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留股權主體不清晰是什麼原因
Ⅰ 公司股權轉讓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權轉讓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公司股權轉讓的時候,轉讓雙方通常會簽訂協議,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由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書寫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可能存在巨大風險。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明友者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
三、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此時需要轉讓方提供已經走完的審批流程文件,否則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也無法實際履行。
四、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五、分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六、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七、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由於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注意哪些
對於轉讓者而言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
2、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
4、股權的各項權利不可以分開轉讓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於受讓人而言注意事項
1、決定轉讓股權時與其他股東溝通,了解股東們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第三告宴方,是否行使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2、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激薯安全。
3、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4、對於出讓方的任何承諾和聲明都需要寫進合同加以約束,特別是出讓方公司股東們放棄購買股權的聲明,還有近兩年的正常納稅申報情況,最重要的就是無債務聲明簽字蓋章加到合同附件,明確接手後的公司是一家信用良好的企業,無隱瞞的不良記錄。
希望上述資料能幫助到你。
股權轉讓受讓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於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
(四)、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
(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九)、和對方協商,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並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股權轉讓:空殼公司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空殼公司一般是指某些只注冊但並不進行實際經營的公司,不少人注冊成功後再將其轉讓獲得利益,而有人也願意去購買空殼公司,這是因為注冊公司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而直接購買空殼公司則就直接可以開展經營工作,可以說很省時省力。那麼,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的問題就來了,若是想不留麻煩,還是在轉讓前熟悉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確保萬無一失。下面來主要介紹下三個大的注意事項。
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一條,查看空殼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等現象,雖然新的法律對實繳金額不做限制,但是對於一些特殊行業來說,還是會對注冊資本限額和實繳資本有相應規定。所以,在某種情況下,有兩虛一逃的空殼公司轉讓,收購者還是應該要謹慎的考慮。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二條,有無債權債務情況,有些空殼公司是在經營不善後轉讓的,可能會存在著潛藏債務的風險,所有在轉讓前要考慮清楚。空殼公司轉讓注意事項第三條,是否進行納稅零申報,沒有產生經營行為的公司要進行納稅零申報,否則可能會被納稅部門列入黑名單。
當然,空殼公司在轉讓過程中必定還會有很多的注意事項,需要被轉讓者仔細斟酌,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股權轉讓的受讓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二、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a、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b、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c、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d、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並合法擁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讓金等稅費問題,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e、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並就債務承擔問題與受讓方達成相關協議;
f、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公司按股權轉讓的話,客戶業務不想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公司轉讓股權,可以把客戶信息帶走即可。
具體問題和轉讓價錢(帶業務轉或不帶)可以和對方商議。
股權轉讓協議應當注意哪些事情
股權轉讓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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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前置程序是否完備,包括股東會是否同意,其它股東是否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等。
2.轉讓股權是否完整、是否有擔保、是否有抵押等第三方權益的存在。
3.公司的債務在轉讓前是否清晰並且完全陳述。
4.到期的出資義務是否完全履行。
除此之外,應該對交易對手方的主體真實性、交易目的、及付款能力做詳細調查。
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後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並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此階段應注意下列事項:
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並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准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此外,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股權轉讓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包含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以及公司章程。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辦理股權轉讓協議公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由股權轉讓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實踐中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時難度較大。本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鑒外國的有關做法,參閱相關資料,對我國股權轉讓若干法律問題作一探討。
一、股權轉讓種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於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1、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2、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法規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
3、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於附期間的公司設立3年之後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以不再任職為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於預期股權轉讓。
Ⅱ 股權變更需注意的8大事項
股權變更需注意的8大事項
引導語:如果公司的股權要變更,那麼就需要注意下文的八大事項,與大家分享了解。
公司在訂立股權變更協議時,應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由於股權變更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小小的股權變更協議書可能存在巨大風險,如何識別這些風險,本文將介紹股權變更應注意的八大事項,以便防患於未然。
1、簽訂股權變更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變更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 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變更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 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變更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等。
4、明晰股權結構
股權變更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5、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6、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權變更協議中的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7、股權變更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1)股權變更協議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2)股權變更協議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8、股權變更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外企辦理股權變更的7個注意事項
股權變更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其在企業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1、除非外方股東向中方股東轉讓其全部股權(即企業轉變為內資企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股東的出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變更轉變為內資企業的,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由一個中方股東申請變更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3、股權變更要遵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企業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需由中方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股東占控股或佔主導地位。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不屬於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新的中方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外商投資企業)],其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的凈資產的50%。
5、股權變更審批時應當注意,外國人或法人繼承股權的,應經過律師見證或法院見證。債權人繼承股權的,應當要持有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的債權人與原投資者簽訂的繼承協議,或持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6、股權變更其法律依據是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演變來的。大家不妨多研究一下這兩個條款的規定。這兩個條款有明確規定合並及分立的法定程序及要件,在審批時應注意要求提交合並或分立所需要的文件。
7、股權變更情形是: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審批機關批准,更換投資者或者變更股權。這里要注意的是: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包括不履行出資義務和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這一種的股權變更難度比較大。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注冊號
項 目原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名 稱
住 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冊資本(萬元)(萬元)
實收資本(萬元)(萬元)
公司類型
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
營業期限長期 / 年長期 / 年
股 東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備案事項 □董事 □監事 □經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註: 1、手工填寫表格和簽字請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請勿使用圓珠筆。
2、原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均只填寫申請變更的欄目。
3、“股東”欄只填寫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情況填寫《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
4、變更登記同時申請備案的無須提交《公司備案申請書》,請在“備案事項”欄的□中打√。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股東出資方式或者同時申請董事、監事、經理備案的,應當分別提交《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
;Ⅲ 國有股權的主要問題
盡管國有控股公司擔當了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部分職能,但究其本質依然是公司法人,必須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有關規范性文件出台至今,國有控股公司在我國已經實踐了很長一段時期.有學者通過比較國外的國有控股公司的運作模式、運行效果等內容。指出我國國有控股公司有兩點明顯的缺陷:
一是國有控股公司運作不規范可能成為政府幹預企業的更有利的工具:
二是國有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之間的協調相比私人企業來講更加困難。因此。如果國有控股公司治理不當.將導致國有股權行使不規范和法律監管不到位.非但不能起到有效管理國有資產的目的.反而在國資監管機構與國有企業之間徒增一道外表華麗的屏障。迷惑人們的眼睛。筆者認為,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的特殊性有以下幾個方面:
(1)股權主體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國有股東僅僅具有代表身份,實質上的股東是國家或全民。名義上的股東是政府國資監管機構。
(2)股權行使具有非經濟性目標。一方面.這是由國有企業的性質所決定,特別在國有壟斷性行業中.追求經濟效益並非公司的首要價值目標:另一方面.國有股東的政治性身份決定其政治性目標。
(3)國有股東的強勢地位導致其具備超股東特權。在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份通常處於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加上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管權與股東權天然結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東f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部分職權。這與《公司法》規定的非國有公司具有顯著區別。
(4)股權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徑特殊。與一般公司股東不同.國有股東行權效果需要經過國資監管機構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徑在實踐中存在著不合理與不規范之處.從而引發許多問題。
(5)責任追究機制的特殊性。由於國有股權行使的不規范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引發國有資產經營效率低下.甚至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例不在少數.這其中高額的代理成本和責任確立與追究的非市場性決定因素是其主要原因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行使不規范及監管不到位與其公司治理結構緊密相關 張維迎教授援引布萊爾的觀點認為.公司治理從狹義上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上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法律意義上.公司治理不僅包括股東權益的保護.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 因此.概括來說.目前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體現為內部治理結構弱化和外部監管不完善兩個方面 前者主要表現為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和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後者主要表現為股權結構不合理、外部監控機制不健全和法制環境不夠完善等方面。
企業出資人即股東權力主要包括三部分: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自從十六大提出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來,國有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均被賦予國有資產監管機構 在此基礎上,《企業國有資產法》進一步明確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結合的出資人即國有股東的法律地位 對於以上三者之間的關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張軍說.「管理必須通過管人來實現」:該中心企業所張文魁也強調.「國資委的主要工作就是管人 具體體現在對國有企業董事的推薦和考核」因此.國有股權行使的首要內容就是選擇管理者。在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代表一般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等職務或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職務。從國有股權管理的實踐來看.現階段的國有董事、監事等大多是採取上級任命的方式.這種直接任命或組織推薦的股東代表往往不具備勝任經營管理工作的素質要求。
如今,136戶中央企業中有近半數企業的一把手歸中組部負責,副手歸國資委負責.而中組部在考察企業領導過程中不免倚重政治衡量標准.這與市場經濟體制和國企改革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選人機制不合理引發的直接後果便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和考核及監督機制的失效 以考核為例.由於大部分股東代表並非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家」.所以對其考核自然不是依據「企業家」標准。而要顧及其行政身份,將「業績」與「政績」混在一起考核不能達到改善公司經營的效果在「管事」和「管資產」方面.要求國有股東對國有控股公司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提出指導建議.參與制定、執行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按期收受股東權益,謹慎經營國有資產以實現其保值增值.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然而.以國務院國資委現有的人力配備很難真正行使對l36家央企的國有股東權利.這就決定了很多情況下國有股權的行使處於「粗放型」狀態。
其一,國有控股公司的一個典型特徵是「一股獨大」.而在短期內改變這種現象幾乎是不可能的。此種狀態下.國有大股東操縱公司董事會.導致關聯交易十分嚴重.很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淪為大股東的提款機、.而且大股東的不當行為直接損害了公司和中小股民的利益.此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時代表現尤為突出。
其二,內部人控制嚴重。絕大部分國有控股公司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一般是由國資委授權的國有股東代表構成.這些人員之間往往存在「裙帶」關系.並且存在董事會與經理層互相兼任、執行董事在母子公司雙重兼職等現象,進而無法實現《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相互制衡的效果,從而真正掌握企業命運的是以經理層為代表的企業「內部人」。
其三,董事會的核心作用難以有效發揮。首先是董事會成員結構設置不合理.其次是缺乏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再次是董事會議的運作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以上三點必然導致公司董事會治理機制虛化.而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其核心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將直接影響到國有股權的收益。其四,經理層的選拔不符合市場化的操作規律 目前許多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理人員仍然是按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管理模式來選拔和聘用.在董事兼任經理的場合自不待言 這使得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角色與職責定位不相稱.破壞了公司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五.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尚不健全。比如監事會的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資本市場為中心的公司外部監督機制還只是處於初步建設階段等.限於篇幅此處不展開論述由上可見.國有股東在行使國有股權的過程中。
一方面沒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對於國有股權的運行規律和效果缺乏科學論證與考評,沒有充分認識到國有控股公司的運營特點,從而導致國有股權行使與監督偏離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設置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