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權有什麼注意的
『壹』 企業股東被公司辭退怎麼退回股份呢
公司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或者要求其退股的方式處理股權,當然,如果是股份公司,員工持股是個人事情,其被辭退後也可以繼續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回購股份,應當按照股份的實際價格。一、公司辭退員工股權如何處理?
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公司侵犯股東權利、股東離職等情形下,公司可以回購股東股權(或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被公司辭退拒絕賠償需要准備勞動關系證明,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據,工行握資收入證據,仲裁申請書等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檔神慶;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公司預告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瞎告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有些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果因為員工過失或者公司方面因素,需要將員工辭退的,對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市價回購,給員工折價賠償。當然,員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並不影響繼續持股,員工可以將其轉讓或者自己持有。
『貳』 想退出這個公司了,股份退出協議應該怎麼寫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旦出資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
2、股東如果不願意再繼承作為該公司股東,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人。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股東可以要公司收購其股權。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無償退出股東最直接的方法
股東退出公司的有效方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常常面臨這樣一種困惑,即在什麼情形下可退出公司並如何獲得其退出對價。《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是,這不等於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轉股、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此外,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亦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得以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具體而言,小股東退出公司有如下途徑:
一、通過股權轉讓退出公司
二、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退出公司的有效方法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通過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1、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1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有兩項事由即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此,小股東在加入公司時應重視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出機制的設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2、特定條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訴訟
根據《公司法》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8年5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詳細的解釋,其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當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