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被凍結繼承人如何繼承股權
Ⅰ 股權如何繼承
公司股東死亡後,他所持有的股權能否繼承?繼承股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而繼承股權的一般程序主要分公司股東是否超過兩個的情形來走程序。
Ⅱ 股權繼承的法律規定
股權繼承問題的法律規定如下:
1、夫妻雙方起訴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公司股權,但卻是以其一人名義購買時,按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將用共同財產以一人名義購買的股份轉讓給一方,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則該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財產權購買的股份;
②其他股東猛絕同意購買其股權的則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其股權;
2、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被繼承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即被繼承人可以指定任何人繼承其遺產,且該遺產為股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據此成為公司股東
4、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5、合夥人去世後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在合夥中所享有的合夥份額,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①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②協議中有關於財產份額繼承的規定。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股份公司股權可以被繼承,股東的資格也可以被繼承,不能被繼承的只有各種職位。
遺囑可以選擇是否讓人繼承股權和股東地位,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是否能否繼承股東、股權另行規定。
出現新的股東需要重新建立股東之間的信任,不進行繼承也可進行股權的轉讓。
股東去世後,在有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權繼承作出特別規定,則被繼承的股權只能由享有繼承權的數個繼承人作為共同共有人的一個整體,共同行使該股權,而不能直接以股東身份向公司主張股權。
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御姿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鎮知絕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Ⅲ 公司繼承的相關規定,如何繼承公司股權
您好:
一、如何繼承公司股權
1、有事前約定的從其約定。
公司法中對於這種特殊的情形沒有給出一個解決方案。即使公司法給出了一種解決的方式,此方式也不應該是強制性的,必須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法律的規定應當鼓勵當事人對此問題在事前作出約定,以免將來產生糾紛。
2、沒有事前約定的情形,若當事人能夠在事後達成完全一致,可以依照事後的約定,這里同樣需要承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排除。
3、若當事人事前對此沒有約定,事後也不能達成一致,應當按照法定規則來處理。在我國由於沒有一個這樣的法定規則,則只能按照法理來解決,在此我們可以參考公司法的法理和合夥的法律規定和法理。
二、公司公權繼承的程序
規范股權繼承變更登記程序。目前,工商部門還沒有規范的股權繼承變更登記程序及應提交的文件等規定。所以建議盡早制定規范的股權繼承法律程序並明確應提交的文件。筆者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股權繼承的法律程序作如下構想:
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於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第一,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第二,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