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家庭成員股權如何分
Ⅰ 房屋拆遷款家庭成員怎麼分配
首先可以看一下補償之前這個被拆遷的房子他是歸誰所有,如果他是個人所有的話,那就不會涉及到分配的問題,應當由房屋的產權人所有。如果這個房屋是可以按照家庭成員來分割的,就可以按照每一個人的份額來進行分配就可以。當房屋不是個人所有是一個家庭成員共同所有,那我們分配的時候是需要進行商討協議的,如果家庭成員之間協議達不成一致的話,我們是可以到相關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進行一個分家析產,法院會對我們每個家庭成員應該得到的金額來進行一個很好的分割。
一、房屋拆遷條件: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
二、房屋拆遷的程序為:
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3、審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4、發布《拆遷通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Ⅱ 房屋拆遷款家庭成員怎麼分配
承租的公房面臨拆遷或由承租人領取拆遷款後,在家庭成員之間如何分配成為目前面臨的一個法律問題,尤其是如何確定享受拆遷款分配人資格、如何在具備分配款項的成員之間確定分配比例,拆遷款是否遺產,自管分房與房改政策之間的關系能與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等,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承租人更名後,先前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由於現行法律對類似問題沒有規定,導致糾紛難以得到妥處,就此,長期代理承辦公房承租案件的專業律師通過案例,為您提供相關參考。
案例一:孫子?女兒?去世職工的單位公房誰繼承
楊先生於1995年10月來石家莊投靠其在某廠工作的祖父母,並在石家莊市落戶。因楊沒工作也沒住房,於是就和祖父母、姑姑共同居住在祖父單位分給的公房中。1996年5月楊先生祖父母相繼去世,姑姑搬出另住。1997年楊的祖父所在單位出售其生前所住公房,因當時情況緊急,廠方允許楊代表其祖父購買此房。1999年某房產公司搞開發,楊所住其祖父房屋被拆遷,房產公司給楊補償費數萬元,楊的姑姑知道後,認為此房款應歸她所有,其理由是她父母也就是楊先生的祖父母去世後,只有她有權繼承父親生前所住公房。楊先生則認為他是祖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根據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楊有權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繼租所住公房,繼租關系形成後,便可以自己的身份購買此公房,因此,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那麼到底楊先生和他姑姑誰更有權繼承此房屋的所有權呢?
律師認為:楊先生引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來說明他對房屋的繼承權,這種說法不對。該條例是調整私房租賃關系的法規,而本案涉及的是城市公有住房出售,應當適用我國城鎮住房體制改革過程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這說明作為繼租關系中的共同居住人至少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家庭成員,二是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三是辦理更名手續。只有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享有基於租賃關系產生的相關權利。楊先生顯然不具備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自然不能行使相應的權利。楊先生與其姑姑發生的爭議,屬於我國城鎮住房體制改革中在出售公房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和《出售公房暫行辦法》規定,要購買單位出售公房,需具備2個條件:一是本單位職工;二是具有常住戶口。楊先生不是該單位職工,不能購買其祖父的單位住房;而且楊祖父所在單位態度也很明確:楊只是代表楊家行使權利,並沒有認可楊某的購房權。該辦法同時規定:購房人去世後,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相應的權利義務。依此規定及大量司法實踐證明,購買公房已成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如果權利人去世,則成為遺產性質的權利,由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只有楊某祖父的繼承人才有權利購買該住房,楊某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以所有人的身份獨占、處置代表其祖父購買的公房。無論從租賃關系,還是從繼承關系看,楊某都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購買該房,更無權擅自處分該房。楊的行為只是一種代理或墊付行為,不能必然取得本案訴爭公房的所有權。對於楊某現得的房屋補償款,在扣除其墊付房款後的余額應當作為遺產,在楊某姑姑等法定繼承人中間依法分割。
案例二:公房拆遷安置款是不是遺產?法院給出明確意見,公房拆遷款系遺產,應按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繼承。
眾所周知,公房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那麼公房的拆遷安置款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呢?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魯氏三姐妹起訴同胞兄弟魯某繼承案件的判決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答復。
邢某生前與早年去世的老伴魯老先生共有四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多年來邢某一直承租一間公房。2004年9月底樓房拆遷,邢某的兒子魯某代母親與拆遷安置部門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領取了拆遷部門給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補償費13.87萬元。國慶節期間魯某用13.2萬元置換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寫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於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的處理意見不一,邢某的三個女兒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繼承母親邢某名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邢某的另一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原告在法庭上氣憤地表示,魯某私自處分母親的拆遷款,用母親的錢購買房屋,承租人還寫在自己的名下,在母親尚未過世的情況下就剝奪了母親的住房權利,違背了母親的意願。她們認為,母親既然已經去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作為母親的遺產,她們當然有權依法繼承。
邢某的兒子魯某在法庭上解釋說,他母親生前多次向兄弟姐妹們表示,魯家只有他這一個兒子,她再買房子就要買到兒子家的附近,買了房子也直接落在兒子名下,省得百年之後再過戶又花錢又麻煩。所以,母親才將住房手續全部交給他,讓他全權處理拆遷及購房等事情。為了使母親能夠住上冬季供暖的房屋,他領到拆遷安置補償款後,就迅速置換了一套公產樓房,並按母親的意願由他來承租,目的就是讓老人家生活得舒適、溫暖。只可惜母親病故,未能住上所買的房屋。魯某據此辯稱,母親在生前就已經處置了房屋安置補償款,所以自己的姐妹所主張的繼承標的並不存在。況且母親承租的是公房,產權不屬於個人,那麼基於房屋租賃而產生的房屋使用權自然不能列入遺產,由公房拆遷而產生的貨幣補償金也不應列為遺產。為此,魯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實,尊重老人的真實意思,駁回三姐妹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繼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經拆遷所得安置補償費應屬邢某生前的個人財產。由於邢某已經死亡,對於她所遺留的拆遷補償費13.87萬元,應作為遺產由其主張繼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三原告與被告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在扣除被告為邢某支付的醫葯費及喪葬費近萬元後,余額由雙方共同等額繼承,被告魯某給付三姐妹繼承款各3.25萬元。
案例三:北京薛氏家族因父母承租的公房被拆遷後,引發拆遷款分配爭議。
薛氏史弟五人的爸爸去世多年,其父原系某高校的員工,身前承租學院的房屋,去逝後其家人共同居住,為防止家庭問題,薛氏兄弟共同擬寫了一份備忘錄,大致內容如下:由於五子女工作地點分散聚齊的機會很少,還遺留一些問題沒有得到妥善、徹底的處理,五個子女還對有些問題沒有達成共識。現五子女都在北京,有條件處理這些問題。為了保持和發揚薛氏家族友好、團結、互信、互愛、明大理、尊老愛幼的優良家規,並給下代創造世代友好相處的條件和環境,本著公平、公正、全面、合理,合法、家族團結、興旺的目的處理遺產。本著維護和發揚我們之間珍貴的親情的態度。經5子女友好協商對下列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根據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五子女本著,發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友好、團結、和睦並為後代做出榜樣的態度。處理好此事。2.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五子女商定如下:⑴對東四育群胡同12號爸爸居住兩間房子的居住、使用和處置意見如下:①兩間房子屬爸爸生前由單位分配的公產房。91年5月19日5子女商定由於薛一直與其爺爺居住、可繼續使用一間,另一間由其他成員根據困難情況居住。但事後未能實現,由薛紅軍一人居住他不讓其他人居住。並在這期間未經五子女同意私自將房子的承租人改為薛紅軍和他人。現薛紅軍已經買房。房子應該歸其他子女居住。②此房的以後的進一步處理、轉租按相關法律由5子女商定。如拆遷,根據相關法律案例,該房應視為爸爸的遺產,所得補償款也應當作為遺產進行析產繼承歸5子女分享。⑵80年媽媽去世時有2000元存款。爸爸在85年前後每月有270元的離休工資到91年有1萬元左右的存款是正常的事。不可能只有600圓的存款。作好爸爸存款的分析、調查、處理。⑶對於已經作價的物品、資金要到位。⑷對爸遺留下的尚沒作價的古玩、郵票等遺產進一步清理,並將以上物品交薛守愚處匯總,列出清單、核算價格,供五子女處理時的依據。⑸盡快處理好遺留問題,不拖拉。五子女共同簽字。2008年9月份該公房被拆遷,薛某分得百萬元補償款,其他家庭成員要求分配,薛某稱該房已經被登記在本人名下,其他人無權分得,其他家人便提起了給付之訴,理由是2008年2月份北京東城區政府決定建立東城區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拆遷了東四育群胡同12號房院,該房院系北京理工大學分配給原告的父親(1949年5月開始在北京理工大學工作,1991年去世)的福利住房。此房從1950年到1991年父親離休去世前一直由父親、母親和原告共同居住,母親於1981年11月去世。此次拆遷范圍含原告父親的福利房及自建房和廚房等附屬房屋。拆遷補償款共計100多萬元,該款應由各原告依繼承法分得,但被告全部領取並佔有,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拆遷款時,被告拒絕並表示走法律程序。原告的父親去世後全家人對父親遺留的房屋等財產處理共同達成了《關於家族遺產處理的備忘錄》並簽字,其中關於該房產的約定為兩間房中的一間由被告暫時使用,另一間由五子女的其他人員根據居住困難程度安排居住,其他附屬面積共同使用。如拆遷,該房的所得補償款應當作為遺產進行析產繼承歸5子女分享。訂立家庭協議時被告已擁有自己的私產房屋150平米,原告根據情況協商進住,遭被告極力反對,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居住權,此次拆遷補償款被告領回後不分給原告,根據繼承法規定,原告父親的單位分給父親的福利房在父親去世後,因該房被拆遷所得補償費屬於父親薛析如的個人遺留的家庭財產,依法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根據房改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對父親單位分配的福利房享有居住及房改期權,被告擅自佔有拆遷補償款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通則、繼承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給付之訴,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原告無權分得,理由是該房子已由其承租,補償款是發放給承租人的住房補償,原告既未共同居住,又無承租協議,要求法院駁回。
根據北京市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承租的公房拆遷後,共同居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訴爭房系原告之父承租的公房,根據國務院房改政策,自管公房的承租具有福利性質,承租人及其家人享有房改的權利,物權法同時也規定居住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權,原承租人去逝後,其家庭成員享有期待房改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共同簽有協議,要求對拆遷款按遺產處理,因此,原告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告之父去逝後,原承租的公房拆遷後取得的補償款應視為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可以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