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務局為什麼要求按手印
⑴ 個人股份轉讓合同需要按手印嗎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加按手印不作為必要條件。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條件的生效條件。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這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當遵守合同法之外,還應遵守公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
⑵ 股權轉讓協議需要按手印嗎
沒有強制規定需要,但一般還是要按手印的。通常情況下,合同自合同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簽字與按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過為了避免糾紛在簽字之後也可以再加按手印。 股權轉讓協議 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 股權轉讓 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 債權債務 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 違約責任 。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