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期貨股權 » 汪建中股權操縱具體指什麼

汪建中股權操縱具體指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9-05 13:44:56

Ⅰ 股權概念是什麼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1)汪建中股權操縱具體指什麼擴展閱讀: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Ⅱ 宋世俊的專業領域:

宋世俊主任自從業以來,共辦理了近千件經濟、民事、刑事等各種類型的訴訟案件,辦理的某銀行被訴承擔5000多萬元借款擔保責任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勝訴,引起司法界及學界的廣泛關注,成為司法判例。參與了某省高院審結並執行的摺合人民幣一億多元的民事案件的執行。為某資產管理公司代理訴訟,成功單筆收回現款兩千兩百多萬元。為某世界五百強企業代理訴訟,成功為公司減輕賠償責任近兩千萬元。代理某公司爭議標的兩億元的股權糾紛案件,分析處理問題的能力及專業水平得到法院及當事人的一致認可。為某局民警譚某某槍殺親子案件的辯護在全國范圍內產生巨大影響,多家媒體予以報道。為某監獄原監獄長、黨委書記朱某某受賄案辯護,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得到法院採納,朱某某被減輕判處刑罰。為某市原經貿委主任湯某受賄、濫用職權案件二審辯護取得成功,案件被發回重審,再次出庭辯護後,被告人由原判十年半改判為五年半。為某市原交警支隊長杜某某受賄、貪污案件二審辯護,由一審九年改判為六年。為在國內有重大影響的、被指控受賄、索賄數額共計170多萬元的某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某受賄案件辯護,提出的被告人構成自首和立功,應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均得到法庭採納,被告人被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辯護取得成功,被告人一審判決後表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為某縣原常務副縣長王某和某市地稅局副局長鍾某受賄案的辯護也取得良好辯護效果,社會各界及當事人均有好評。為因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而引發的涉案3.8億的全國首例操控證券市場洗錢案被告人汪某某出庭辯護,也取得良好辯護效果,包括中央電視台、中國證券報等幾十家媒體均作詳盡報道,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反響。以仲裁員身份參與了多家仲裁委員會的案件仲裁,多次參加省人大及省政府組織的立法預審和專家論證會,擔任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數百家次,處理了大量的非訴訟法律事務,並為客戶單位成功地進行了多起價值數億元的項目收購、資產重組等業務,還受聘為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蕪湖鑫科股份有限公司、銅陵精達特種電磁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股份制改造及股票上市發行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在證券業務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參與編著了《安徽省司法行政志》一書,辦理的訴訟案件代理詞被收錄於企業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律師文書》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訴狀寫作方法與技巧》之書中,有二十餘篇專業論文在《法制日報》、《中國律師》、《合肥工業大學學報》和《安徽大學學報》等刊物上公開發表,並有論文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統優秀論文評比中獲獎。2002年至2011年,連續四次作為安徽省律師代表出席了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和第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並連續三屆當選為六屆、七屆和八屆全國律師協會理事,多次參加中國律師論壇、全國部分城市律師事務所協作會和安徽省律師實務研討會,並在會上交流論文。
近年來先後擔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寧國市人民政府、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勞教局、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合肥財經職業學院、國家煤炭工業合肥設計研究院、安徽中煙工業公司、安徽中煙工業公司合肥卷煙廠、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安徽省華強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汽車工業學校、安徽省機床工具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拓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國元典當有限公司、安徽華美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安徽鴻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外學者創業服務有限公司、安徽物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安徽萬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農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安徽同慶樓餐飲發展有限公司、安徽源庚木業有限公司、安徽華馳塑業有限公司、安徽現代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國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蕪湖)、蕪湖市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巢湖鐵道水泥廠、寧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慶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銅陵精達特種電磁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桐城濱河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巢湖市金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桐山實業(合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龍崗綜合經濟開發區、合肥廣大項目投資有限公司、合肥國軒置業有限公司、合肥宏翔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合肥天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肥松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肥長纓貿易有限公司、合肥華藝園林景觀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合肥市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合肥萬通汽貿有限責任公司、合肥王氏腳手架有限公司、合肥金鄉包裝有限公司、合肥靚穎商貿有限公司、合肥夢都大酒店、合肥夢城大酒店、合肥世家商務酒店、安徽法制報社、合肥市福建商會、合肥市桐城商會等幾十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常年法律顧問。
在宋世俊主任的帶領下,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已發展成為安徽省內規模最大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先後被安徽省司法廳授予「安徽省文明律師事務所」、「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全省創建文明行業先進單位」、「安徽省優秀品牌律師事務所」、「安徽省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工作先進集體」和「安徽省十強律師事務所」等多項榮譽稱號。

Ⅲ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執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資訊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准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於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恆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資訊和內幕資訊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後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稽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股量成為華芳紡織第一大流通股東,到2007年中期,該公司還持有117.88萬股,隨後便從股東榜消失的無影無蹤。上海金臣精準抄底和逃頂的功夫令人嘆服,而其實際控制人張萍的賬戶想必不會做得比這差。
2009年7月,張萍開始「急流勇退」。華芳紡織人士告訴記者,張萍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表示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經行政調查發現,張萍作為華芳紡織的董事,參與華芳紡織2007年定向增發工作。在定向增發方案公布前,張萍通過其本人賬戶,同時操作上海金臣賬戶大量買賣華芳紡織股票,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
2007年8月10日,趙建廣開始通過朋友王某的賬戶,分次買入自己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次買入ST黃海共計31.92萬股股票,累計成交額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藉助他手頭掌握的內幕資訊,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撈上一筆。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了中國化工集團重組。重組之前,中國化工集團與青島市 *** 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重組之後,青島市 *** 繼續支援ST黃海的改革和發展。由於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再度虧損而遭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 *** 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筆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專案的1億多元債務。
2007年7月10日,趙建廣作為ST黃海的董事、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免除債務的專題會議,並在其後參與了公司就該事項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之間的多次溝通,還出席了青島市 *** 組織的財政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趙建廣認為,如果青島市 *** 最終能免除公司的這筆債務,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日起,趙建廣開始了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共買入ST黃海股票31.92萬股。11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1億多元債務。
然而,想像中的「利好」並沒能拉升ST黃海的股價。2007年10月,也就是趙建廣最後一次購買ST黃海股票之時,上證綜指也攀升到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大盤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獨善其身,3個月的時間里股價累計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從2008年1月24日開始,趙建廣花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操縱市場:典型的三種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般案例
劉延澤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嘉利)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鈦白限售股3920.8萬股到期解禁,並開始上市流通。然而,時運不濟的北京嘉利沒有其他「小非」一樣的好運氣,中核鈦白上市以來股價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當天,便遭遇滬深兩市股指超過4%的大跌,中核鈦白的股價也隨之下跌了7.38%。面對A股市場的由牛轉熊,以及由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深不見底,劉延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是賠錢,也要盡快把手裡的股票賣掉。隨著這個決定的做出,一個更加「巨集偉」的計劃也醞釀形成,並在第一時間開始付諸行動。
在北京嘉利以外,劉延澤和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設立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西安浩拓、甘肅新秦隴和海南太昊在內的4家公司。同時,通過借營業執照辦理證券賬戶等方式,劉延澤和程文水又將河北夏成龍公司招致麾下,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在上述6家公司之間大規模的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為玩起了對倒。
統計顯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天津聯盛合計賣出中核鈦白900萬股;河北夏成龍合計賣出中核鈦白870萬股;西安浩拓合計買入中核鈦白260萬股,合計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隴合計買入中核鈦白450餘萬股,合計賣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肅新秦隴手中持有的中核鈦白股票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計買入中核鈦白583餘萬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出逃計劃大致為: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所持股票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機構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約定交易等方式進行連續買賣和相互對倒,對股價實施操縱,使其維持成交價格、人為製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從而最終順利將股票賣出。
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劉延澤和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了300萬元的上限罰單,而劉延澤則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兩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據了解,這是監管部門對「小非」通過市場操縱進行違規減持開出的首張罰單。
2、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受讓了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26.11%的股權,進駐深錦興。此後,深錦興開始了資產大重組,公司此前的經營業務——進出口貿易等被悉數置換,取而代之的是網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深錦興」變為「億安科技」。
從1998年8月起,億安科技的股價從5.6元,最高上漲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億安科技由26.01元幾乎不停歇地上漲到了126.31元,漲幅達486%。在2月15日那天,億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1992年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曾被稱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證監會宣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開盤,此後逐級下跌,最低曾達到8.52元。
3、張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於藍
在張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操縱市場案的伏法者。居於深圳的張建雄,可謂「深版周建明」了。
對比兩案可以發現,張建雄雖操縱手法與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力度和獲利數額上,顯然比周建明有過之而無不及。
周建明案,系11個月內操縱15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3個小時左右,獲利176萬元;張建雄案,則僅在兩個交易日內操作一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134萬元,更加短平快,為禍更巨。
「委託的時候,我都會以稍低於揭示價的委託價去委託申報,這樣自己就可以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有時間來撤單,而不會被成交。」張建雄在詢問筆錄中有上述表示。
結合其所作所為,這段闡釋並不難理解:
建倉——2008年7月3日11時07分22秒至32秒,張以當時ST源葯的跌停價4.91元買入180萬股股票。
拉抬——11時15分33秒,張以4.99元、申買檔位的第3檔掛單69萬股,其時成交價為5.03元,尚未成交買單213萬股。2分18秒後,張撤銷委託申報。
11時18分10秒,張以5.1元、申買檔位第4檔掛單36萬股,其時成交價5.13元,未成交買單225萬股。4分35秒後撤銷申報。
11時19分16秒,以5.14元、申買檔位第3檔掛單60萬股,其時成交價5.17元,未成交買單270萬股。3分23秒後撤單。
上述4分鍾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洶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造成股價的不斷上漲,而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再繼續掛出大單,如此往復。
然而好戲還在下午。
13時開盤後,張在13時01分50秒、13時02分50秒和13時03分48秒,先後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當日漲停價掛出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的大單,其時該股的跟風買入者不斷增多,成交量也開始放大,三筆單子掛出時的未成交買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和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加快了撤單速度,三筆單子的駐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風買入,股價被成功地推到漲停板。
此後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諷刺意味了,為了做出巨量買單封死漲停的表象,張先後9次在漲停價上掛單共計798萬股,當然,這9單他沒有撤銷,因為事實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帶的搶帽子行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個在尚不成熟的中國股市屢有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又成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後,汪建中的鉅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人員時,由於並不立即凍結其賬戶,罰沒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北京市檢二分院原批准對汪建中附條件逮捕,即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偵查機關完善取證而批準的逮捕;若經過進一步偵查無法滿足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可撤銷附條件的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檢二分院起訴處。
在最高檢、公安部於2008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均有對應規定,惟獨沒有「搶帽子交易行為」的內容。
「搶帽子」型操縱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均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其釋出的投資建議,往往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能夠產生一定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就此顯現。
根據舉報線索,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汪建中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實際控制的本人和親友九組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武漢、北京等多家營業部,通過網上委託的方式,在北京首放釋出建議前買入推薦的證券,並在釋出以後,賣出推薦的證券,通過搶先買賣的手法,先後買賣工商銀行(4.89,-0.02,-0.41%)等38隻股票及權證產品,累計獲利1.25億元。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又稱「搶帽子」型別的操縱市場手法。由於北京首放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釋出咨詢報告,而汪建中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近期做出處罰規定,沒收汪建中全部違法所得1.25億,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即1.25億,這是目前為止我國對自然人罰款最多的一案。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對汪處以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資訊披露違規:主要包括資訊披露不及時、前後矛盾、虛假陳述等情況。

上市公司有什麼好處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公司上市好處
解決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為公司的持續發展獲得穩定的長期的融資渠道,並藉此可以形成良性的資金迴圈(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二種籌資方式相輔相成)
成為公眾公司,大大提高知名度(媒體給予一家上市公司的關注遠遠高於私人企業,獲得名牌效應,積聚無形資產(更易獲得信貸、管理層個人名聲、吸引人才)。
從產業競爭角度來講,一方面上市可以支援企業更高速地成長以取得在同行業領先的時機,另一方面,如果同行競爭者均已上市,企業同樣需要充足資本與競爭對手對抗。
企業可以獲得經營的安全性。企業通過上市籌集的充足資本可以幫助企業在市場情況不景氣或突 *** 況(如本次巨集觀調控)時及時進行業務調整或轉型而不至於出現經營困難。此外,上市公司還獲得更強的政治影響力,在某種程度上增加在不確定環境下企業經營及其領軍人的安全性。
上市可以實現企業資產的證券化,大大增強資產流動性,公司股東和管理層可以通過出售部分股權等獲得鉅額收益。
上市後公司並購的手段得到拓寬,可以發行股票將上市股份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並購。對於那些希望通過並購獲得成長的企業來說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企業可以通過上市引進國內外戰略合作夥伴,藉此來開拓市場空間,打通國際渠道等。
上市可以規范公司原來不規范的運作和管理,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為企業長遠健康發展奠定製度基礎。
上市後公司可以利用股票期權計劃來實現對管理層和員工的中長期激勵。
可以控股股東(往往是風險投資資本)提供退出通道套現。

上市公司好處:
1,得到資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

上市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資金,是融資的最快捷手段。
公司上市的條件一、上市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徵:如股東人數廣泛性,股份發行轉的公開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經營的公開性;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對上市條件有嚴格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其發行的股票並不必然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經批准,所發行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稱之為上市公司。
二、上市條件
上市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上市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檔案。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檔案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1、開辟了一個新的直接融資渠道,解決了企業資金問題。2、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3、對於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公司利益最大化,融資方便,公司不缺錢花

Ⅳ 那些股市妖精、害人精是怎麼坑投資者

炒股就是賭-博!

「除了「逮鼠打狼」還要挑戰大鱷!

資本大鱷收割散戶,在中國資本市場已經成了一種奇怪的生態。而「資本大鱷」體量驚人,性情兇猛。這些大鱷不斷挑戰法律底線,通過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手段謀取不義之財。極個別的還敢於向監管層叫板。

案例

*逮住徐翔這個獨狼: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徐翔,他和王巍、竺勇三人操縱13家公司,動用400餘億元資金操縱上述股票股價,獲利約幾十億元正等候司法的制裁。

*此外,市場操縱違法案件中,曾被稱為「不亞於徐翔」的「大鱷」黃信銘操縱「首旅酒店」等股票,被證監會罰沒金額超過5億元,但直到目前為止尚未歸案。

*另一位神秘低調的「大鱷」任良成操縱「龍洲股份」等股票,被罰沒金額超過1億元。

*躲在風頭無限的超級牛散沈付興背後的瞿明淑,操縱「恆源煤電」等股票被罰沒金額超過1億元。

*另外一位「游資大佬」肖海東操縱「通光線纜」等股票罰沒金額在千萬元以上。

劉士余指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敢於亮劍、善於亮劍,稽查執法只能增強不能減弱,市場的黃鼠狼多、資本大鱷也不少,查的案件越多、處罰的越重才能說明證監會是資本市場的守護神,是忠誠衛士,既要逮鼠打狼還要敢於挑戰大鱷,中國的資本市場不允許任何人呼風喚雨,興風作浪,隨心所欲。

再次為野蠻人的「強盜式收購」敲響警鍾

案例:萬科股權之爭

回顧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萬科股權結構發生了巨大的改變,第一股東從華潤變成寶能,恆大變成了第三大股東,萬科成為多方控股的公司。究竟誰將入主萬科?12月18日,萬科一紙公告宣布與深鐵聯姻的失敗,加上恆大表態不會入主萬科、寶能系謀求退出的傳聞,萬科股權之爭的走向逐漸清晰。隨著2017年3月萬科董事會換屆選舉日期即將到來,此事或許該到徹底解決的時間。

今年2月22日,保監會項掌門再撂狠話:「保險市場就必須遵守保險監管的規矩,就必須承擔保險業對社會、對實體經濟、對人民群眾的社會責任,否則我們就要堅決把它驅逐出保險業。」「絕不能把保險辦成富豪俱樂部,更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

「資本市場「黑嘴」牟利

第一種黑嘴

最常見的就是各種分析師,網上的各種所謂評論,電視里侃侃而談的預測,同時,一些媒體、自媒體為了博眼球,也經常客串「黑嘴」的角色。

第二種黑嘴

利用自身影響力,以「先買入股票,再推薦股票,後賣出股票」的行為模式謀求獲利。

案例

*證監會披露的一起薦股「黑嘴」案件,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在「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等10隻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買入,公開薦股後的三個交易日內賣出。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僅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不被處以罰款,同時還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一位著名黑嘴,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投資咨詢業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際,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並非法獲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他通過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38隻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此種手法,並不少見。

劉士餘2月10日在全國證券期貨工作監管會議上指出,證監會重視政策預期管理,注重與社會各界、媒體的溝通,針對問題及時有回應,去年召開了新聞發布會47場,處理了一批證券公司、分析師語不驚人死不休的行為,今年這塊還要加強。

劉士余指出,好的政策都被「黑哨」給吹歪了,一些券商的經濟學家明目張膽的胡說八道,要加強對「黑哨」的處罰力度。

不正常舉牌、險資舉牌,被視為「野蠻人入侵」

"舉牌"收購: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止機構大戶操縱股價,《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業內稱之為"舉牌"。

險資舉牌:保險公司投資某些上市公司,所謂險資,指的是保險行業的公司籌集的資金。險資舉牌比如安邦保險舉牌萬科、民生銀行,應當披露安邦保險公司購買這些公司股票的資金來源。

據了解2016年,A股市場上舉牌次數達一百多次,其中,險資舉牌近20次。

在眾多險資中,最受矚目的要數恆大人壽:舉牌萬科A、廊坊發展和梅雁吉祥,還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權,接近舉牌線。其他因舉牌而備受關注的險資,還有國華人壽(舉牌長江證券、天辰股份);百年人壽(舉牌萬豐奧威、勝利精密);安邦資產(舉牌中國建築);前海人壽(11月底增持格力電器股票至4.13%,臨近舉牌線)等。這些資紛紛強勢入局,被視為「野蠻人」入侵。

嚴打不正常舉牌、借殼上市(套利)

2017年2月24日、25日,保監會連續甩出兩張王,對前海人壽和恆大人壽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前海人壽前董事長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以及10年禁入保險業,6位相關部門負責人被處警告和10萬元罰款。恆大人壽被限制股票投資1年,部分責任人被禁止進入保險業。

借殼上市案例

2016年3月21日,上證所發布公告,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由於情形極為嚴重,且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決定*ST博元終止上市,成為我國A股歷史上強制退市的第一股。

今年7月,因欺詐發行上市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交易所同時宣布欣泰電氣退市後將不得重新上市。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監管

監管部門對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亂象的監管,對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主體及相關中介機構依法從嚴處罰有效震懾了資本市場違法行為。

監管思路:「牢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堅持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同時充分尊重市場規律,順應市場需求,努力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以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證監會主席劉士餘2月26日答記者問時也表示:證監會的首要任務是監管,如果說還有第二任務,也是監管,第三任務還是監管。這一點不能含糊、不能動搖。通過監管,也就是我們說的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才能維護住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沒有「三公」原則就談不上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沒有「三公」的市場秩序,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

Ⅳ 股權結構的分類

股權結構的分類有三種:
1、一元股權結構。一元股權架構這種是指股權的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均一體化。
2、二元股權結構。二元股權架構是指股權在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之間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將股東權利進行分離設計。
3、4X4股權結構。4X4股權架構這就是在二元股權架構的基礎上,將公司的股東分為四個類型,創始人、合夥人、員工、投資人,針對他們的權利進行整體性安排,以實現前面提到的五大目標。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
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Ⅵ 汪建中的調查審理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2008年11月21日)通報了三起違法違規案件,其中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由於「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被沒收非法所得1.25億元,並罰款1.25億元,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調查發現,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投資咨詢業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際,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並非法獲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他通過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38隻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
經過調查和審理,證監會認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關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證監會已於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25757599.50元,並處以罰款125757599.50元。同時,按照《證券法》第226條的規定,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鑒於汪建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決定對汪建中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汪建中1968年11月出生,為北京首放的大股東、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燦、汪小麗、段月雲、汪偉、何玉文、吳代祥、汪建祥、汪謙益等九人的身份證開立資金賬戶17個、銀行賬戶十個,並下掛以上述個人名義開立的股票賬戶進行股票、權證交易。上述賬戶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處置,汪建中為上述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間,北京首放向社會公眾發布咨詢報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證券網上發布名為「掘金報告」的咨詢報告,並提供給東方財富網、新浪網、搜狐網、全景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發布或刊載。
在北京首放的咨詢報告發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買入咨詢報告推薦的證券,並在咨詢報告向社會公眾發布後賣出該種證券,實施了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
汪建中以上述方式買賣的證券包括「工商銀行」「交大博通」「中國聯通」「四川長虹」「*ST夏新」「深康佳A」「上海貝嶺」「士蘭微」「新疆天業」「重慶鋼鐵」「馬鋼CWB1」「武鋼CWB1」「長江電力」「馬鋼股份」「一汽夏利」「一汽轎車」「五糧液」「中國鋁業」「包頭鋁業」「金證股份」「北大荒」「中信銀行」「紅豆股份」「好當家」「中信證券」「中國石化」「華泰股份」「深發SFC2」「萬科A」「伊利CWB1」「申能股份」「皖通高速」「梅雁水電」「民生銀行」「三佳科技」「中海集運」「上港CWB1」和「吉林化纖」等38隻股票和權證。
以上買賣證券行為中,買入證券金額累計52.60億元,賣出金額累計53.86億元。根據統計,上述賬戶買賣證券行為合計55次,其中45次合計獲利1.50億元;十次合計虧損0.25億元,累計凈獲利1.25億元。
經證監會調查,在北京首放發布咨詢報告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或者投資建議時,汪建中參與了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的決定權。證監會認為,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地位和優勢,違背誠信和執業操守,嚴重損害公眾投資者的信任和信心,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證監會還曾表示,汪建中在公開推薦前買入證券,在公開推薦後賣出該種證券,通過或意圖通過市場波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本身是違法行為,通過此種違法交易行為獲取的所有利益,應當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對此,汪建中的代理律師表示,依照法律法規,此類行為定性為操縱市場還有爭議。法律實務中也沒有將投資咨詢公司的此類行為認定為操縱市場行為並予以處罰的先例。
從歷史情況看,股市「黑嘴」受懲並非孤例,但涉嫌操縱市場移交司法,汪建中卻為第一人。在2002年,東方趨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未能通過證監會的年檢,其董事長、名噪一時的股評人士趙笑雲最後出走英國,至今未歸。
曾被稱為中國證監會最大一筆個人罰單經西城法院法官近兩周的工作,順利執結。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汪建中因被認定操縱市場,被沒收違法所得1.25億余元,並處罰款1.25億余元。總額超過2.5億錢款已上繳國庫。

熱點內容
基金的盈利大概有多少 發布:2025-02-01 00:28:09 瀏覽:340
期貨場外怎麼對沖 發布:2025-02-01 00:27:59 瀏覽:645
寶馬汽車金融人工客服電話是多少 發布:2025-02-01 00:26:27 瀏覽:472
振芯科技股票股 發布:2025-02-01 00:21:39 瀏覽:121
理財通固定資產怎麼設置的 發布:2025-02-01 00:15:33 瀏覽:983
南京高科股票算科技股嗎 發布:2025-02-01 00:04:23 瀏覽:202
股票軟體k線怎麼調出 發布:2025-02-01 00:02:47 瀏覽:291
步長制葯股票能長線投資嗎 發布:2025-02-01 00:02:47 瀏覽:860
股票歷史低位公司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 發布:2025-01-31 23:29:44 瀏覽:264
爾灣科技股票代碼 發布:2025-01-31 23:28:45 瀏覽: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