員工,屬於皆大歡喜。
5. 繼續保留股票:如果公司覺得雖然核心員工離職,但仍然對公司有較大的幫助,並且核心員工也承諾離職後還會繼續向公司提供幫助和資源,那麼可以把核心員工的員工股權/期權轉化為一般投資人的股權(期權可能需要出錢認購或者折現一部分)這種方式比較適用於重要的核心員工、離職後還能持續對公司有貢獻、或者公司處於重大資本動作(如上市)前夕不希望發生股權變更/糾紛的情況。
上述五種方式是理想狀況,實際操作時可以採用折中或者多種方式綜合,比如價格介於2-3之間,或者部分股權保留,部分按照特定價格兌現。有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礙也可以採用變通的方式,例如代持、股轉債等等。
然而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創業公司的股權期權協議,退出方案往往還是採用第一第二種,這其中有律師/法務部門草擬合同時更加偏向公司一方(畢竟是公司付錢),也有創始人捨不得股權期權現金的心理,或者創業者對創業道路上所謂「背叛」的痛恨。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創業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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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業公司股權期權激勵的背景。
我們知道,創業公司為了讓核心員工能夠跟公司利益綁定;同時也是因為創業初期現金流比較緊張,很難開出大公司的高薪,會比較傾向於用股權/期權來激勵員工。
股權/期權激勵的出發點是很美好的:只要你伴隨公司成長,那麼最終會得到高額的回報。
如果核心員工選擇在公司股權/期權能夠在市場上兌現之前離開(例如上市前),常常會導致雙方進入一個尷尬的境地。
公司方面會覺得員工不能「從一而終」,「背叛」公司,還想繼續持有公司股票,或者高價贖回。且不說對其他留下來的員工不公平,一般創業公司也沒那麼多現金可以拿來兌現。
員工覺得我這么多年給公司貢獻,但是公司發展可能並不像當初承諾的那麼快,現在要離開了,股權/期權還不給兌現,那這么多年低薪/超時工作都喂狗了?
2、創業公司股權/期權的來源。
我們來看一下創業公司股權/期權的來源。
一般來說,股權的授予要有等價物,一家公司的股權可以簡單的分為「出資購買股權」和「無形資產置換股權」兩種,那麼核心員工的股權/期權屬於哪種呢?
其實是兩種的混合:核心員工加盟創業公司往往會在薪水上比原先的市場價格有一個較大的讓步,例如原先年薪五十萬的,可能在創業公司只能拿到年薪二十萬,那麼這每年差額的三十萬就應該等同於對公司的出資,只是由於稅務的問題,一般不會先發到員工手上,然後再認繳進公司賬戶。但這也確確實實是真金白銀的出資,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相對來說,一般員工股權/期權的授予,都會要求連續工作3/4/5年以上,那麼累計的薪水差額不會是一個小數目,考慮到加盟的早期公司估值還比較低,這部分期權/股權占的長期激勵比重也不會太小。
第二部分則是核心員工加盟的時候帶來了額外的資源:例如專利、核心技術、市場資源、客戶資源等等,這些無形資產雖然不是現金,但也是創業公司急需的,這部分資源的估值一般會和核心員工的KPI考核指標掛鉤,例如按期發布產品、市場推廣、完成銷售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