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股權融資合法
1. 如何衡量一個公司能否股權融資的指標
1.遵循先「內部融資」後「外部融資」的優序理論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內源融資,即將企業的留在收益和折舊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另一種是外源融資,即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以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我們清楚的明白,在企業的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過程中,單純依靠內源融資是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的,企業獲得資金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外源融資。內源融資資金產自企業內部,不需要實際對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不需要融資費用,使得內源融資的成本要遠遠低於外源融資,可以有效控制財務風險,保持穩健的財務狀況。因此,它是企業首選的一種融資方式。企業內源融資能力的大小取決於企業的利潤水平、凈資產規模和投資者預期等因素,只有當內源融資無法滿足企業資金需要時,企業才會轉向外源融資。
企業的外源融資由於受不同融資環境的影響,其選擇的融資方式也不盡相同。但是可以遵循先選擇低風險類型的債務融資,後選擇發行新的股票這樣的順序。採用這種順序選擇融資方式的原因有:
(1)負債比率尤其是高風險債務比率的提高會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破產風險。
(2)企業的股權融資偏好易導致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一些公司將籌集的股權資金投向自身並不熟悉且投資收益率並不高的項目,有的上市公司甚至隨意改變其招股說明書上的資金用途,並且並不能保證改變用途後的資金使用的獲利能力。在企業經營業績沒有較大提升的前景下,進行新的股權融資會稀釋企業的經營業績,降低每股收益,損害投資者利益。此外,在我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趨向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企業股權再融資的門檻會提高,再融資成本會增加。
我國多數上市公司的融資順序則是將發行股票放在最優先的位置,其次考慮債務融資,最後是內部融資。這種融資順序易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低下,財務杠桿作用弱化,助推股權融資偏好的傾向。
2.考慮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
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經營及財務狀況,並考慮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等情況,選擇較為合適的融資方式。
(1)考慮經濟環境的影響。經濟環境是指企業進行財務活動的宏觀經濟狀況,在經濟增速較快時期,企業為了跟上經濟增長的速度,需要籌集資金用於增加固定 資產、存貨、人員等,企業一般可通過增發股票、發行債券或向銀行借款等融資方式獲得所需資金,在經濟增速開始出現放緩時,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降低,一般應逐漸收縮債務融資規模,盡量少用債務融資方式。
(2) 考慮融資方式的資金成本。資金成本是指企業為籌集和使用資金而發生的代價。融資成本越低,融資收益越好。由於不同融資方式具有不同的資金成本,為了以較低的融資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企業自然應分析和比較各種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的高低,盡量選擇資金成本低的融資方式及融資組合。
(3) 考慮融資方式的風險。不同融資方式的風險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債務融資方式因其必須定期還本付息,因此,可能產生不能償付的風險,融資風險較大。而股權融資方式由於不存在還本付息的風險,因而融資風險小。企業若採用了債務籌資方式,由於財務杠桿的作用,一旦當企業的息稅前利潤下降時,稅後利潤及每股收益下降得更快,從而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甚至可能導致企業破產的風險。美國幾大投資銀行的相繼破產,就是與濫用財務杠桿、無視融資方式的風險控制有關。因此,企業務必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融資方式的風險程度選擇適合的融資方式。
(4) 考慮企業的盈利能力及發展前景。總的來說,企業的盈利能力越強,財務狀況越好,變現能力越強,發展前景良好,就越有能力承擔財務風險。當企業的投資利潤率大於債務資金利息率的情況下,負債越多,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就越高,對企業發展及權益資本所有者就越有利。因此,當企業正處盈利能力不斷上升,發展前景良好時期,債務籌資是一種不錯的選擇。而當企業盈利能力不斷下降,財務狀況每況愈下,發展前景欠佳時期,企業應盡量少用債務融資方式,以規避財務風險。當然,盈利能力較強且具有股本擴張能力的企業,若有條件通過新發或增發股票方式籌集資金,則可用股權融資或股權融資與債務融資兩者兼而有之的融資方式籌集資金。
(5) 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的競爭程度。企業所處行業的競爭激烈,進出行業也比較容易,且整個行業的獲利能力呈下降趨勢時,則應考慮用股權融資,慎用債務融資。企業所處行業的競爭程度較低,進出行業也較困難,且企業的銷售利潤在未來幾年能快速增長時,則可考慮增加負債比例,獲得財務杠桿利益。
(6)考慮企業的控制權。中小企業融資中常會使企業所有權、控制權有所喪失,而引起利潤分流,使企業利益受損。如:房產證抵押、專利技術公開、投資折股、上下游重要客戶暴露、企業內部隱私被明晰等,都會影響企業穩定與發展。要在保證對企業相當控制力的前提下,既達到中小企業融資目的,又要有序讓渡所有權。發行普通股會稀釋企業的控制權,可能使控制權旁落他人,而債務籌資一般不影響或很少影響控制權的問題。
2. 怎麼區別集資和融資的合法性
集資,字面意思就是聚集資金。
集資活動根據集資對象和范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對象的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
想了解集資的合法性就應先了解非法集資的特點。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是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 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礦產資源的開發是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項目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輕易同意簽署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人交納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慎重考察核實融資人的情況,以防上當受騙。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項目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第八,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其他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存在,例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這些都可能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
3. 如何知道一家公司做私募基金和股權是否合法有資格
在工商網站上可以查詢到公司注冊信息,在基金業協會可以查詢到企業的備案信息,有這兩個手續就可以做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沒有辦法直接查到他是否有私募牌照。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勝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
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國家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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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和股權公司式組織形式: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
5、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4. 關於股權融資要具備哪些條件
股權融資的條件:
1、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
2、擬融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
3、主營業務突出,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4、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
5、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融資用於主營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