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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10-04 14:30:32

❶ 離婚涉及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租卜》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一、夫妻共有股權分割的實質

夫妻在離婚時對共有股權的分割,除在雙方協商持股一方繼續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等例外情況外,必然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上的變化或股東持股份額上的變化。無論公司其他股東購買持股股東的股權,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協商調解或判決獲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均為原股東的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向他人轉讓的行為。因此,離婚夫妻對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實質上是股權轉讓。


二、夫妻股權分割的限制性

夫妻股權分割既然實質是股權轉讓,因此股權分割必然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制。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更強的人合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也體現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徵,如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一方面保護股東有自由退股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對股東退股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其目的就是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可能會導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東之間持股比例的變化,這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不願見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分割的操作步驟

我國公司法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時,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對夫妻共有股權進行分割時,法官首先要對有限公司的章程進行審查和對其他股東進行調查。此時分兩種情況:第一,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未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遵循公司法關於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協商,內容應包括轉讓的份額和價格等。在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和約定進行處理;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股權的數量,將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間進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則應按約定處理。例如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該約定直接對抗未持股一方當事人。未持股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條款提出抗辯,而只能就股權的價值進行分割。

1協商一致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就一方名義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看,夫妻在離婚過程中可以就共有碼型迅股權部分的分割進行協商處理。雙方可以對股權的價值進行協商遲此確定,然後由股東一方支付給其配偶相應的折價補償款,這樣處理程序比較簡單,也不步及到股東資格變動的問題;另外一種協商處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權的分配達成一致,然後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股權的相應價值,再把夫妻雙方的約定及股權價值告知公司其它股東,如果其它股東同意,則通過股權轉讓程序及股東資格變更,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的其它股東不同意,則由其它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夫妻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則就股權轉讓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或補償。

2在協商不一致情況下

⑴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⑵價值確定後,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於股權不易於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⑶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徵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復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❷ 離婚涉及股權如何分割

法律主觀:

離婚股權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祥納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此高。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家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存在家暴行為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家暴方進行損害賠償,要注意的是,只有無過錯方才能請求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即使有家暴行為,另一方也不能要求賠償。因此在離婚時,一方有家暴行為,另一方無法定過錯的,才可以要求賠償,另一方也有過錯的,不可以要求賠償。,賠償訴訟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行為人實施了家庭謹扒沒暴力,並導致配偶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了損害。,(二)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且必須是故意。,(三)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因此,配偶在離婚前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起訴離婚時提出或者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四)提出損害賠償的配偶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即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上自己不能有同樣的過錯行為。,根據上述闡述,在離婚過程中,夫妻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一致就,還需要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對外轉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現實 離婚 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後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置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後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絕盯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 共同財產 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 繼承 的公司股份。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 夫妻共同財產 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 公司變更 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 清算 ,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 債務 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 訴訟 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碼宏州,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遲蔽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❹ 離婚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盈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注冊公司時,將公司注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地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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