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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證股權不屬於夫妻財產

發布時間: 2023-09-08 00:10:22

⑴ 股權轉讓公證流程

股權轉讓辦理詳細流程


一、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流程 股權轉讓協議達成 股權轉讓公證/見證

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地稅局或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


二、股權轉讓公證所需材料

1.股權轉讓協議書

2.被轉讓股權所在的公司資料: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本次股權轉讓前的章程);公司成立時的驗資證明原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的聲明。

3.受讓方、轉讓方的身份材料。

4.轉讓方、受讓方為中國內地法人企業

5.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章程原件

6.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7.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轉讓或受讓股權的決議

8.如果轉讓方、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9.如果是非深圳企業,前述材料都需經公證;香港公司,需經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轉遞;澳門公司,需在澳門辦理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轉遞;台灣公司須經台灣地區公證人公證,並經台灣海基會寄送;外國公司經當地國家公證人公證,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認證。

三、市場監督管理局所需材料

  •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可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

  • 委託書和經辦人生份證明

3.股東會決議(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向第三人轉讓的,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提交轉讓股東向其他股東發生的股權轉讓書面通知)

4.公司章程修正案(轉讓後的股東簽名)

5.股權轉讓協議

6.新股東身份證明(需驗原件)

7.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四、稅務變更登記

帶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去國稅局或地稅局領取《公司信息對照表》和《稅務登記變更表》 提交材料:

    1.法人簽章的《公司信息對照表》和《稅務登記變更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蓋公章、驗原件)

    3.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格式 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住房租賃合同 廠房出租合同 汽車租賃合同

    4.公司章程修正案復印件(蓋公章、驗原件)

    註:稅務變更登記需在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辦理

⑵ 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離婚, 如何分割股權

法律分析:1、股權屬於個人財產時,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股權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夫檔姿妻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的分配方法如下:此種情況下,離婚股權如何分割比較簡單。因為是夫妻公司,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對此類股權分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資誰多誰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_的股權。對於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3、以夫或妻一方的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於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股權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有限公司,離婚時股權分隔方式如下:此種情況就相對簡單一些,夫妻本來都是股東,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判鏈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掘蠢孫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股權繼承怎樣做公證

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由申請人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並提交真實、充分、合法的個人身份證明、遺囑或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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