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怎麼交付
1. 股權質押的流程是什麼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寫表格等材料
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
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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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
1、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准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於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
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對違約金未作規定,但台灣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為質押所擔保,對於不適當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屬於擔保范圍。
中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
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范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2、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一般應包括:
⑴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范圍。
⑵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中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該條之規定,仍是一種任意性規范,「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⑴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
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佔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佔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佔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中國《擔保法》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作明確規定。但中國《擔保法》以轉移佔有為動產質權之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故可以認為,在動產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不允許的。
但對股權質押,中國《擔保法》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所以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後位質權的當事人同意也應允許,以尊重當事人締約上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
第三,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償權。根據中國《擔保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質物之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而後才能用於清償質權人之債權。
⑵物上代位權。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於該賠償金或代替物。中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⑶質權保全權。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
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4、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並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⑴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規定,「表決權由作抵押的證券的所有人行使。為此,受質人應其債務人的請求&;按法令確定的條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
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觀點。一種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但應將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股份交付於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日本《商法》對於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由誰行使未作明確規定,但中國有學者據日本《商法》第207條關於股份出質須轉股票佔有之規定,認為股權為用益權,應由用益權人行使表決權。我個人認為,股權的表決權是股東特有的權利,非持有股東之委託,他人不得代為行使。
即使在股權質押期間,也不能例外。中國《擔保法》和《公司法》對此均未作出規定。但依照中國《擔保法》,股權質押並不以轉移佔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⑵新股優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於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於出質人享有。
⑶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後,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