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授予股權激勵時間怎麼辦
『壹』 股權激勵周期是多久
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稱為一個周期,大周期一般含激勵方案制定、授予、等待、行權、禁售和解鎖等時間節點。
上市公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在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時間安排時,既要考慮股權激勵能夠達到企業長期激勵的目的,又要確保員工的激勵回報。
通常,股權激勵計劃中會涉及以下時間點: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權期、禁售期等。
1.有效期,是指從股權激勵計劃生效到最後一批激勵股票的股份行權或解鎖完畢的整個期間。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需要考慮到以下因素:
(1)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 10年。對於非上市公司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通常設置在3~8年。
(2)企業戰略的階段性。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設置應當與企業階段性項目或者階段性目標完成所需要的時間相一致。如果股權激勵的期限短於企業階段性戰略目標計劃的期限,那麼企業就不得不在未完成階段性戰略目標的情況下進行激勵對象的行權,這會不利於戰略性目標的實現。
(3)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設置應當不超過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以避免激勵對象勞動合同期限已滿,而仍處於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的情形。
2.授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實際獲得授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的日期,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方履行激勵計劃的時點。在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行權期、失效期時,一般是以授權日為起算點,而不是以生效日為起算點。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在獲授權益條件成就後60日內授出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
3.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獲得股權激勵股票之後,需要等待一段時間,達到一系列事前約定的約束條件,才可以實際獲得對激勵股份或者激勵股票的完全處分權。
股權激勵的等待期有以下三種設計方法:
(1)一次性等待期限,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一次性等待期滿後,可以行使全部權利,那麼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這種等待期的激勵效果比較顯著,適合特別希望在既定時間內改善業績的公司。
(2)分次等待期限,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分批行權、分次獲得激勵股票的完全處分權,那麼就是分次等待期限。由於分次等待期限設置能長期綁定激勵對象且能有效避免激勵對象的短期獲利行為,因此這種方式在實踐中應用較多。分次等待期限合分次行權的數量可以是不均衡的,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來定。
(3)業績等待期,
業績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只有在有效期內完成了特定的業績目標,才可以行權。即依據特定的業績目標如特定的收入、利潤指標等是否實現來確定等待期是否期滿。在此種情況下等待期的長短是不確定的。這種等待期設計一般是在公司的業績和發展前景遇到困難時使用。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於股權激勵等待期有如下規定:
①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③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後一行權期的起算日不得早於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4.行權期,是指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滿次日起至有效期滿當日止可以行權的期間,非上市公司行權期的確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行權期。上市公司的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由於激勵對象獲得股權需要到工商登記部門予以注冊備案,如果激勵對象不能在一段時間集中行權,則會導致辦理工商股權登記特別煩瑣,公司可以在可行權日期內專門設立一段時間為每年的行權窗口期。
5.限售期,是指激勵對象在行權後,必須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該激勵股票,不得轉讓、出售。限售期主要是為了防止激勵對象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拋售激勵股票的短期套利行為。
『貳』 股權激勵計劃 計劃起止時間 是否包含有效期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對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在國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應當採取粉刺實施的方式,每期期權授予方案的間隔期應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則上每兩年授予一次。
(二)股票期權行權時間限制
(1)行許可權制期為股權自授予日至股權生效日(可行權日)為止的期限。行許可權制期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
授權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通常在股權激勵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無異議、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後30日內由董事會確定。如果為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還要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授權日應為交易日,且不能使一下日期: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可行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應是交易日。
(2)行權有效期為股權生效日至股權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確定,但不得低於3年。在行權有效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分批行權辦法。超過行權有效期的,其行權自動失效,並不可追溯行使。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叄』 關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問題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和《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印發後,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積極探索試行股權激勵制度。由於上市公司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在達到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後,要進一步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健全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的制度,按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確定董事會成員人選,逐步減少國有控股股東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數量,增加董事會中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數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職能力,恪守職業操守,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能必須到位。
二、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上述三類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至少各選一個。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准則等相關要求。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下同)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並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股權激勵實施的條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或選取的同行業境內、外對標企業,行業參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下同)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凡低於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業績考核體系,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四)對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可以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及成長規律等實際情況,確定授予和行使的業績指標及其目標水平。
(五)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應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
三、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按照上市公司股價與其經營業績相關聯、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的原則,實行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即在達到實施股權激勵業績考核目標要求的基礎上,以期初計劃核定的股權激勵預期收益為基礎,按照股權行使時間限製表,綜合上市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具體方法如下:
(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或將行權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條款應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或股權授予協議上予以載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四、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應以嚴格的業績考核作為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前提條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於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平;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強化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約束。限制性股票激勵的重點應限於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性股票的來源及價格的確定應符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且股權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水平不得低於按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以業績目標為基礎)。
(二)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員(包括控股股東公司的員工)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境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的股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尚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股權激勵對象辭職、被解僱時,尚未行使的股權不再行使。
(三)規范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
對實行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做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其相關參數的選擇或計算應科學合理。
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應參考期權估值辦法考慮贈與部分未來增值收益。
(四)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後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
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並、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授予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應重新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後由股東大會或授權董事會決定。對於其他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由董事會審議後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時,上市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五)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建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溝通協調機制。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並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時還應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專業監督機制。為上市公司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中介咨詢機構,應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規范性、合規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六)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國有控股股東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帶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執行國家政策,維護出資人利益。
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權激勵報告制度。國有控股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使情況等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股東有監事會的,應同時報送公司控股企業監事會。
國有控股股東應監督上市公司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進展情況,包括公司的改革發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薪酬水平、股權行使及其股權激勵收益、績效考核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對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內同時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當執行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管理技術骨幹應在同一個資本市場(境外或境內)實施股權激勵。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修訂完善並報國資委備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