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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回購股權的訴訟請求如何起訴

發布時間: 2023-09-24 06:29:20

1. 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怎麼處理

首先,應當判斷是否符合行使該權利的條件。
我國現行《公司法》 第75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股東行使股份收購請求權的條件有三,而且只有在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股東才能行使該權利。
第一個條件是該股東對股東會的該項決議投了反對票,這是股東行使這一權利的前提條件;
第二個條件是股東所投反對票的事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即使投了反對票也不能行使此權利: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三個是期限條件,即股東在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還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這一權利。該期限分為協商期限(60日)和訴訟期限(90日),其起算點均是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協商方式和訴訟方式。
1、協商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協商期限為60日,即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可以就股權收購問題與公司協商,如果雙方就該問題達成協議則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就已經行使完畢,在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通過訴訟行使該權利的。即使後來雙方因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而引起訴訟,也只屬於一般的股權收購合同糾紛,而不屬於該項權利的行使。
2、訴訟方式
如果雙方未能在60日內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的,異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即協商期滿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所持股權。
異議股東在60內協商不成時尚有30日時間來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其在90日內既沒有通過協商也沒有通過訴訟方式來行使這一權利,則該權利消滅。異議股東在此之後就只能尋求其他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了。
處理這方面糾紛的律師應該很多,聽說徐寶同律師在這方面的經驗比較豐富,司法資源方面也很棒,他團隊的辦事效率高,在上海比較有名。

2. 有限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處理是什麼

1、協議回購: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所討論的事項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項中的任何一項以上的,在股東會通知書上就應當告知股東,如對表決結果存有異議的,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2、訴訟回購:折疊訴訟回購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
18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
18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3. 股權回購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均為 香港 居民。甲乙在香港設立了A 公司 。1993年,A公司在國內某市與中方B公司合資成立了C公司,雙方各佔50%的股份。同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約定B公司將其在C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A公司;雙方商定在A公司找到合適的中方投資者之前,B公司仍作為名義上的投資方,但不參與C公司的任何經營決策,也不負擔其任何債務及責任。當日,C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B公司將47%的股份轉讓給A公司,並隨後辦理了審批手續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1994年1月,C公司在某市以每畝3.8萬元的價格受讓取得100畝 土地使用權 ,用於開發「皇帝花園」項目。此後,甲乙謊稱該項目土地使用權價格為每畝10萬元,邀請丙丁共同投資「皇帝花園」項目。8月,甲乙與丙丁在香港簽訂了合作協議書,並約定丙丁向甲乙收購A公司70%的股份及C公司「皇帝花園」土地使用權70%的權益;丙丁分期向甲乙支付轉讓款共1000萬元;丙丁同意在入股A公司後向「皇帝花園」追加投資600萬元等。之後,丙丁依約支付了部分轉讓款。11月,雙方在香港 公司注冊 登記機關辦理了A公司的 股權轉讓 和變更登迅轎記手續。12月,丙丁向「皇帝花園」投資100萬元。 1995年1月,丙丁得知甲乙虛構了土地價格,遂停止支付轉讓款並向某市 法院 起訴,要求甲乙退回已付款項並賠償損失。法院在審理中對「皇帝花園」項目進行了評估,確定土地使用權價值為390萬元。 ?爭議焦點? 訴訟中雙方主要爭議焦點是:本案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丙丁認為,A公司除C公司股份外無其他資產,而C公司除「皇帝花園」土地使用權外亦無其他資產,因此丙丁支付給甲乙的1000萬元系購買「皇帝花棚改園」土地使用權的價款,甲乙以股份轉畝和肆讓的形式掩蓋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質,是違反 土地管理法 的行為;合同標的「皇帝花園」項目的實際價值遠遠低於轉讓價格,甲乙以欺詐手段誘使丙丁與其合作投資,因此該合作協議書無效,甲乙應退還丙丁基於該協議而追加的投資款100萬元。另外,本案糾紛是在C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而C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根據專屬管轄規定,應由中國內地法院管轄。 甲乙認為,一方面,本案是股份轉讓 合同糾紛 ,合同簽訂地和股份轉讓地均在香港;另一方面,本案中丙丁投資100萬元的行為是其作為A公司 股東 向A公司的投資,而A公司是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因此該糾紛應由香港法院管轄。 ?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同時,異議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回購協議而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新《公司法》規定了90日的除斥期間。股東必須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起訴,以確保爭議能夠及時解決,保障公司運營的穩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綜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東才能請求公司回購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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