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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持股權不被外人侵佔

發布時間: 2023-10-31 23:18:11

⑴ 股權轉讓要如何防範風險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更因為方式靈活、投資回報率高等特點為眾多投資機構和個人所青睞。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在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由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也最為常見。
歸結起來,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對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二類,即民事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
一、民事類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方面,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三種: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受讓方的支付違約和轉讓程序瑕疵。
(一)轉讓方的股權瑕疵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構築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以及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基礎。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包括轉讓方違反出資義務、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和股權重復轉讓三種情形。其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表現為出資不到位和抽逃出資。
1、違反出資義務
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及以違法犯罪所得出資的,均構成出資不到位。
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公司登記股東未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約定期限出資,或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以及,偽造相關銀行存款證明、委託第三人代墊資金、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的實質是並未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又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的例外情形;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在合理期間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以未依法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經『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以及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股東在合理期限內未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不能證明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以及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的,均應當認定出資股東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法律對該股權不予保護。在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基於公司公示及對登記記載事項的信賴,與登記股東發生的股權轉讓,仍然會落入名義股東的陷阱。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3、股權重復轉讓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重復轉讓的,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二)受讓方的支付違約
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主要義務是按照轉讓協議,即時支付轉讓價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過程中,受讓方可能出現兩種違約情形:
1、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不能支付轉讓對價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後不能支付全部轉讓價款,構成合同之債違約。
造成受讓方違約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受讓方沒有完全的轉讓意願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轉讓方沒有與受讓方進行深入的溝通,沒有對受讓方的信用及實力進行事前調查,沒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擔保等等。
(三)轉讓程序瑕疵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程序瑕疵主要出現在股東對外轉讓之中,侵害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公司股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和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後果,讓雙方之前簽署並實施的股權轉讓合同歸於無效。
程序性的法律風險大多是因轉讓雙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數轉讓方利用程序瑕疵惡意佔用受讓方資金,這需要受讓方更加尊重法律規定,依法受讓。
二、刑事類法律風險
涉及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轉讓方)的刑事犯罪有虛報注冊資本罪;涉及轉讓行為的刑事案件,比較常見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虛報注冊資本罪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盛行,在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技術、管理等問題的同時,也發生了多起名為股權投資,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案件,導致股權投資人損失慘重。
以股權轉讓為誘餌,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主要有以下的三種形式:
1、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有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涉及該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轉讓公司利用公司股權整體轉讓之方式,達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財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之目的。
三、風險防範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投資策略,也要遵循《孫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的謀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和有什麼樣的能力實現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讓的是怎樣的股權?並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的受讓,不會因為支付能力而出現違約的情況。
(二)知彼
所謂知彼,主要的應包括對轉讓公司、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調查,應以專業風控律師為主。目前,國內已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巧。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基於對轉讓股東及公司的盡職調查,風控律師可以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財務、稅收、知識產權、項目投資、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學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以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報告。
因此,律師在轉讓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中將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全程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為合同管理而出現二次風險。

⑵ 我想問下一個公司,我佔70%的股份,另外一個人佔30%,有什麼辦法可以不先經過他同意可以把他的份額減少。

不可以
剛剛創業的公司,股權的分配多數是採用三種分法:

一、平均分配

好處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問題大家一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並不是統一一致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

二、個人說了算

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一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

三、差異化分配股權

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佔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在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佔股51%以上,如果創業合夥人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

股票分配注意事項

1、在開始創業的時候,股權分配並沒有一個絕對的分配方式,股權平分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要避免股權平分的事情,可能聽到國外某大型企業的股權結構就是5:5或者3:3:3平均分配的創業也很成功;

但是國外的文化與中國的文化具有巨大的差異,如果剛開始平均分配以後有重新分配的能力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不要平均分配;

2、在創業初期需要一個力排眾議的老大,因為初創公司在沒有很多資金的情況下,市場反應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內部最好防止內耗的產生,因為這不利於初創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3、分紅機制,要寫好,因為人性是趨利的股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將來的利益及權利的分配,所以分紅比例、分紅方式、分紅時間要寫清楚;

4、退出機制,有些公司案例退出的時候沒有寫清楚退出機制,導致自己的投資款項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權屬不明朗,導致哥們變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親戚、朋友乃至親兄弟最好將利益方面說清楚。
很多年輕的朋友想創業、想快速賺錢、想賺大錢,但是卻很茫然,很無助,不知所措。在這里我要給他們提點建議。 要快速賺錢、賺大錢那就只有自主創業、經商。然而創業、經商是一門很深的學問,這也是很多人想創業、經商卻茫然無措的根本原因。它涉及到一個人的求知能力、認知能力、判斷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應變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其實這幾種能力是一種層遞關系,你只有把前面的能力練到家了,後面的能力才能快速提高。下面就具體的談談創業、經商、快速賺錢、賺大錢應該注意的幾點: 1.堅持不懈的加強學習,不一定非要學商業專業、營銷專業,平時多看商業方面、管理方面、投資方面、社交方面的書籍雜志,比如說《商界》、《現代營銷》、《創業指南》、《大眾投資指南》、《演講與口才》等;還可以在電視上多看財經新聞、營銷辯論、經濟管理講座等;還可以在互聯網上多看財經類博客,比如說阿里爸爸、網路、騰訊博客里都有,包括投資理財的、經濟管理的等;要知道水滴石穿,冰凍三日,決非一蹴而就,要堅持不懈,日積月累。 2.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有句俗話說的好,茶壺里煮餃子,肚裡有貨倒不出。創業、經商賣得就是產品或服務,如果口才不好,產品再好,別人也難以了解和接受,所以說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和語言表達能力。另外還應該練會流利的普通話。 3.想要創業、經商、賺大錢,必須要學會做人。自己要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個正直的人、道德的人、誠信的人、謙和的人、內涵的人、尊嚴的人。要想成就一番事業,自己本身的素質是客戶考核你的一大要素。比如說本人采購時就很不跟河南人打交道,因為他們絕大多數在中國的商圈中的誠信口碑太爛了。 4.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很多商人都會忽略的,那就是要學會充分地尊重自己的競爭對手。只有在有競爭對手的圈子裡你才能不斷做大做強,如果一個行業圈裡只有你一個人,你不是能獨食而肥,而是會止步不前,這就是生存威脅的道理。一個企業發展壯大,是在不斷提高自己,摔掉競爭對手從而晉及到前列甚至龍頭老大的位置。 5.還一點就是要學會抉擇。俗話說得好:女怕嫁錯郎,男怕入錯行。其實不管男女,只要自主創業、經商,都怕入錯行。你看那街上經常有店開張、經常有人關張,其實店面、工廠轉讓95%是因為入錯了行,抉擇時因為認知高度不對、分析不透徹而失策。如果你確實不會抉擇本人可以免費幫你參考。關於創業、經商抉擇應該從多方面考慮: (1)應當選時下比較熱門的行業; (2)應當選適合當地習俗,迎合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行業;符合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的行業;這就必須在進入某行業以前進行大量的市場調查,賠點腿力和時間算得了什麽,沒有調查貿然入行導致最後賠進去大量的積蓄那才是最痛苦的。比如說,征對兩廣人的廣味食品在很多地方就很難得打開市場;征對貴州人的烤火、做飯兩用的鐵煤爐再其他地區推廣的開嗎?現在在全國很多地方強制性推廣的保溫砂漿,在雲南昆明推廣的開嗎? (3)應當選國家政策鼓勵的行業,因為國家政策鼓勵的行業在稅收、用地、資金等各方面都有優惠;而且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恰恰說明該行業具有良好的市場空間。比如說,養豬,近年國家大力鼓勵,養母豬還有補貼,而現在養豬行業確實很樂觀。 (4)應當選投資規模比較小的行業,情願等到資本積累到一定的程度再考慮擴大經營。想做那一行,再怎麽看好也不能把所有的積蓄一下子完全投入進去,這就是風險防犯意識的一點。因為一個項目再好,你來做賺不賺錢,還要由很多個人因素和外力因素決定,比如說你的為人、經營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親和力、市場變化、政策變化都直接決定著你來做這個項目賺不賺錢。日本的無線電之父松下辛之助的流動資金永遠都有40%在睡大覺,正是因為這一招讓他經歷了許多大風大浪,終成一代無線電之父。再比如說,有個四川人舉債三百多萬到昆明的阿拉鄉公家村建廠房出租,後來由於公家村規劃為城中村,劃入經濟開發區管轄,因此地皮從緊,建築管理從嚴。剛好這家的土地許可證還沒辦下來,結果被政府的綜合執法辦推成平地。前車之鑒,希望廣大創業者牢記。 (5)應當選資金回報率比較高的行業。資金回報率是任何一個創業者、經商者都不能忽視的一點,因為資本進入市場追逐的就是利潤,追求的就是回報。這一點,廣大的創業這必須謹慎,深入嚴格的分析,因為很多的項目方為了一己私利,他們絕大多數人都會把資金回報率很低的項目理想化甚至浮誇幾十倍幾百倍。比如說網上有很多人吹噓投資幾萬元,能做幾十個億的市場,一年能賺幾個億,可能嗎?倘真如此,他不會自己做,他不會自己擴大規模做,他自己的行為就向你證明了項目的不可行性;倘真如此,早就有大量的風險投資公司介入,還輪得到你嗎?倘真如此,中國一年得冒出多少家世界五百強企業來呀?把你的口袋捂緊點,找個有譜氣點的吧。 (6)應當選成長性比較好的項目。通俗地說就是比較有遠景,很長時間內產品不會被消費者拋棄、市場不會飽和、國家政策不會變動、具有良好的做大做強的後續發展性的項目。舉個比較小的例子,昆明市昆船菜市場,先後開了好多家叫化雞、荷葉雞、符離集燒雞、重慶燒雞公、道口燒雞等熟食店,剛開始都很紅火,可是好景不長,基本上是不到一年就關張,長一點的也就是兩年。 (7)應當選技術門檻比較高的行業。技術門檻太低的行業就是很容易被跟風,甚至你當地本來沒這個行業,因為你做得很火,而又沒有技術門檻,結果很快就會冒出很多家來。到頭來先做者倒成了拋磚引玉的引路人,人情都沒有呢。如果是技術門檻相對較高的行業,情況就完全不一樣。 (8)應當選項目方有區域保護的行業,一般有區域保護的行業,當你做得很火暴時,即使別人想要介入,也沒有名額。這是一個創業者最起碼的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馬虎大意喲。 6.當你通過市場調查和冷靜分析後,確實看好某個項目時,一定要努力爭取親戚朋友的鼎立支持,否則一意孤行的孤軍作戰一般是很危險的。甚至,很有可能會弄得眾叛親離。 7.在入行以前,一定要做好風險預估,並想好、作好多種應對策略和方案,這就叫做風險預警機制。並且要做好失敗的心理准備,有很多人僅僅一次失敗就一蹶不振。 8.選擇項目一定要根據自己的資金實力來決定,有多大腳就穿多大鞋,千萬不要好高騖遠,不切實際。經過周密調查和深思熟慮確實看好自己資金勢力不夠的項目,可以藉助其他忙人的閑散資金入股。拉別人的資金入股,可千萬別小氣,一定要多給別人股份,最好能承諾萬一虧本只虧你自己不虧別人,也就是說萬一失敗,別人投入的錢你要當債務來償還他。要知道如果不是因為你別人是不用承擔這種風險的,別人把錢投到你這里來就是為了在無風險的情況下盡量的下蛋。如果你能做到這兩點,別人也很樂意把資金投到你這里,但是你最好給別人一個書面保證。 9.當你自己的資金或精力不夠確實需要他人合夥經營時,選擇合夥人一定要慎重。要選那種有魄力、有度量、有能力、有誠信、有上進心的人;一旦選種人選在經營過程中要做到民主、透明、同心,千萬不能有私心,合夥經營只有推心置腹才能打造輝煌的事業,否則只會是分道揚鑣或者陷入無休無止的糾紛。廣東的顧地塑膠就是這樣分家的典範。 10.當你在有所收獲想擴大經營時,一定要腳踏實地,量力而行,千萬不可急功冒進。當年紅紅火火的沙市日化(就是活力28)就是急功冒進導致一夜間倒閉的。 以上是本人創業經商的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幫助廣大創業經商或即將創業經商的朋友。

⑶ 如何防止創業公司創始人被架空

吳長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保持控制權

1、把握融資節奏並善於運用重要的股權節點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權友蠢比有以下幾個重要的節點:如若股東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那麼他對該公司具有絕對控股權;如若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權,那麼他對該公司有相對控股權;如若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權,那麼他對該公司的重大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

在企業正常發展的情況下,創始人應對每一次融資的時間與數額都要有一個比較精準的判斷,每次的融資額剛好能滿足這一階段企業的發展就夠了。早期的股價比較便宜,後期發展得越好則溢價越高,故越到後面通常股價越高,從而使創始人在獲取相同的資金時可以最小化地稀釋自己手裡的股權。此外,每一次融資的股權稀釋比例最好牢牢把握上述《公司法》中規定的幾個股權節點從而最大程度上保證創始人的控制權。

2、善於運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雙層股權構架

網路為了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採用了雙層股權架構的方式。其在海外設立了離岸公司,進而讓離岸公司赴美國上市,其將股票分為A類和B類,其中在美國發行的股票屬於A類股,每股有一份表決權,而創始人股票為B類股每股有10份表決權。而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因此上述方式對於股份公司來說在我國並不當然適用。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我國的公司也可以設立雙層股權構架使得股票的表決權與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離,從而保障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來防止吳長江之類的悲劇再演呢?

2019年3月1日,倍受關注的科創板新規《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終於出台了,其首次肯定了科創板上市公司可以採取AB股的形式。雖然這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行使AB股的特例,但其對股權的行使方式又作出了諸多限制,諸如在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聘請或者解聘獨立董事,聘請或者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上不能行使特別表決權以及普通表決權的比例不能低於10%等,缺少了更多的靈活性。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握念雙層股權構架,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給其預留了一定可操作的法律空間。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進行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利用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雙層股權構架運用更加靈活多變,其對公司的規模或者是否上市亦沒有更多的要求。而華為就是很好地利用了這點,任正非雖然只持股1.01%,但是按照公司章程其對華為卻有絕對的控制權,而享有98.99%股權的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工會委員卻僅僅享有分紅的權利。或許這也是華為遲遲不願上市的原因吧。

3、利用歸集表決權

歸集表決權目前有許多種方式,諸如協商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構建持股實體、表決權委託等。

相較於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和表決權委託,構建持股實體更為復雜但也更為穩定可靠,其通常的操作方式為:管理層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作為目標公司的持股實體,同時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最後達成掌握目標公司表決權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若持股實體是有限合夥企業,那麼管理層的地位必須是普通合夥人而非有限合夥人,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來控制的,有限合夥人並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

4、避開投資人的一票否決權

一票否決權通常體現為股東協議中的保護性條款,目的是為保護小投資好皮陪人(持股一般不超33%),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東的侵害。然而凡事都具有兩面性,OFO的真正死因在於「一票否決權」,其股東戴威、阿里、滴滴、經緯都擁有一票否決權,由於股東之間各種錯綜復雜的利益糾葛導致了他們對其「一票否決權」的濫用,以至於使公司最終陷入了僵局。故而給予投資人一票否決權,不僅會對創始人的控制權造成影響,也使公司存在了陷入僵局的隱患。

⑷ 分享股權和保持企業控制權如何平衡

有很多種方法,大致如下:
1、分股權的分紅權,自己保留決策權。
2、設計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主體公司股權,合夥企業自己做普通合夥人,就可以達到控制。
3、把股份分出去,但在公司擁有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股權,擁有股東會控制效果。
4、把股份分出去,在公司章程中說明自己的權利,達到章程式控制制效果。
5、把股份分出去,在董事會設立擁有多數席位,達到董事會控制效果。
還有很多,就不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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