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條款怎麼約定
⑴ 港股回購規定
根據港股回購規則,回購價格不能高於過去5個交易日均價的5%。過去5天的平均價格為491.72港元,今天的最高回購價格為516.30港元。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回購一定數量流通股的行為。根據香港聯交所和證監會的要求,回購的股票將被直接注銷。港交所股票回購規則有:
(1)回購價格不能高於過去5個交易日均價的5%,這是港交所為了防止發行人(公司)與二級市場交易者(散戶)爭奪利潤,更多爭奪底價的機制。
當股價持續上漲供不應求時,不允許發行人加入其中二級市場與買家競爭。當供需平衡(股價穩定)且供大於求(股價下跌)時,只能涉及發行人作為新買者的回購。
(2)董事會會議召開之日前一個月內、財報發布之日前一個月內不得回購,避免內幕交易。待財報發布後,回購可繼續進行。
(3)每次具體的回購,未來30日內不得發行新股融資和公告新股計劃。
(4)在回購港股後的下一個交易日之前,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前一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價格和數量。
【拓展資料】
港股回購主要有三種類型:。
1.場內股份回購
場內回購需經董事會批准,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批准回購,股份可在交易所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回購。在董事授權期內,可以進行多次現場回購,但回購總數不得超過10%。
2.場外股份回購
場外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與股東事先約定以特定的價格、時間和執行方式回購,因此也稱為「私下交易」。
3.通過一般要約回購股份
要約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作為要約人,為某類股份的全體股東回購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為。
港交所有什麼交易規則?
1.港股可以T+0循環交易,當天可以買賣
2.實際交割時間為交易日(T+2)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在T+2之前,客戶不能提取現金、實物股票和轉讓託管購買的股票。
3.港股可以賣空。然而根據香港聯交所的規定,投資者只有在被列為「可賣空的指定證券」後,才能賣空。認股權證及債券不在賣空名單之內。內地市場有跌停板制度,即如果波動幅度超過一定百分比,相關股票將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交易。香港市場沒有這樣的制度。此外,根據香港法律,香港的證券和期貨交易所不允許關閉,除非香港的證監會在咨詢了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後發出指示。
⑵ 股權投資的回購條款是怎麼設計的
投資協議中,投資人為了保障其預期收益,通常會與目標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簽署股權回購條款,即當目標公司在約定期限內不能成功上市的,目標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以約定價格回購投資人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
實踐中這類回購條款非常常見,但因其絕大多數為海外空間舶來文本,在落地環節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未盡之處。
本文將從回購權的性質、實現路徑以及改良眾多創造方向等角度來盡可能完善這類回購條款。
一、 回購的性質
根據回購條款的一般表述,所謂迅速回購,是指當目標公司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成功上市時,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騰達及其實際控制人以約定價格購買投資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標公司股權(股份)。
基於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恆對賭案中確立的司法原則,目標公司收購投資人的股權(股份)的約定因可能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利益而不被允許,但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收購投資人的股權仍然合法有效並得到司法支持。
⑶ 股票回購的回購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現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規定徵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六、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公告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時間進行股份回購:
(一)開盤集合競價;
(二)收盤前半小時內。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一、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
(3)股權回購條款怎麼約定擴展閱讀:
當公司回購自己股票時,資產流向股東,從債權人角度看,股票回購類似於現金紅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購不一定按比例進行。相應的,股利分配時,所有股東同等對待,而股票回購並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時,股東沒有放棄對未來公司的剩餘索取權,而在回購情形,股東放棄其在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財產,而股票回購可能會涉及公司的重大財產。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續性和穩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斷股利分配,往往會被認為是公司的經營出現了問題,而股票回購是一種特殊的股利政策,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派現的壓力。
⑷ 公司法股份回購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轉讓時雙方應就轉股事項達成一致,並在轉讓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因約定含糊而產生糾紛。股權轉讓的企業自身亦有一定的選擇權,既可選擇股權轉讓的合法對象,也可決定股權轉讓的份額一般而言,股權轉讓的操作程序在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轉股的規定。因此,都應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規定辦理,如受讓方是企業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企業其他方投資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此外還需徵得董事會同意轉股的決議。最後,要修改企業合同、章程,並將變更文件報相關審批機關審批、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