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協議金額不一致怎麼辦
㈠ 股權轉讓金額寫錯了怎麼申請變更
股權轉讓金額寫錯申請變更委託律師。股權轉讓金額寫錯申請變更要看寫錯的金額和實際金額差距,而且看是否有其禪悄告他證據證明實際金額。委託律師代為起草股權轉讓協議運頃、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法律文件,避免糾賀明紛,合同變更協議。
㈡ 股權協議出現錯誤,需到工商局修改怎麼做
一、僅對股權轉讓而言,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其他的事項是辦理變更登記。
二、1、最好分開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一個是股東內部轉讓,一個是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
2、不是股東,是選舉的公司高管層人員,股東會選舉誰當董事、監事,就寫誰,董事會聘任誰當經理就寫誰。
3、寫在股東一欄
4、提交章程修正案即可,如果是改動較大的,就提交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提交書面的
6、寫原來的時間
股權的可轉讓性在保證了公司的收益穩定性和資本流通性的同時,轉讓過程中及嗣後出現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隨之帶來的各類股權轉讓糾紛更業已成為商事審判中增長最快的業務之一。很多爭議產生的原因多是因為股權轉讓協議草率擬定而致,因此在簽訂協議之時,雙方就應當預見相應風險,力求內容完整、准確,盡充分注意義務。
一、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對股權轉讓價格的評估應當區分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與一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前者必須經過國有資產辦對股權進行立項、確認的步驟,再到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後者因為允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因此比較自由。但即使是協商,也至少應當保證該價格的產生是經過了雙方認可並有實際依據的。比較常見的幾種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包括以下幾種:1、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2、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3、以股權轉讓時的上月月末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載明的凈資產額為基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4、以拍賣、變賣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5、雙方結合公司發展前景、不良資產率、產業政策等因素,綜合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上述幾種方式各有優劣,比如第一種方式雖然簡單易行,但由於公司的資產及股權價值受經營活動與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因此如果簡單的以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基準將無法准確衡量受讓股權的真實價值;而以審計、評估或者拍賣、變賣的方式,雖然相對於第一種方式會更真實地反映股權價值,但是一方面因所耗時間會比較久而影響到執行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會產生一筆不菲的評估費用,對於所佔比重不大的股權,這顯然不是經濟可取的做法;以凈資產額為基準是審判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也是當雙方當事人對股權價格有爭議而又無法協商一致時,法官判定股權價格所採取的通用方法,但股權不僅僅表現為現存的資產額的多少,還體現為未來動態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無法做到最客觀准確;雙方協商最能體現意思自治,但受讓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情況,要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認可,且能夠平衡雙方利益的股權價格也通常不易。
根據上面幾種方式的特點,最可行的方法是由雙方先進行協商,當然在協商過程中,轉讓方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將股權之上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給受讓方,如果受讓方予以接受,並且能在此基礎上協商出一個認可的價格,則可以確保該價格的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無法在該步驟上達成共識的,則建議以凈資產額為基準來確定股權價格。因為相對於其他方式,該方式可以較為真實,也在盡可能節省成本的基礎上提供給雙方一個客觀的股權價值數據。如果仍無法確定的,可以再考慮通過審計、評估來確定,或者引入拍賣、變賣等市場機制,當然在此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還是應當保持溝通與交流。
二、轉讓方應當作出股權無瑕疵的書面保證
由於股權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爭議糾紛相當常見,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時就要求轉讓方對其轉讓資格、轉讓的股權作無瑕疵保證,一旦未來產生爭議,至少能提醒法官受讓方在簽訂協議之初就已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常見的幾項書面保證包括以下幾類:轉讓方具有轉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次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當受讓方非公司原股東時,本次股權轉讓已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所轉讓的股權應當完整,未設定擔保、抵押或關繫到第三方權益的權利等。
上述所列的幾項書面保證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該保證意在強調未產生可能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行為。當受讓方是原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時,應當確保是在轉讓方已將受讓股東信息、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轉讓條件書面告知了其他股東,且其他股東未有以同等條件受讓該部分股權的前提下才接受的股權轉讓;否則,即使已經完成了轉讓行為,如果未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間不滿一年且沒有損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撤銷原股權轉讓協議。
三、轉讓方繳稅保證與配合變更登記保證
很多股權轉讓協議中雙方都習慣作出「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轉讓方/受讓方承擔」等類似籠統的約定,但該約定並不能免除轉讓方繳稅的法定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轉讓人是納稅義務人,受讓人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雙方僅約定了「一切費用的承擔方」,該「一切費用」一般不包括轉讓方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此司法審判中還是有一定共識的。
一方配合另一方變更工商登記可以視為是股權轉讓後的附隨義務而應當全面履行,但一方不願意公示其股東身份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選擇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而促使彼此能相互配合盡早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但更為巧妙的做法是,雙方可以約定將股權的轉讓以及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分階段來履行。比如,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幾日內,轉讓方轉讓一定比例的股權,受讓方支付相應轉讓價款;在完成變更登記後再轉讓第二期股權,受讓方再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或者在轉讓方轉讓了全部股權後,受讓方的轉讓價款分階段來支付。總之,雙方可以根據對彼此的信任程度,股權價值的大小,股權轉讓款金額的大小來靈活變通轉讓及支付進度。
四、明確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方
有些受讓方因為股權轉讓價格過低而急於受讓,卻可能忽視了該股權背後隱藏的風險,即公司的債務情況。公司所承擔的債務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資產、股權的價值、公司的運營及盈利能力,因此對公司現存的債務如何承擔是需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特別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條款。
比較合理的做法是,雙方在對公司目前全部的債權債務進行梳理後,確定某日作為基準日,該日之前的債務由轉讓方來承擔,該日之後的則由受讓方來承擔,以此劃分彼此的承擔范圍,當然對於非因任意一方的過錯而遺漏的債務,也應當由基準日來確定承擔人,這是實踐中對於處理公司債務承擔問題的比較高效且簡便的做法。當然需要提醒轉讓方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轉讓方故意而未向受讓方披露重大債務的,一旦產生司法爭議,即使是在基準日之後,法官也一般會判決由轉讓方來承擔該債務,或者在無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受讓方得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轉讓方返還全部或部分轉讓款。
㈢ 股權轉讓協議金額不一致,以哪個有效為准
您好,一個協議表面上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另一個是工商機關登記備案的,哪一個更有效力,對此,學者各說不一,一些人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經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是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登記備案的協議屬無效,應該採納實際要履行的協議。
但主流認為,結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登記備案的合同效力高於未備案的合同效力,未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股東會決議與股權轉讓協議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1、股東會決議與股權轉讓協議不一致時,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該重新協商簽訂。有限公司內部股權轉讓可以自由進行,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只要轉讓方與受讓方有轉讓協議即可。因此而產生的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不需要股東會決議的。至於工商局說需要股東會決議本無依據,但基於其實踐操作,必須提供的話也不難。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約定,如果沒有,就股東會決議的做出,以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就可以通過啊,比如:AB持股已經達到65%,如果召開股東會,肯定會通過的,即便CD不同意,所以可以召集股東會並通過決議。
2、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㈤ 營業執照的股權金額與實際股權轉讓金額不一致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需要帶齊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出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面簽,進行股權轉讓,部分工商局會要求地稅局出具稅收繳訖證明後方能辦理股權轉讓;如果股權轉讓支付對價的方式是銀行匯款,匯款單及銀行流水即可證明受讓方支付了約定的股權出讓金額;如果是現金支付,或者是部分銀行轉賬,部分現金支付,則需要出具收據證明,收據需要列明收款人在什麼時間,收到什麼人的多少金額,所收款項是用於支付什麼。在具體金額書寫時,最好使用大小寫結合方式,之後比較不容易出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