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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如何分配股權增股退股

發布時間: 2023-10-11 05:22:41

⑴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創業公司常見的股權糾紛,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創業公司三個合夥人,老大出50萬,老二出30萬,老三出2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離職,於是問題出現了——當時老二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怎麼辦?
老二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激脊然後,老大老三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老二的股權收回來!但是,萬一到時候公司值錢了,老二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撈白食,怎麼辦?
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撕逼,投資人礙於股權糾紛也不敢投資......
創業公司,卒。
此時,老大老三一看股權撕逼撕不出結果,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亂陪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人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
創業公司,再卒。
通過以上事例,我們大致可以一窺絕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特點:合夥人出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因此,初創公司股權設計的核心重點是要解決兩大問題——
怎麼分?怎麼退?
一、股權如何分配?
1/股權和職能的關聯
如題主描述,假設初創公司三個合夥人,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這也是大多數創業公司的標准組合),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大原則在於,技術研發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銷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創時能帶來短期的資源效應,而市場職能介於兩者中間。
因此,對於這三種職能的股權分配,應該按照各自職能的綜合效應,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為——技術、市場、銷售。
依據此,我們還可以延伸到運營公司過程中的激勵比例問題,嘩鉛蠢如下表:
注意,以上設計適用於單創始人結構,即在具有多個創始合夥人的情況下,確立一個核心創始人,然後由其組建職能健全的團隊。
創始人應當具備極強的戰略規劃能力,並集中指揮,使整個團隊的執行保持高效;不建議樹立多個多核心的創始人結構,屆時,團隊的股權分配和協調配合將會變得十分低效。
2/企業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這三種模型裡面有幾個特點:
首先,投資人的股份沒算在裡面。
預留投資人股份存在很大的問題。假設創始人預留20%股權給後面的投資人,投資人從他手裡買股份,這就叫「買老股」。從法律關繫上來講,這是投資人跟創業者個人股份之間的關系,不是跟公司之間的關系。這個錢進不了公司賬戶,而成為創始人個人變現,不是公司融資。而且,一旦創始人賣老股,投資人出很高的溢價進來,創始人馬上就面臨很大的一筆稅。
所以,不建議一開始給投資人預留股份,可以進來以後大家共同稀釋。
那麼激勵股權為什麼建議預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當調整機制。比如,很多創始人剛開始創業的時候,找合夥人其實沒多少選擇餘地,覺得湊合就一起幹了。但是過了段時間,發現這人能力不行,此時,預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早期股權分配不合理,這時候就可以調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裡面去。如果後面有新人參與進來(不管是高管、合夥人還是員工),也能通過預留股權去處理。
3/股權控制方式
縱觀國內外上市且發展良好的互聯網公司,創始人占股20%左右是較常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會考慮,公司的控制權會不會出問題?
事實上,不是說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闆也能控制公司。這里就牽涉到幾種控制方式:
第一種,投票權委託
最典型的是京東。京東上市之前燒了很多錢,劉強東的股份很少。所以,京東對後來的投資人都有前提條件,就是把投票權委託寫好——劉強東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權。
第二種,一致行動人協議
簡單來講就是,所有事項先在董事會內部進行民主協商,得到一致意見,否則就以老大的意見為主。
第三種,持股平台
針對於有限合夥。老闆可以把合夥人、員工的股份放在員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夥人跟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到自己手裡。
因為有限合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即使只持有萬分之一的股份,這個持股平台裡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代理有限合夥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分錢的權利,基本是沒話語權。
第四種,AB股計劃
AB股計劃通常是把外部投資人設置為一股有一個投票權,而運營團隊一股有10個投票權。例如劉強東一股有20個投票權,所以他總夠有將近90%的投票權。
二、退出機制
設置激勵機制基本已經是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共識,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激勵機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於,公司最後有兩條路,要麼上市,要麼被收購,但是這對大部分的創業公司來說概率都比較低。如果不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將無法適應創業公司頻繁發生人員更迭的情況。
因此,事先約定科學的退出機制,將直接解決開頭案例中提出的員工離職問題。
為此,我們有四點建議——
1/創始人發限制性股權
限制性股權簡單來講,第一它是股權,可以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第二它有權利限制,這種權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兌現;而且中間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一個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這就叫限制性股權。限制性股權的限制就在於,分期兌現,公司可以回購。
無論融資與否,上市與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權。比如說,創始合夥人早期只掏了三五萬塊,拿了20%的股份,幹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萬或者一個億,誰都不希望看到他僅靠一點貢獻就拿走一大筆錢。所以我們建議大家拿限制性股權
2/股權分期兌現
分期兌現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是約定4年,每年兌現四分之一;
第二種是任職滿2年兌現50%,三年兌現75%,四年100%。這是為了預防短期投機行為,小米的員工股權激勵就是按照這種模式的;
第三種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乾的時間越長的兌現的越多;
第四種是干滿一年兌現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內每個月兌現48分之一。這種以干滿一年為兌現前提,後面每到一個月兌現一點,算得比較清。
這幾種模式對團隊來講是不同的導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3/約定回購機制
股份約定回購機制的關鍵是回購價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開始約定,如果合夥人離職,雙方按照協商的價格回購。所以這裡面有幾種模式:
第一種,參照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
比如說他原來花10萬塊買了10%的股,如果到了兩三倍,那一定得溢價。
第二種,參照公司凈資產
假如公司干到第三第四年的時候資產已經有一個億了,這時候要是按照人家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那麼人家乾的這幾年都白幹了。所以對於此類重資產企業,可以參照凈資產來定。
因為回購是一個買斷的概念,相當於把對方未來十幾年的財富都斷掉了,所以從公平合理的角度還得有一點溢價。
第三種,參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折扣價
回購為什麼要打折呢?基於幾個考慮:
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資本本來就是投資公司的未來。5千萬、1個億的估值是認為未來公司值這么多錢,但這個估值是可變的,並不代表你離職的時候就是這個價格;從公司現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現金流壓力很大;從公司團隊的導向出發,這個導向就是引導大家長期干。這裡面用什麼價格是以公司的具體模式為依據的。
第四種,做好預期管理
退出機制怎麼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層面達成共識,之後再談硬梆梆、冷冰冰的規則。
理念層面是大家先溝通到同一個層面,比如:
談好是基於長期看,還是基於短期投資?
未來這個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遠?能做多大?確定好主要貢獻在於長期全職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購對長期參與創業的股東是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事情?
總之,所有合夥人要同一套標准,游戲規則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層次溝通好了,才能夠平和理性地去談具體的規則條款。
*本文觀點由以太資本人力總監 Michael 提供

⑵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合夥制的企業有幾種角色,作為投資方,我們要好好的平衡,這裡面就包含了如何分配股權和管理權的問題?投資方,實際操作者,資源核心技術方,立項者,我先大致呢分析這幾個角色。

一般而言,實際引入項目及立項者,優先佔有5%左右的股權!實際操作者CEO,優先佔有5%到10%的股權,這其中要平衡這個實際的操作者,是否具有我們所需要的資源,比如說經驗,技術,必須的項目能力,這相當於技術智本入股,這一點是投資人,必須要明確的,也是投資的風險所在。

當我們按著以上的這種常規化的分配比例來分配股權時,剩餘的股權已投資金額為主,打個比方吧!比如這個項目的投資金額為100萬,那麼實際操作者具有了相關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它可以以技術和智本入股,有10%左右的股權,而他本人也擁有這個項目關鍵的資源,這時投資人要評估他所擁有的這個資源的價值,確定給予它的股權。你投資80萬,佔有80%的股權,另20%就相當於他技術和智本操作入股了,但你也可以余出5%左右的團隊股份,即他佔15%,另5%由他代持,作為將來團隊的股權獎勵,因為畢竟要引進好的人才。

關於股權和合夥人制度,以及合夥過程當中產生的一些問題的內容,在我@孫洪鶴 短視頻當中都有大量的講解,可以自己查看一下,希望我的回復能夠對當事人有一些幫助,以後多交流

最佳:股權一人為67%,其他33%,最堅實,這樣決議不管是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還是二分之一以上通過都不可能會被否決。

次佳:股權一人為51%,其他49%,仍然有決議被否決的風險。

最差的平均股權,誰說了都不算,奮斗的時候或許可以共患難,可是公司如是盈利了,三個人都會開始膨脹,權力慾望也會越來越大,最終公司將進入無限內斗。

其中中國股權之爭最經典的戰役莫過於雷士照明的股權爭霸,大家可以去網上搜來看看,絕對比商業大片還驚心動魄。

雷士照明成立於1998年,由三個重慶人,又是高中同學吳長江(班長)、胡永宏(支書)、杜剛共同組建,投資一百萬,其中吳長江45%、另外二人各佔27.5%。雷士照明發展非常快,2002年公司銷售超過一個億,這時候三個發生了權力分岐,進行了第一次股權調整,平均分配,三個各佔三分之一。

雷士照明的商業模式非常成功,與代理商綁定,到2005年業績已達7個億,這一年股權斗爭大戲之幕正式拉開,先是吳長江被踢出局,可幾天後吳長江聯絡經銷商開「維穩大會」反將胡永宏、杜剛踢出了雷士,踢出去得花錢,二人股份作價1.6億,這筆巨資顯然是當時的雷士出不起的,只能找外援,這時候有個神秘女人出現,她就是毛區健麗,給雷士拉來994萬美元的投資佔了雷士30%的股份。

2006年軟銀賽富的閻焱投入的2200萬美元占雷士35.71%,按這個價格算,毛區健麗已經賺了兩倍。2008年高盛投入3655萬美元,佔了9.39%的股份成為了第三大股東,毛區健麗已經賺了七倍。

2010年雷士在香港上市,募資15億港幣,毛區健麗投資翻了二十倍。2011年施耐德購買了9.22%股份,花了12.75億港元,成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東,這也是吳長江引入的外資用來制約閻焱的,這時候吳長江持股15%為第二大股東。

2012年閻焱將不合的吳長江趕出雷士,自己做了董事長,消息一出雷士股價大跌,經銷商紛紛罷工支援吳長江,2013年吳長江又返回雷士董事局成為執行董事,但這次並不是幸福的開始,而是劫數的開始。吳長江自己找來德豪潤達公司的王冬雷,將自己的股份買給他,加上他們收的散股,持股達20%成為雷士最大的股東,閻焱被踢出局,吳長江任CEO。

2014年吳長江再次被踢出了雷士,這次不但出局還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雷士照明的股權之爭終於劃上了句號。

所以股權的平均化是風險最大的一種分配方式,我們也可以從喬布斯被趕出蘋果,真功夫創始人進監獄去了解股權爭斗的殘酷。

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你的合夥人團隊的分工很明確,這點是很不錯的,但分配股權參考的主要因素可不是這個。

誰是大股東?誰來決策?

平分股權是最不明智的行為,創業過程中,你無時無刻不在做決策。很多情況下,決策的正確性並不重要(創業過程中的需要坑都是需要跳的,很正常),更重要的是做決策是否高效。平分股權,合夥人之間總會因為一些並不重要的決定,吵得不可開交,這個是創業失敗、合夥人散夥最常見的原因。

我建議,如果你們三個人,如果有一個是發起人,是他把大家拉到一起的,最適合當大股東,畢竟他對公司的發展路徑想的更清晰一些。如果你們覺得每個人都很重要,多給誰分都不太好的話,你們可以嘗試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比如,ABC三個人平分股權,但是你們約定,如果公司需要對一些事項做決策,A的意見必須與B保持一致,這也也能有效避免內耗。

都是全職嗎?

如果你們中間有人是兼職創業的,別的地方還有工作,我建議最好給他少分些股權,甚至不分。兼職就意味著不會全身心投入,意味著公司發展遇到危機,第一反應是逃避。個人建議,必須要給股權的話,不要超過10%。

預留一部分股權

建立股權池,一方面是為了吸引後續的優秀人才進入,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能夠動態的調整你們三個人的股權,畢竟分配股權是事前行為,合夥人能對公司發展起多大作用,還要看之後的情況。個人建議預留在15%到20%之間,先由大股東代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也歡迎你私信溝通。

我記得,萬通六君子當年合夥創業的時候,說了非常經典的一句話:以江湖的方式加入,以公司的形式退出。幾個朋友一開始可能是因為臭味相投,或知根知底,各知所長,各補所短。於是,就擼起袖子一起干。這種哥們義氣在創業初期,財力物力人力極其缺乏的情況下,非常管用,在股權分配上也會比較隨意,因為你們是因為感情才聚在一起的,而股權分配則涉及到利益分配,在不賺錢的時候沒什麼,要是開始賺錢了,股權糾紛就開始有摩擦了。而且,每個人都會不斷誇大自己的付出價值,從而在談判上獲得主動權,這就是很多兄弟企業最後倒閉的核心原因。

那麼,創業初期,有沒有更好的股權分配模式呢?也有,首先,你幾個朋友合夥創業,那麼就是一個團隊,一個團隊一定會有一個靈魂人物(否則這個團隊就不成立),掌舵整個創業的方向和大局,那麼這個靈魂人物應該出最多資金占最多的股份,把握絕對的主動權,避免未來有紛爭時發生失控事件。

那麼,有人會問,那個靈魂人物可能沒那麼多資金,占不了那麼多股份怎麼辦?你要明白,他既然是靈魂人物,就一定有過人之處,資金不夠,他可以利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或其他手段,借錢也好,貸款也好等各種方式籌集資金。如果他沒這能力或魄力,那麼就不適合當靈魂人物,跟著他干,也沒安全感。

最後總結:平均分配股權是最愚蠢的,會給未來埋下很多隱患,靈魂人物必須占超過51%的最多股權。剩餘的49%,根據團隊成員出的資金和能力進行分配。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說一個 肯定不是很好的分配方式:三人各佔33.3%, 這種方式是最容易產生糾紛,最後分道揚鑣的股權分配方式。尤其在後面如果越來越大,更容易由於控制權之爭而解體!

所以從問題的描述上可以看出, 問者大概是三個人一起創業 ,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並且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 但最簡單的方式往往不是最合適的。

那如何分配最好呢?下面以成立有限公司為例說明:

首先,你們一起商量,公司誰控股,占的股份最多,最多者超過50%為好。

確定一個人的核心地位,避免控制權的紛爭,能讓創業者團結一心,把蛋糕做大, 所佔的股權少,未必就回報會低。

確定一個人的核心位置,有許多好處,在許多有分歧選擇上能快速做決定。既然決定一起創業了,首先應該是很信任的。就目前你這種情況,負債銷售的控股比較好,畢竟開始活下來是基本,而銷售是確定是否能活下來的基本。

其次,作為參與者,持股最好不低於10%。

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問題時,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以10%稱為申請公司解散線, 不低於此線,是對股東自己的一種保護。

最後,兩者持股較少的人合計持股不要低於34%。

持股34%至少讓股東擁有七項權力: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註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公司變更。

因為已經確認了一個人的核心控制權來避免股權的紛爭,那自然也要限制他對公司能為所欲為。

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一個要深思熟慮的問題, 許多時候我們以為在駕馭股權,其實是股權在駕馭我們! 以上幾點只是一個大概的建議框架,具體的持股比例肯定要具體結合你們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現在公司注冊已經是認繳制了,設立公司時候已經不存在資金門檻的問題。但我個人建議是,如果大家的資歷是差不多的話,在創業時是很難分得清內容、技術、銷售的比重的。那股權結構可以參考「出多少錢佔多少股」這個標准。這個分配製度優點非常明顯,一來比較直觀,不容易產生分歧;二來所有公司在運營的初期都是一個往裡投錢的階段。公司需要的辦公場所,前期的辦公人員,辦公的基本設備,要解決這些問題都無可避免涉及到錢。但是「出多少錢佔多少股」的這個考慮,在公司去到盈利期時,很容易會產生股東之間的分歧。在公司設立前期,可能銷售發揮的作用較大,漸漸地,負責技術的股東會越來越發揮排頭兵的作用。但是,等公司過渡到平穩期時,負責內容的股東,就會發揮作用了。


所以,我建議: 1、 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就要 設立好股權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的規則 2 、股東之間要建立這個共識:股東一旦投錢進公司, 錢就是公司財產,不再是私人財產, 如果出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股東之前很容易產生分歧,還有可能會涉及挪用資金罪等刑事案件。 3、 朋友之間合夥創業,往往羞於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准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但是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後,公司發展壯大後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所以,創業開始股東之間就要 設定好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 來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文件中,創業者可以就各自占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夥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關於股權分配的建議

分配股權之前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試舉一例供參考:

ABC三人好友擬設立英文培訓公司,A有獨家的英語培訓技巧,B擅長組織管理,C擅長銷售,三人各自出資10萬,注冊資本30萬。預計年利潤在30萬左右。

那麼從三人的重要性來看公司經營當中可能A是核心人物,再好的銷售沒有好的課程也無法走遠,自然公司的組織管理也就更談不上;當然C次重要,如今已經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年代了,一個好的銷售勢必能夠加快公司的盈利的進程,自然AB也就有更好的動力進行工作;B最後,好的技術加上好的銷售,那麼B的存在就如同錦上添花。 (具體的重要性應當由三人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資金股方面如果是1:1:1,那麼人力股方面就是x:y:z,合計就是x+1:y+1:z+1,那麼針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分紅建議如下:

A持股: x+1%

B持股: y+1

C持股: z+1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需要由三人明確企業核心是誰,應當保證企業的控制權不能過於分散,以免B因為後期的分紅產生意見而三人股權過於分散導致公司經營陷入僵局。同時可以在章程中就特殊事項進行約定必須經過多少表決權通過之後方能履行。

以上的所有數據僅是舉例,目的在於讓提問者清楚除了資金以外,還需要明確人力貢獻度的大小。

如果王夠強,就一個王兩個二模式。

第一,以出資比例的百分比計算決定

第二,股東約定好並簽署協議

朋友之間最好不要一起開公司。為什麼這樣說呢?


現如今開公司易,公司賺錢難。在此過程中,難免有磕磕碰碰的時候,如果意見、方向不一致,經常會鬧得不愉快。


我就和曾經的同學也是朋友開過一家廣告公司,主要做DM(廣告直投雜志),當時的股份是55開,各佔50%。當時覺得很合理,很公平。可是到了關鍵時候,就出大麻煩了!


一次,公司資金短缺,需要對外融資。好不容易找到一家,想要佔股80%,出資500萬。在決定要不要這筆投資的節骨眼上,我的朋友(同學)態度很堅決,不同意;而我認為公司沒有收入,每月已經沒錢給員工發工資了,還欠著印刷廠十幾萬,這時有人雪中送炭已經是燒高香了。這筆投資就是公司的救命錢,我同意接受投資人的條款。


因為我們倆在合夥的公司股份各佔一半,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決議,那次千載難逢的機會就這么稍縱即逝。最後,我們的公司以人員解散、公司注銷收場。


所以,朋友好比魚,生意好比熊掌,不可兼得也。 把兩者混在一起,今後大概率是連朋友也做不成了,甚至成為後半輩子的冤家。

如果你真的想好要和朋友一起開公司,那就一定要把公司的股權架構設計好。那麼,該如何分配股份呢?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股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呢?

股權是出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出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 出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出資人的股權。


接下來,給股東多少股,實際上是關於股東貢獻綜合評價的問題。作為股東,無外乎出錢還是出力,有3種情況 :

一般的操作是,按出資額來分配股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出多少錢佔多少股。即便股東只是出力,我們也會給這些非金錢的要素進行估值,給予相應的持股比例。


但是,企業初期的 股權 結構設計往往放大了出資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一個事實,大部分企業在渡過初創期之後對資金的依賴大大減少,反而,出力的人,特別是技術、管理甚至銷售崗位的人於企業更為重要、更為關鍵。初期確定的 股權 結構雖不合理,但是會產生「錨定效應」,後期調整往往難上加難,甚至是引發股東戰爭。


股東貢獻的考量至少要包括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個人品牌等多個維度,綜合評價後確定股東的基本持股比例。在基本持股比例之上再結合後續的業績、管理、營銷等諸多方面貢獻,確定一個可調比例,特別是分紅上的可調比例,實現 股權 的動態調整。


下面這張圖是公司股權的幾個關鍵比例:


如果你是這家公司的發起人(創始人),你一定要非常清楚 股權持有比例的三個「黃金線」。


當然,具體因每個公司情況不同,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表決權的分配方案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喬布斯就曾經因為股權沒有設計好,被趕出自己創立的蘋果公司。1985年4月12日,喬布斯當時沒有一票否決權,被董事會釋去權力,掃地出門。因此,1997年,喬布斯重回蘋果時,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求當時的董事會讓他當CEO,並根據自己的意志重組了董事會,完全將董事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裡。


我的建議是:如果是兩位創始股東,最好是73、64或82這樣的比例,雙方能互補,但一人必須獨大;如果是三人或以上,主要一位股東也要相對控股,最好是絕對控股,即持股67%以上。

⑶ 合夥開店如何分配股份

一、直面回答
合夥企業的股權分配通常是按照出資比例將100%的股權進行分配。出資額相同的。如果出資額不同,就是誰多繳,誰多佔。如果有技術股東或專利股東,技術需要轉化為資本並重新分配。技術使用人根據技術價值將技術轉化為現金,相當於減少一部分資金,再由另外兩人增加一部分資金等,分配形式另行協商。
二、合夥做生意注意事項
商業合作需要相同的目的和目標,有了一個共同的創業目標,才能走到一起來。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夥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關系,也要書面明細清楚。如果一方沒有融資的實力,那另一方的投入會轉換成相應的投資佔有股,來分配投入產出的利益!根據合作雙方約定的書面分配合同,分配雙方的利潤。
三、合夥開店退股的方式
股東出資後不得撤資,如果股東想退出,須通過股權轉讓、公司減資或者公司清算加以實現。就股權轉讓而言,一是其他股東收購該股東的股權,二是該股東將所持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就公司減資而言,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該股東減資從而退出公司。就公司清算而言,股東會做出解散清算的決議,則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予以注銷。
四、合夥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合夥合同糾紛應該按照合夥人出資的比例或者是協議中的約定,用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的責任。全部的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金額,對外應該負有連帶責任。對內應該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比例或者是出資的比例分別承擔,協議中沒有規定債務的承坦比例或者是出資的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好的或者是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進行承擔。

⑷ 如何設計合夥人股權分配和退出機制

       剛成立的創業團隊該如何設計公司的股權結構,尤其是創業合夥人的股權結構,一直都是一個最為困擾創業者的問題,當然裡面的坑不僅多,而且深。

         如果你正好被這個問題困擾,這篇文章從哪些人適合成為合夥人,如何進行合夥人股權分配與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這3方面對合夥人股權分配進行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一. 哪些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01.什麼人才是合夥人

           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夥人團隊(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期權池)與投資方。其中,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與股權持有者。

        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人,是公司的合夥人。這里主要要說明的是合夥人是在公司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全職投入預期的人,因為創業公司的價值是經過公司所有合夥人一起努力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後才能實現。因此對於中途退出的聯合創始人,在從公司退出後,不應該繼續成為公司合夥人以及享有公司發展的預期價值。

合夥人之間是[長期][強關系]的[深度]綁定。

02.哪些人不應該成為公司的合夥人

請神容易送神難,創業者應該慎重按照合夥人的標准發放股權。

(1)資源承諾者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

         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權綁定。

(2)兼職人員

          對於技術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發放少量股權。如果一個人不全職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創始人。任何邊干著他們其它的全職工作邊幫公司幹活的人只能拿工資或者工資「欠條」,但是不要給股份。

             如果這個「創始人」一直干著某份全職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風投,然後辭工全職過來公司幹活,他(們)和第一批員工相比好不了多少,畢竟他們並沒有冒其他創始人一樣的風險。

(3)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a.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b.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

             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股票購股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這種狀況最容易出現在組建團隊開始創業時,創始團隊和投資人根據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投資人不全職參與創業或只投入部分資源,但卻占據團隊過多股權。

(4)早期普通員工

            給早期普通員工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認為公司是在忽悠、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比如,B輪融資後)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5%股權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且激勵效果特好。

二. 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01.早期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設計主要牽扯到兩個本質問題

            一個是如何利用一個合理的股權結構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另一個是通過股權分配幫助公司獲取更多資源,包括找到有實力的合夥人和投資人。

02.股權分配規則盡早落地

           許多創業公司容易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在創業早期大家一起埋頭一起拼,不會考慮各自佔多少股份和怎麼獲取這些股權,因為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是一張空頭支票。

       等到公司的錢景越來越清晰、公司里可以看到的價值越來越大時,早期的創始成員會越來越關心自己能夠獲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去討論股權怎麼分,很容易導致分配方式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預期,導致團隊出現問題,影響公司的發展。

03.股權分配機制

          一般情況下,參與公司持股的人主要包括公司合夥人(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投資方。

           在創業早期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的時候,要保證這樣的股權結構設計能夠方便後期融資、後期人才引進和激勵。

             當有投資機構准備進入後,投資方一般會要求創始人團隊在投資進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中預留出一部分股份作為期權池,為後進入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預留,以免後期稀釋投資人的股份。這部分作為股權池預留的股份一般由創始人代持。

           而在投資進來之前,原始的創業股東在分配股權時,也可以先根據一定階段內公司的融資計劃,先預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後續融資,另外預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持續吸引人才和進行員工激勵。

          原始創業股東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權池的股份由創始人代持。

04.合夥人股權代持

           一些創業公司在早期進行工商注冊時會採取合夥人股權代持的方式,即由部分股東代持其他股東的股份進行工商注冊,來減少初創期因核心團隊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等到團隊穩定後再給。

05.股權綁定

          創業公司股權真實的價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就是說,股權按照創始團隊成員在公司工作的年數,逐步兌現。

          道理很簡單,創業公司是大家做出來的,當你到一個時間點停止為公司服務時,不應該繼續享受其他合夥人接下來創造的價值。

         股份綁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然後逐年兌現一定比例的股份。沒有「股份綁定」條款,你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靠譜的!

06.有的合夥人不拿或拿很少的工資,應不應該多給些股份

            創業早期很多創始團隊成員選擇不拿工資或只拿很少工資,而有的合夥人因為個人情況不同需要從公司里拿工資。很多人認為不拿工資的創始人可以多拿一些股份,作為創業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

            問題是,你永遠不可能計算出究竟應該給多多少股份作為初期不拿工資的回報。

比較好的一種方式是創始人是給不拿工資的合夥人記工資欠條,等公司的財務比較寬松時,再根據欠條補發工資。

            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解決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有的合夥人為公司提供設備或其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專利、知識產權等,最好的方式也是通過溢價的方式給他們開欠條,公司有錢後再補償。

           三.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

          創業公司的發展過程中總是會遇到核心人員的波動,特別是已經持有公司股權的合夥人退出團隊,如何處理合夥人手裡的股份,才能免因合夥人股權問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0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02. 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0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合夥人股權設計的9點常識

合夥人股權利益分配,關乎人性心理底層的貪嗔痴(貪婪,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恐懼等)。

有質感的合夥人股權產品設計,應該是藝術與科學的交匯點,可以順乎人性的貪嗔痴。

01.舊時代股權or新時代股權?

      在過去,創始人一人包打天下,100%控股公司是常態,不需要股權設計。

在現在,我們步入合夥創業時代,合夥創業成為互聯網明星創業企業的標配。

在過去,股權分配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據是,出多少錢。「錢」是最大變數。

在現在,「人」是最大變數。只出錢不出力或少出力的投資人是否遵守「投大錢,佔小股」,已經成為判斷其是否在專業投資人陣營的標准。

在過去,是創始人單干制。在現在,提倡合夥人兵團作戰。

在過去,利益是上下級分配製。在現在,提倡合夥人之間利益分享。

在過去,職業經理人用腳投票。在現在,提倡合夥人之間背靠背共進退。

02.合夥利益 or 合夥精神?

之前有創始人說,我持有90%股權,給整個團隊預留10%股權,分給我未來的CTO, COO,CFO……公司股權少,不夠分啊。

這不是合夥創業,這是在給下人打賞。

之前有創始人問,我的合夥人需要知道其他人的股權嗎?我需要讓合夥人知道公司的財務數據嗎?

這不是合夥創業,這是在唱獨角戲。

之前有創始人頤指氣使地說,公司100%是我的,股權100%是我的。合夥人的股權,都是我分給他的。

入戲太深啦。你的合夥人,也可以花點小錢,注冊個公司,翻身做主人,給你分股權,好不好。問題是,你要嗎?

之前有創始人學著《中國合夥人》的口吻說,千萬別和最好的朋友合夥開公司。

在你從苦逼通往牛逼、但尚未牛逼、還可能永遠沒法牛逼的路上,除了你的老同學、老同事、老鄉、老基友,甚至老婆、老媽……還有其他人願意追隨你私奔裸奔嗎?好基友不能合夥創業,難道陌生人就能合夥創業?新東方三架馬車、騰訊五虎、阿里十八羅漢……哪家不是好基友合夥創業?

有創業能力,有創業心態,經過磨合,可以作為合夥人。人與人之間長期共事,既要有軟的交情,又要有硬的利益。合夥創業,既是合夥一種長期利益,也是合夥一種「共創、共擔、共享」的合夥創業精神。

03.算小賬 or 算大帳?

我們看到,有的孵化器,利用初創企業創始人不懂游戲規則,趁火打劫,象徵性投20萬,要求持有創業公司55%股權;有的土豪,固守「誰錢多,誰老大」的老舊觀念,投個150萬,要求控股創業公司70%股權;有的成熟傳統企業孵化創業項目或傳統上市公司對外投資項目,也都樂此不疲痴迷控股創業企業。

70%>50%>20%,這是小學生算的算術題。他們根深蒂固地認為,手裡拿的抓的「搶」的股權數量,越多越好。他們只看自己的歷史貢獻,不去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的持續動力。他們這套玩法,把優秀團隊和後續資本進入公司的通道都給堵上了,把公司給做小了。

其實,股權拿多少,還有另一種演算法。

小米與阿里巴巴的股權架構,分別解決了公司業務發展所需要的核心創業團隊、資本與核心戰略資源。

小米1%=4.5億美元,阿里巴巴1%=20.1億美元。

但是,如果,公司不值錢,100%=?美元。

馬雲持股阿里巴巴7.8%,既沒阻擋住馬雲控制阿里巴巴,也沒阻擋住馬雲成為中國首富。

有人說,阿里合夥人制是被逼無奈之舉,不值得提倡。雞同鴨語,只能無語。

04.失控 or 控制?

有本書叫《失控》,超人氣社群羅輯思維宣揚試驗失控,股權架構師們卻像頭不合時宜的怪物,張口閉口喜愛說「控制」。

有人說,小孩子才玩失控,大人們都在玩控制。我不認同。

我的問題是,網路、阿里巴巴、Google、Facebook算不算是互聯網企業?這些企業的AB股計劃、事業合夥人制,是為了控制,還是為了失控?

在股東會與董事會的頂層決策需要控制,但需要發揮人的天性與創意的底層運營需要失控。一家公司,只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有方向。只有失控,公司才能走出創始人的局限性和短板,具備爆發性裂變的基因和可能性。控制中有失控,失控中有控制。

創始人要控制公司,最簡單、直接、有效的辦法,是控股。

公司的初始股權架構設計,首要解決的是創始人的持股權數量。根據創始人核心創業能力的集中程度與團隊組成,創始人的持股有絕對控制型(2/3以上)、相對控制型(50%以上)與不控制型(50%以下)。

不控股,是否也可以控制公司?投票權委託、一致行動人協議、有限合夥、AB股計劃等,都可以是備選方案。京東上市前用的是投票權委託,上市後用的是AB股計劃,上市前後無縫對接。

上市後,創始人持有多少股權,算是合理區間?馬雲是7.8%,馬化騰是14.43%,周鴻禕是18.46%,劉強東是20.468%,李彥宏是22.9%。谷歌的佩奇與布林是14.01%與14.05%,Facebook的扎克伯格是23.55%。因此,20%上下算是常態。

公司的股權架構設計理論,不管說得多天花亂墜,都很難精確計算各方的具體持股數量。如果算小賬,算八年十年,也沒法精確計算。股權架構設計,只能是算大帳,做模型,把團隊分利益的標准統一,讓團隊感覺相對公平合理,股權不出現致命的結構性問題。

05.股權 or 限制性股權 or 期權?

股權是實対實。股東掏的是白花花的銀兩,公司給的是有假包換的股權,通常適用於投資人或合夥人拿的資金股。

限制性股權是實對空。公司給出的是股權,股東空頭承諾的是未來的服務期限或/和業績,通常適用於公司合夥人或少數重要的天使員工拿的人力股。

期權是空對空。公司開出的是空頭支票,員工空頭承諾的是服務期限或業績,通常適用於員工。

06.免費 or 收費?

公司發股權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過股權發放篩選出一支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的核心創業團隊。

股權發放,可以是個互相印證的過程。公司經過判斷,可以給團隊成員配備股權。團隊成員是否願意押點寶賭一把,基本可以判斷他是否長期看好公司。團隊成員自願主動選擇,掏過錢割過肉,他的參與感會比較高,也更會當個事來做。

有的人一開始就是創業拍檔,有的人需要影響成拍檔。有的人看短線多些,有的人看長線多些,都是人性使然。可以根據團隊成員的風險偏好匹配工資、獎金、業績提成、期權、限制性股權或股權。

07.股權架構設計=築巢引鳳?

對於經過磨合、有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的合夥人,談利益,並不傷感情。不談利益,才傷感情。

問題是,碰到心儀的合夥人,該如何談利益呢?

小米成立之初,雷軍即提出,小米要做鐵人三項:軟體+硬體+互聯網服務。我們分析小米的8位合夥人背景會發現,這些合夥人和小米的商業模式是高度匹配的。

「找人這件事,考驗創始人對創業方向的思考深度」。創始人首先考慮公司未來的商業模式與核心業務節點,然後考慮支撐商業模式的合夥人團隊組成。商業模式與合夥人團隊組成想明白了,股權架構也就出來了。股權架構出來了,一個蘿卜一個坑,創始人就知道該如何與合夥人談進入機制與退出機制了。

「在舊的世界裡,你用30%的時間創建一種偉大的服務,用70%的時間來營銷。在新的世界裡,這個比例應該倒過來。

真正頂尖的企業是不需要廣告就能自然吸引到顧客,好的產品和口碑行銷是提高銷售的關鍵」。在去中介化的互聯網新經濟時代,在公司的合夥人團隊中,我們要重新思考銷售總監的重要性。

有的公司平分股權,問題的症結不在於技術環節,而在於平分股權背後的團隊組成。「創始人+創始人」的團隊組織架構,就好比「曹操+劉備+孫權」合夥創業,公司沒有清晰明確的老大,股權是很難分的。

但是,如果是「創始人+合夥人」的組織架構,就好比「劉備+諸葛亮+關羽+張飛」,股權就很好分了。

做好公司股權架構,創始人找合夥人、找投資人、找員工,再也不用糾結了。

08.投資=投人=投股權架構?

之前有朋友創業,自己掏了30萬,找身邊朋友投了70萬。

他們簡單、直接、高效地把股權分了:30%:70%。

兩年後,公司業務發展不錯,創始人卻發現不對勁,(1)不公平,他吭哧吭哧干成了小股東;(2)沒有預留足夠股權利益空間,合夥人談不進來;(3)連續有三家投資機構看好這項目,但看完公司股權結構後,沒有一家敢進。

公司早期股權結構不合理,會影響到投資人的進入。

有的創始人在外邊學習了一堆的新理念,新思維,說產品重要,技術重要,運營重要,需要找合夥人。

但是,你一問他公司的股權架構,發現上邊還是慈禧,下邊還是義和團。

09.創業合夥人=人格分裂者?

創業合夥人,既是公司種子輪投資人,又是公司全職運營者,還是公司天使員工。

作為公司投資人,合夥人取得小額資金股。我們建議,互聯網初創企業,所有合夥人資金股合計不超過20%。

作為公司全職運營者,合夥人取得大額人力股。人力股和四年全職服務期限、甚至與核心業績考核指標掛鉤。合夥人打個醬油中途掉鏈子退出或業績指標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回購合夥人股權。

作為公司公司的員工,合夥人應領取工資!

⑸ 創業公司怎麼寫合夥協議,股權分配,退出機制

一、哪些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1.什麼人才是合夥人?
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夥人團隊(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期權池)與投資方。其中,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與股權持有者。
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 3-5年
全職投入預期的人,是公司的合夥人。這里主要要說明的是合夥人是在公司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全職投入預期的人,因為創業公司的價值是經過公司所有合夥
人一起努力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後才能實現。因此對於中途退出的聯合創始人,在從公司退出後,不應該繼續成為公司合夥人以及享有公司發展的預期價值。
合夥人之間是 [長期][強關系] 的 [深度] 綁定。
2.哪些人不應該成為公司的合夥人?
請神容易送神難,創業者應該慎重按照合夥人的標准發放股權。
(1)資源承諾者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
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權綁定。
(2)兼職人員
對於技術 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發放少量股權。如果一個人不全職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創始人。任何邊干著他們其它的全職工作邊幫公司幹活的人只能拿工資或者工資 「欠條」,但是不要給股份。
如果這個「創始人」一直干著某份全職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風投,然後辭工全職過來公司幹活,他(們)和第一批員工相比好不了多少,畢竟他們並沒有冒其他創始人一樣的風險。
(3)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
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
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股票購股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這種狀況最容易出現在組建團隊開始創業時,創始團隊和投資人根據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投資人不全職參與創業或只投入部分資源,但卻占據團隊過多股權。
(4)早期普通員工
給早期普通員工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 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認為公司是在忽悠、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比如,B 輪融資後)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 5%股權解決 500 人的激勵問題,且激勵效果特好。

二、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三、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

後面兩個大同小異,差不都格式和上面一樣;

來自上海知志者;

⑹ 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企業股份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1.合夥企業業務的股份慧姿分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進行,遵循多得原則;
2.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中應有一人擁有企業的控制權,使企業能做出最終決定。
關於合夥業務的股份分配,請注意以下幾點:
1.最好不要平均分配股權。
2.如果不是特別前搏絕大的生意,投資人不要太多,投資人數量最好保持單數,可以方便一些決策。
3.投資者和經營者最好分開。如果股東只投資不參與經營,那就盡可能讓直接參與經營的人做出一些實際的決策。畢銀物竟在一線的人最有發言權。
4.最好選擇能力互補的人合夥創業,讓投資人直接優勢互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份的形式。是股份公司出具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第一百二十六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權利;
同時發行的同種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票面金額,也可以高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第一百三十條:公司發行記名股票,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

⑺ 創業公司股權如何分配

到底該如何設計股權 首先需要了解影響公司控制權的股權比例:

1、67%絕對控制。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佔67%以上,嚴格意義講應該為66.67%,該股東就是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各項重大事務。

2、51% 相對控。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51%以上,嚴格意義講為50%以上不含50%,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相對控制權,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事項不能決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務都可以決定,一般事務的股東會決議只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

3、34% 重大事項一票否決。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34%以上50%以下,嚴格意義講為33.34%以上50%以下。

4、30% 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5、10%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和解散公司。公司遇特殊情況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不履行召集義務時,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6、5% 上市公司重大股份變動,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時,及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7、3% 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

8、1% 代表訴訟,公司董、監、高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或其他人損害公司利益,如果發生這種情形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或監事(會)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監、高或責任人提起訴訟。

更多關於創業公司股權分配的問題,可以咨詢一下明德資本生態圈明德資本生態圈是依託於明德集團頂級專家團隊、批量打造上市公司體系的核心能力,通過資源整合與資本運作系統,為生態圈裡的群體創造更多機遇的資本生態圈。

如果你還有有關股權分配方面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⑻ 創業公司如何分配股權

法律分析:創業公司股東的股權分配沒有固定的公式。建議分配方法如下:1、現金權益的比例(40%)根據出資額確定;2、非現金權益的比例(50%)根據過去的經岩唯茄驗、資源、創業責任等確定;3、保留期權的比例(10%)用於以後的激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山納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粗察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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