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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案件如何確定訴訟背景

發布時間: 2023-08-30 11:21:33

A.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對於自己的股權,股東是可以進行處分的,可以無償贈送給他人,也可以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有時候雙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發生股權轉讓糾紛,這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那麼,股權轉讓糾紛怎麼確定管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股權轉讓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缺告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權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拿扮汪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證據
1、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公司章程等。
(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
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據,如給付、接收轉發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
3、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消仔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B.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
1、轉讓方在正式通知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之後,除了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義務就履行完畢了,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行動,轉讓方並不能控制。對於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轉讓方對此並無過錯,就不應該由轉讓方承受不利後果或承擔責任。因此,在此情況下,應該承認股權轉讓合同的約束力,不支持受讓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對於受讓方的民事權利,完全可以給予適當的法律救濟。在此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法院可以判決支持受讓方的主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C. 股權合同訴訟管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一、訴訟主體 1、 股權轉讓 雙方之間的糾紛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 股權轉讓合同 糾紛,如請求履行 轉讓合同 ,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 違約金 ,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 合同無效 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 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如《 公司法 》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對於未約定轉讓對價的,下文詳細闡述),筆者認為,關於購買價格的確定應綜合考量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是否存在惡意抬高價格的情況,結合公司凈資產評估確定的價格,擇一合理價格。再如,股權轉讓 合同履行 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並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中。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 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 債權人 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 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 1)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轉讓、 質押 ,或者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等行為,屬合法有效。因顯名股東自身的 債務 導致其名下股權被執行,從而損害隱名出資人利益的,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合法協議主張權利。 2)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出資及與顯名股東之間約定的收取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我們認為,該協議因不符合 股權轉讓協議 的主體和客體的要求,不屬股權轉讓協議,屬於 債權轉讓協議 ,該協議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條的約束。但是,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質押行為無效,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上述案件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應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一般適用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5、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 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後,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該類案件中,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系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多產生於其他股東對於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與公司為被告。 6、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管轄法院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 民事訴訟法 》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 合同糾紛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 約定管轄 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民訴法 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於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主要還是看具體產生糾紛的情況而定的。如相關股權是在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應向被告人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相應的訴訟辦理。如事發生在公司的糾紛時,應向公司所在地的當地人民法院進行相應的受理。

D. 股權轉讓訴訟管轄規定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管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關於股權轉讓方面發生糾紛,已經有約定了,那麼就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除此之外如果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之下,那麼就應當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確定。
一、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當事人約定管轄
股權轉讓涉及到股權轉讓合同書,而合同書內會約定好爭議的解決條款,其中就包括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在這里要注意,合同內約定管轄法院明確的,依據合同約定的為准。而類似於合同爭議條款中的「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約定管轄法院不明,這種情況視為沒有協議管轄,適用於法定管轄。
(二)約定不明走法定管轄
法律上對法定管轄有什麼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將公司列為被告的管轄
吵衡弊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確定管轄。
二、股權轉讓糾紛案由叫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第九部分與公司、證券、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之「二十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列了一個第三級案由「248.股權轉讓糾紛」。
具體來說,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升族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攔滲人合性和資合性,《公司法》對其股權轉讓作出了相關的強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性公司,其股權以自由轉讓為基本特徵。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
股權轉讓在當代的中國是比較常見的,如果涉及到股權轉讓方面的糾紛,那麼必然是需要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方式來進行解決,如果要訴訟的話,首先是需要找准管轄法院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人住所地都是可以管轄的。

E.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起訴管轄法院確定以及審判原則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糾紛起訴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審判原則應把握好處理股權轉讓糾紛與堅持商法理念的關系,優先適用商法規則,民法規則補充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F.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需視情況而定:
(1)在沒有有效的額管轄協議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有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股權轉讓的流程如下:
1、召開股東會議;
2、 需要雙方進行談判;
3、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4、 辦理變更手續;
5、 變更營業執照;
6、 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稅務登記證,另外還需要變更銀行信息。

G.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股權轉讓合同可以轉讓嗎
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應該採取成立生效主義為原則,批准生效主義或者登記生效主義為例外的立法態度。換言之,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主要限於國家股東權、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權等情形)另行規定了批准或者登記的生效手續,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當然,成立生效主義原則並不排除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意思自治原則,通過法律行為的附款(含條件與期限)控制或者限制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時間。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可以是附條件合同,也可以是附期限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合同所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邏輯。
二、股權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證據
1、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公司章程等。
(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
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據,如給付、接收轉發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
3、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H. 股權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訴訟主體的確定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筆者查閱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如成都廣誠貿易有限公司與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58號民事裁定書),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如劉建龍等與湖北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書)。筆者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司法慣例,在隱名股東的確權案件中是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庭審。但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為了便於判決的後續執行問題,建議在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案件中應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
附: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公司糾紛、企業改制、不良資產處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附:《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2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
二、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登記錯誤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辦理變更手續請求權之訴。轉讓合同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附:《公司法》第32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糾紛
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可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以原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造成損失的,要求其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過錯的,應列為共同被告。
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8條: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29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或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認購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附:《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178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6條。
五、股東知情權糾紛
股東的知情權遭受侵害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附:《公司法》第33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97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116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165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六、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的糾紛,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糾紛。一般的股權轉讓糾紛,股權的受讓方是公司之外的其他主體。而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股權的受讓方是公司本身。所以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附:《公司法》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2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七、股權轉讓糾紛
1.股份轉讓侵權糾紛
公司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其他條件的,權利受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股東以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提起訴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為被告,股權受讓方為第三人。
附:《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72條,第75條,第138-144條。
2.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或履行糾紛
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發生糾紛的,原則上只列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
附:《合同法》第45-61條,公司法第71條。
八、公司決議糾紛
因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受到侵害的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應列公司為被告。
附:《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九、公司設立糾紛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為第三人代墊資金,在企業設立後抽回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以其為被告提起訴訟。對於後者,相關權利人可以主張代墊資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債權人亦可以未履行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告,要求其在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3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15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發起人責任糾紛
公司成立後,發現發起人出資不實的,公司應以所有發起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附:《公司法》第93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若公司章程無相反約定,股東應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當分紅權遭受侵害時,股東應以公司為被告,要求其分配公司資產盈餘。
附:《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十二、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應當對股東承擔損害責任而與股東發生的糾紛。此類糾紛應以損害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提起訴訟。
附:《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公司可以該股東為被告要求其給付所得收益。
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佔公司印鑒、財務賬冊的,公司可以侵佔者為被告要求其返還,並賠償因此給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公司公章被侵佔,公司以董事長簽名的訴狀起訴的,應當受理,但董事長已被股東大會罷免的除外。
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公司可以董事、經理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給付因競業禁止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賠償損失。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控股股東等以不當行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當行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於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公司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對不當行為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提起訴訟的原告應是公司現任股東,被告應是作出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公司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附:《證券法》第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148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149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1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要求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附:《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作出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為被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附:《公司法》第21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公司解散糾紛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可列為第三人。
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4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6條: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清算責任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組,或者成立清算組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導致企業財產流失的,債權人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附: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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