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權為什麼不能轉讓
1. 什麼情況下股份合作企業不可以轉讓
根據《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股份合作制度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權可以轉讓:員工死亡、退休、退休、辭職或者被企業解僱、解僱、解僱等,企業可以根據情況購買員工持有的股份。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發生時,經股東大會同意,企業可以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以出售給企業的其他員工或新員工。 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服務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作為資產證明和股息依據。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在合作制度的基礎上,由企業職工共同投資,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實施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勞動分配和股息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個人獨資企業為什麼不可以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股東數量要求不同;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3. 什麼情況下股權轉讓無效
協議存在下列情況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一、違反公司章程規定;二、違反《公司法》規定;三、違反特別規定。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