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額度怎麼認定
『壹』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於A股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涉及的行權價格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 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此外,《管理辦法》中規定:
「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
這里涉及權益價格或數量調整的情況,可能包括配股、縮股、派息、增發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等等。
近兩年,隨著科創板開板,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來A股上市,監管部門對於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也在逐步調整。
曾經A股主板不允許股權激勵跨期執行。擬IPO公司必須確保「股權結構明晰」,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前加速行權或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最終使得股權激勵難以達到理想的作用。
現在A股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已接受股權激勵的跨期執行。只是對於上市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有一些較為嚴格限制。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訂)》:
「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此外,「激勵對象在發行人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A股的股權激勵更看重激勵的長期性,引導被激勵者更長久地與公司並肩成長。
『貳』 個人股權激勵收入
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想要了解更多關於股權激勵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的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一、股權激勵收入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的
1、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公式為: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同一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並,按照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於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三、股權激勵的作用
1、建立企業的利益共同體
一般來說,企業的所有者與員工之間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投資收益,而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受雇於所有者,他們更關心的是在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個人收益。
二者價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導致雙方在企業運營管理中行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會發生員工為個人利益而損害企業整體利益的行為。實施股權激勵的結果是使企業的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成為企業的股東,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趨於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間的矛盾,從而形成企業利益的共同體。
2、業績激勵
實施股權激勵後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成為公司股東,具有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力。
經營者會因為自己工作的好壞而獲得獎勵或懲罰,這種預期的收益或損失具有一種導向作用,它會大大提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員工成為公司股東後,能夠分享高風險經營帶來的高收益,有利於刺激其潛力的發揮。這就會促使經營者大膽進行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採用各種新技術降低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和核心競爭能力。
3、約束經管者短視行為
傳統的激勵方式,如年度獎金等,對經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財務數據,而短期財務數據無法反映長期投資的收益,因而採用這些激勵方式,無疑會影響重視長期投資經理人的收益,客觀上刺激了經營決策者的短期行為,不利於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引人股權激勵後對公司業績的考核不但關注本年度的財務數據,而且會更關注公司將來的價值創造能力。
此外,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股權激勵不僅能使經營者在任期內得到適當的獎勵,並且部分獎勵是在卸任後延期實現的,這就要求經營者不僅關心如何在任期內提高業績,而且還必須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以保證獲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進一步弱化經營者的短期化行為,更有利於提高企業在未來創造價值的能力和長遠競陪余爭能力。
伏渣4、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在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穩定和吸引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機制,一方面可以讓員工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另一方面,當員工離開企業或有不利於企業的行為時,將會失去這部分的收益,這就提高了員工離開公司或「犯錯誤」的成本。因此,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留住人才、穩定人才。
另外,股權激勵制度還是企業吸引優秀人才的有力武器。由於股權激勵機制不僅針對公司現有員工,而且公司為將來吸引新員工預留了同樣的激勵條件,這種承諾給新員工帶來了很強的利益預期,具有相當的吸引力,可以聚集大批優秀人才。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所以我們對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識應該有所認識。法律的存在可以幫助我們更好蘆廳滾的應對身邊的一些事情,如果你還有一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識,歡迎來找律師進行咨詢。
『叄』 股權激勵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股權激勵方案應包含:股份分配、股份與資金來源、激勵目的、激勵模式、激勵對象與考核、股份管理等。
第一步,從人力資本附加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三個方面確定激勵對象范圍。
全員持股盡管在美國非常流行,但在中國並不適用,用在中國的非上市公司身上更不妥當。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無原則地擴大激勵對象范圍是產生股權糾紛的根源所在。所以,確認激勵資格,應從人力資本附加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三個方面予以考察。
從人力資本附加值來看,激勵對象應該能夠對公司未來的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畢竟著眼於未來是股權激勵的根本。從歷史貢獻來看,激勵對象應該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增長或管理能力提升做出了突出貢獻,因為尊重歷史貢獻,是避免出現內部爭議風波的基礎。從難以取代程度來看,激勵對象應該包括那些掌握核心商業機密和專有技術的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關注難以取代程度,是保護企業商業機密的現實需要。
根據以上原則,我們將S公司的激勵對象分成了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核心層,為公司的戰略決策者,人數約占員工總數的1%—3%;第二層面是經營層,為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管理者,人數約占員工總數的10%;第三層面是骨幹層,為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人數約占員工總數的15%。
第二步,進行人力資本價值評估,結合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的實現情況,綜合確定激勵力度。
激勵人還是激勵人所在的崗位?這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王俊強指出,解答「對人還是對崗」這個難題,需要上升到企業的發展階段及面臨的管理主題這個層面來考察。
對於處在成長期的企業來說,其業務模式尚不固定,兼崗、輪崗現象非常普遍,很難用一個固化的崗位說明書來界定員工的工作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崗位價值不應該成為確定股權激勵力度的依據。對於處在成熟期的企業來說,其業務模式趨於固化,員工的能力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所在的崗位,「統一、規范、有序」成為企業的管理主題。此時,進行基於崗位價值的評估對於確定股權激勵力度來說非常重要。鑒於S公司尚處在成長期,我們以人力資本價值評估為依據來確定員工的初始激勵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對人激勵還是對崗激勵,固化激勵額度的作法都是不妥當的。為此,我們引入了股權激勵的考核機制,並且將考核分為公司績效、部門績效(或項目績效)、個人績效三個層面。對於層面比較高的員工,強化對公司績效的考核;對於層面稍低的員工,強化對個人績效的考核。根據考核成績從高到低劃分成S、A、B、C、D五個等級,按考核等級確定最終激勵額度,依次為1.2倍、1.1倍、1.0倍、0.8倍、0倍。
第三步,按激勵層面確定激勵方式。
激勵效果不僅取決於激勵總額,還取決於激勵方式。確定激勵方式,應綜合考慮員工的人力資本附加值、敬業度、員工出資意願等方面。結合S公司的實際情況,相應的激勵方式如下:
對於附加值高且忠誠度高的員工,採用實股激勵,以使員工體會到當家作主的感覺。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用於股權激勵的股本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結合S公司的股本結構及激勵期內預期業務增長情況,我們建議用於實股激勵的股本數量為5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5%)。個人授予量根據人力資本價值予以確定,即個人授予量=500萬股×個人人力資本價值/∑個人人力資本價值。
對於不願出資的員工,採用分紅權激勵和期權激勵,以提升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分紅權數量取決於激勵對象的人力資本價值及激勵期的每股分紅額,即個人獲授分紅權數量=個人人力資本價值/每股分紅額。期權授予量取決於人力資本價值及激勵期內的股價增長情況,即個人獲授期權數量=個人人力資本價值/每股價差收益。
第四步,按企業戰略確定股價增長機制。
股權激勵之所以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其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激勵對象能夠通過自身的工作努力影響激勵成果的大小和實現概率。選取恰當的激勵標的物,可以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確定激勵標的物,應綜合考慮這樣四個因素:第一,激勵標的物必須與公司的價值增長相一致;第二,激勵標的物的價值評定應該是明確且令人信服的;第三,激勵標的物的數值應該是員工可以通過自身努力而影響的;第四,公開激勵標的物時應不至於泄露公司的財務機密,這一條對非上市公司而言非常重要。
對照上述標准,結合S公司所處的發展階段及財務管理現狀,我們選取了銷售額這一增長類指標作為股價變動的標的物。考慮到銷售額增長率與凈利潤或凈資產的增長率並非一一對應,結合S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我們將股價增長率確定為銷售額增長率的60%(可由董事會根據當期實際經營情況予以適當調整)。舉例說,如果目標年度銷售額相對於基期銷售額的增長率為50%,則股價增長率為30%。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肆』 股權激勵事項的辦法條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
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股權激勵計劃;(三)法律意見書;(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股權激勵多少份額是合適的
股權激勵份額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後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陸』 股權激勵是什麼意思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都是附帶條件的激勵,如員工需在企業干滿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標才予以激勵,當被激勵的人員滿足激勵條件時,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股東權利。
創業公司發展早期,資金都比較緊張,而資金不足帶來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員流失,尤其是團隊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他們的流失會為創業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為提高團隊凝聚力、用有限的薪資留住管理層及核心員工,企業家們絞盡腦汁、慢慢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權為標的,向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在內的其他成員進行長期激勵的制度,即股權激勵。
【拓展資料】
股權激勵有以下特點:
一、長期激勵
從員工薪酬結構看,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激勵,員工職位越高,其對公司業績影響就越大。股東為了使公司能持續發展,一般都採用長期激勵的形式,將這些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構築利益共同體,減少代理成本,充分有效發揮這些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達到公司的目標。
二、人才價值的回報機制
人才的價值回報不是工資、獎金就能滿足的,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對這些人才實施股權激勵,將他們的價值回報與公司持續增值緊密聯系起來,通過公司增值來回報這些人才為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
三、公司控制權激勵
通過股權激勵,使員工參與關繫到企業發展經營管理決策,使其擁有部分公司控制權後,不僅關注公司短期業績,更加關注公司長遠發展,並真正對此負責。
『柒』 如何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數量
這個問題要分不同的情形,第一個大的類別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里還包括國有上市公司;第二個大的類別是非上市公司。
先談談一般的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規定是總的股權激勵的授予額度是不超過總股本的10%,也就是10%即上限;單個激勵對象獲受股份的數量不超過總股本的1%,在特殊情況下,報證監會批准,可以突破1%的上限。
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的,單個激勵對象,個人股權激勵的收益是不能超過個人薪酬總收入的30%,這是從收入的維度來看。
非上市公司,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授予的數量,常規而言,企業授予股權激勵的數量主要結合幾個因素:(1)根據公司的體量,公司規模的大小,可能公司越大,利潤額越高,授予的數量會相對少一些;反之,公司的體量小,屬於初創期這樣一些類型的公司,授予的數量會比較多;(2)結合激勵對象,要考慮激勵對象的總人數,避免出現僧多粥少的情況,例如公司體量不大,但激勵對象很多,就會出現激勵不足(3)結合激勵對象的需求,這是一個期望值,期望值取決於個人薪酬的水平在當地本行業中有沒有競爭力,他們期待的水平,現實的薪酬水平和他們的期待有多大的差距。這些數據都清楚的了解後,便可以提供一個中間值,有一個准確的判斷。因此,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要經過充分的調研,數據的測算,才可以得出具體的數量,保證股權激勵的作用發揮。
綜上,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有2個特點,上市公司的授予數量有明確的規則指引;對於非上市公司則是沒有規則指引的,繼而兩者操作的方法都有不同。
『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玖』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員工將持有的股票期權提前轉讓的,以轉讓凈收益應為股票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應納稅所得額,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