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股權抵償
1. 股權質押能抵債嗎
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質押,債務到期後,債務人不還款的,質權人可以行使質權,通過拍賣、變賣股權實現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 股權拍賣保留價確定標准
法律分析:1、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2、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3、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3. 債務人不同意拿股權抵債,法院能強制執行股權抵債嗎
債務人不同意拿股權抵債,法院能強制執行股權抵債。股權也是屬於對方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3、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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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股權執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有作為執行依據的已經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執行,當然應有執行的依據,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包括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債權文書、執行令等。
2、作為被執行人的股東必須是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是其他財產雖經執行卻不足以清償債務,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質,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響原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依經濟合理原則,如果債務較少,另外公司股東尚有利潤分配,則在實踐中可考慮採用執行股東利潤的方法。
3、執行前,應盡量滿足其他股東的意願。首先,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予保障;其次應允許不同意購買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指定受讓人,如果不購買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讓人的方可視為同意轉讓,強制執行始得開始。
4、股權執行的范圍限於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數額,如果股權價值超過執行數額,則原股東仍享有剩下的股權;如果股權價值低於執行數額,則不足部分債權人仍然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留追索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