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過分集中帶來了什麼問題
Ⅰ 股權集中度的影響因素
影響股權集中度的諸多因素中,有四種力量應受到特別重視,它們分別是企業規模、公司績效、所有者的控制權偏好以及政治力量。 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內部的不同企業在市場中獲取競爭優勢所需的規模是不同的。但是如果其它情況相同,一般說來在市場競爭中成長起來的企業其規模是與其競爭力大小正相關的。而競爭力越強,企業的市場價值也就越高,較高的市場價值會吸引眾多的投資者,從而降低股權的集中程度。另外,當企業的規模變大時,如果一小群所有者企圖保留有效的、集中的股權結構,則面臨著兩個不可避免的矛盾。第一,企業規模的變大意味著對更多資本資源的需求,這一小群所有者可能無法滿足這種需求。錢得勒所謂的第一個現代企業———鐵路企業的產生,就是因為鐵路企業所需的巨大資本不是少數幾個投資者可以提供的,這種資本供求的客觀矛盾推動著企業股權結構的分散化。第二個不可迴避的矛盾就是:為了保留在企業中有效的、集中的股權結構,這一小群所有者必須向一家企業投入更多的財富。出於正常的厭惡風險的心理,他們希望以較低的價格來購買企業的股份,這樣對所承擔的風險才具有補償的作用。而股價一旦降低,就意味著企業籌資成本相對上升,從而阻礙企業規模的擴大。因此,這兩個矛盾的存在使得企業處於一個兩難境地:要麼擴大企業規模,分散股權結構;要麼保留集中的股權結構,使企業難以擴張。但是激烈的市場競爭最終使得企業只能選擇擴大規模和降低股權集中度,否則就無法生存。一旦股權出現分散化的趨勢,股權主體也就多元化起來,這樣一來當控製程度一定時,即使是較小比例的股份也可以控制大的企業。這一效應使得原來股權集中的企業對分散的股權結構產生了一定的興趣。
總之,在正常的市場競爭中,隨著企業的逐步擴張,一般來說股權集中程度也就逐步降低,二者存在一定的負相關關系。 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存在一定程度分離的現代企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所謂的代理問題,即代理人可能利用委託人的授權為最大化自身效用而侵佔或損害委託人的利益。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第一,激勵不相容。委託人與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不一定完全重合,其行為動機或激勵不統一。第二,信息不對稱。委託人與代理人掌握的企業內部信息和有關代理人本身的信息極不相同。第三,契約不完全。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加上不確定性的存在,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必定是不完全的。
為了治理代理問題,提高企業績效,人們發展出了一整套公司治理機制。一般來說,公司治理機制可以分為內部治理機制與外部治理機制。內部治理機制以所有者控制為核心,而外部治理機制則以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為核心,內外機制互相補充,又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組合成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是影響公司績效的關鍵因素,這是不容置疑的。問題是公司治理的決定因素又是什麼呢?影響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正是股權集中度,孫永祥和黃祖輝(1999)證明了不同股權集中度對公司治理從而對績效不同的影響。反過來,我們同樣可以認為公司績效對股權集中程度也有一定的影響,也就是說二者是互動的。因為股權集中度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對績效產生重要影響,那麼股權集中程度是否適當是可以通過公司績效表現出來的,通過績效的變化可以促使人們對股權集中度加以調整,使之適合不同時期和不同國家的環境。從股權集中度的歷史變遷可以看到,股權集中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制度的變遷不斷調整的,而調整的依據就是公司績效。而當今世界不同治理模式存在的趨同化趨勢,從股權集中程度的角度來看,也是對不同國家企業績效的一種適應性調整。 所有者的控制權偏好
錢得勒(1976)在分析經理式企業替代家族式企業的原因時認為,隨著多單位工商企業的成長,家族要想繼續取得對企業的控制就必須有家族成員成為專職的高管人員,否則會由於企業管理經驗和信息的缺乏,逐步喪失對企業決策積極的作用。而實際情況往往是家族成員在享受職業經理成功的管理協調所帶來的利潤時,懶得在經理晉升的階梯上多花時間了,於是公司逐漸變成了一個收入的來源,而非可管理的公司。而作為一個收入來源,家族也就沒有必要把股權集中於一個企業。這樣,最終導致了經理式企業的勝利。可以看到,錢得勒的分析並未考慮到所有者對控制權的偏好這一因素,從而使其認識存在一定的偏頗之處。
實際上,企業的收益可以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難以度量的非貨幣形態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貨幣形態的收益。非貨幣形態的收益與控制權相聯系,故又稱為控制權收益。正是由於控制權收益的存在,才導致了所有者對控制權的偏好,而所有者對控制權偏好程度的不同,也就影響了股權集中程度。
控制權收益包括了諸如指揮別人帶來的滿足感,名片上印上「總經理」的榮譽感,當總經理可享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在職消費,以及可以影響企業所生產的產品種類所提供的效用。這些收益離開了控制權就無法存在,不同的所有者對控制權收益追求程度不同,反映在對控制權偏好程度的不同。所有者控制權偏好程度大,則企業股權集中度相應較大。反之,則相應較小,二者成同方向變化。哈羅德.德姆塞茨(1998)就指出在國外職業體育俱樂部和新聞媒體這兩個行業中,股權集中度就高。原因就在於贏得世界冠軍或相信自己能夠有步驟地影響公眾輿論,似乎就能夠帶給某些所有者這樣一種效用,即使由此得到的利潤要比在其他行業投資所能得到的利潤低。 一般認為,以美國公司為代表的分散的股權結構是技術和經濟因素導致的不可避免的後果,是一種標准範式。如果真的這樣,在日本和德國為什麼又存在不同的股權結構呢?對此馬克.J.洛認為(1999),僅有經濟分析是不夠的,必須考慮到企業演進過程中的政治因素。金融機構對公司股權集中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出於對集中的金融機構的力量的厭惡,美國的政治家選擇了嚴格限制金融機構權力的作法,從而使伯利———米恩斯型的公司不可避免的形成。而在日本和德國,金融機構的力量則強大的多,通過自己掌握的股票以及代理的別人的股票,它們在企業中與公司經理相互制衡,分離著權力,從而形成了較為集中的股權結構。中國的情況同樣可以驗證政治力量在公司股權結構形成過程中的作用。中國股市當初創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定位於幫助國有企業解困,因此在開始的幾年,上市公司幾乎全是國有企業,國有股和法人股佔了絕大部分。十五大提出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控制關系國民經濟安危的關鍵部門,非關鍵部門比如競爭性行業中的國有經濟應逐步退出。反映在股市上,處於競爭性行業的國有上市公司才逐漸開始了持股主體多元化與股權分散化的過程。由此可見,政治力量在股權結構的形成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Ⅱ 股權結構怎麼分配合理
法律主觀:
1、持股比例過於均衡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案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雙方各佔50%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後來,兩個股東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爭議,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提議,導致公司無法形成任何決議,經營不能正常進行。案例2: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三人,甲、乙兩名股東各佔45%的股份,丙佔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見不同,則丙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見就能夠形成有效決議。甲、乙發現這一情況後,都有意拉攏丙。最終的結果是丙實質上控制了公司的發展走向。上面兩個案例所產生的問題並不相同,但同樣損害著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東僵局。案例二,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持股比例過於均衡可能產生的問題:(1)容易形成股東僵局,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2)容易激化股東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2、夫妻股東實踐中,該種情況多存在於民營企業。許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另外,應工商注冊"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塵飢世經營。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優點是:意見比較容易統一,不宜出現公司管理僵局。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缺點是:(1)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范,"公"、"私"不分,財產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2)感情和事業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隨之帶來的是股權爭奪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3)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夫妻股東真正持股比例不清。3、股權過分集中在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可能產生的問題肢仔:(1)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後果;(2)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3)大股東容易忽視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4、家族企業找人做掛名股東有的家族企業喜歡讓家族成員在工商局注冊成股東,但這些注冊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股東以及管理者卻沒有任何工商注冊的痕跡。出現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一旦出現家庭矛盾,或發生道德危機,顯明股東將股權處分,或者違背隱名股東意願表決公司事務,均會產生法律糾紛。5、外資、國企及特殊行業股東有特殊規定,違法代持有些行業,國家對股東資格是要進行審查審批的,比如金融類企業(證券公司、典當行、銀行等),另外外資企業、國有股的股權問題發生變化也都要進行審批,有些股東為了繞開這些規定,就找人代持,自己當隱名股東,這樣的持股情況也存在被法律認定為無效的風險。6、乾股、送股、股權激勵引糾紛有些公司在設立時採取乾股、送股或者股權激勵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設置不是很規范,乾股是不是有效,送股還是股權轉讓,什麼時候是股東這些問題都容易產生分歧。7、職工入股卻不登記有的企業在國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職工募股,基於法律上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往往對入了股的職工卻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由委託代持、職工持股會、股權信託等方式找人代持股東,一旦代持的股東不聽話,或者大股東忘記了職工的股東身份,職工股東的權益就容易受到侵犯。【案例】這個世界上,最差的股權結構是:兩個股東各佔50%的股派肢權。我們通過兩家中國餐飲企業真功夫和海底撈,來看最差股權結構公司的不同命運。真功夫真功夫是中國規模最大、發展最快的中式快餐企業,也是中國五大快餐企業中唯一一家本土企業。中式快餐市場的廣闊發展前景以及真功夫出色的商業模式和真功夫的發展業績,吸引了眾多股權投資基金的青睞。2007年10月,今日資本和聯動投資兩家PE投資真功夫,企業和資本方的目標是,2010年真功夫實現上市。但是,之後股東之間的矛盾糾紛,卻為真功夫的發展打上了問號,上市之路也愈發遙不可及。正如我們前面所說,一家好的企業在股權方面至少應該具備以下特點:股權結構簡單明晰;存在一個核心股東;股東資源互補;股東之間信任合作。但是真功夫除了股權結構簡單明晰之外,其他三個方面都存在問題。回顧真功夫的案例,能夠讓我們對股權結構給企業和資本的影響進行深入的思考。1、初期發展真功夫的前身是小舅子潘宇海在東莞長安鎮107國道旁邊開的一家168甜品店。1994年,姐姐潘敏峰和姐夫蔡達標加入,投資了4萬元,潘宇海自己也出資4萬元,把168甜品店改為168快餐店。股份結構是潘宇海佔50%,姐姐和姐夫各佔25%。初期,企業經營以小舅子為主,姐姐管收銀,姐夫做店面擴張。潘宇海掌握著企業完全的主導權。1997年,真功夫藉助其"電腦程式控制蒸汽設備",攻克了中式快餐業的"速度"和"標准化"兩大難題,開始在全國各地企業開設連鎖店,企業快速發展起來。在這個階段,負責店面擴張的蔡達標對企業的貢獻越來越大。2003年,企業的主導權從潘宇海的手中轉到了蔡達標手中。2006年9月,蔡達標、潘敏峰夫婦離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權歸蔡達標所有。2、股東矛盾日益激化2007年10月,真功夫引入了今日資本和中山聯動兩家PE的投資,兩家PE對真功夫估值高達50億元,各投1.5億元,各佔3%的股權,蔡達標和潘宇海的股權比例都由50%攤薄到47%。PE作為資本方,逐利是其最大目的,因此,投資一家企業後,一定會支持能力較強、對企業發展作用更大的一方。PE投資真功夫,主要看中的是蔡達標的能力,因此,無論在股東會還是董事會,PE都支持蔡達標,力圖企業經營確立蔡達標的核心地位。這樣一來,本來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達標,而潘宇海被逐步邊緣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