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證需要什麼手續才能辦理
Ⅰ 農村股權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知識農村股權證條款怎麼規定的
在中國,農村股權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證書,是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友絕股權的法律證明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注冊成立股份合作企業,並發行股份,股份合作企業的股份可以由農民持有。農民持有股份後,可以取得相應的農村股權證。
關於農村股權證的具體辦理,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需要向當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部門咨詢和申請。具體的申請流程和所需材料也可能因地區和部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關於農村股權證的條款規定滲告粗,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叢鎮
股權證的發行對象和股權比例;
股權證的編號、股東姓名、持股數量等信息;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如收益分配、投票權等;
股權證的有效期限和轉讓規定;
股權證的丟失、損毀等情況的處理辦法等。
以上內容是農村股權證條款規定的基本內容,具體的條款可能會因股權證的種類和發行單位而有所不同。
Ⅱ 股權證製作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在獲得公司的部分股權之後,先寫好股權證的申請書;2、提交股權證申請書到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之後由公司的相關部門製作股權證;3、製作股權證過程中,需要股權人以及公司董事長簽字,蓋上公司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的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Ⅲ 股權證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帶本人的身份證,股東帳戶,交易卡到所進得股票交易的營業部直接辦理就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Ⅳ 農村股權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股權證是由鄉、鎮政府辦理,然後交到村委會統一發放到農民手中。股權證是農民享有集體資產、收益的憑證。辦理農村股權證首先要符合以下條件:
1、戶籍在本村居、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的農村居民;
2、戶籍在本村居、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村居經濟合作社社員的農村居民;
3、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系落戶本村居的農村居民;
4、社員依法收養落戶本村居的農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戶本村居的農村居民;
6、戶籍遷出本村居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初級士官;
7、戶籍遷出本村居的全日制大、中專學校在校學生;
8、戶籍遷出本村居或注銷的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9、經社員代表大會程序表決通過同意給予享受集體資產股權的人員;
10、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對於股權保護應加強法制建設、實施依法管理,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使確權後的農民真正擁有知情權、參與權、佔有權、收益權等各項基本權利。
Ⅳ 農村股權證怎麼辦理
法律主觀:
一、農村股權證如何繼承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股東遵照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迅速騰空有關條款,享有眾多創造權利,承擔義務。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空間,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二、農村股權繼承的注意事項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遲輪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照常識和交易習慣,在公司原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繼承人因股權繼承而成為公司股東時,事實上股權是由死亡的股東轉移給了繼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因死亡而事實上不再享有基於股權的表決權、決策權等喊余股東權利,而僅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繼承的時間內保留了股權的財產權屬性。
三、 法定繼承人 的繼承順序
(一) 法定繼承 人繼承順序的概念和特徵
所謂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 繼承人順序 、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由於這種繼承中是只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稱無遺囑繼承,也因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親屬,所以也稱為家庭繼承。
我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如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典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
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農村股權只要不是關於人身性質的,都是可以繼承或者贈與的,在繼承時一定要注意提前確定好繼承人。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鄭旦滾。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