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的集體資產股權怎麼辦
『壹』 放棄農村股權怎麼處理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有償退出的程序
1、集體贖回的程序:
(1)退股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須全體共有人簽字蓋章確認;
(2)理事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請黨支部研究後,由黨支部、理事會、監事會聯議,通過後報鎮(街、區)審核,審核通過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黨員和成員代表會議進行集體表決,並對決定進行公示;
(3)公示無異議後,退股人與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股協議》,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手續並備案。
2、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轉讓的程序:
(1)申請。轉讓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列明受讓方、轉讓原因、轉讓份額、轉讓金額等信息,須全體共有人簽字蓋章確認。
(2)審核。理事會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核,作出同意轉讓或不同意轉讓的決定並進行公示。
(3)簽定協議。理事會審核通過並報鎮(街、區)農村經濟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後,轉讓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股份轉讓協議書》應包括轉讓雙方戶主姓名、家庭共有人姓名、轉讓份額、轉讓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4)公證。確有需要的,轉讓雙方當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5)變更登記。轉讓雙方當事人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手續並備案。
『貳』 農村股權證在哪裡補辦
可以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補登記。農村股權證的全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確實是將往常的產權制度改革信息導入系統,其中的一個步驟確實是將股東信息導入系統,建立家庭關系,方便以後打證發證。土地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股權證辦理流程如下: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確權到戶之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會給股權戶發放農村合作社股權證,用以證明其享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參加收益分配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有效憑證;
2、農村合作社股權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證單位發放給股權戶,實行「一戶一證」制,由發證單位以股權戶為單位統一發放,須加蓋發證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方為有效;
3、農村合作社股權證應載明:股份經濟合作組織名稱,成員(股東)姓名、性別、住址,法人代表(簽名),發(換)證日期;股權記錄;股權變更記錄;分紅記錄;其他相關事項;
4、辦理農村合作社股權證,應當根據農村集體資產成員(股東)名冊、集體資產股份量化方案、成員(代表)會議決議及其他規定的材料進行初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叄』 農村股權證發放多年,現在想放棄能退嗎
不可以。以合法土地使用權參股而獲得相應股權的證書。土地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股東遵照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迅速騰空有關條款,享有眾多創造權利,承擔義務。
農村股權證一般來說是不可以退出的,除非是這個申請退出的人員或者家庭具備某些條件。這里以汕尾市城區為例,參考2020年9月22日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汕尾市城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試行辦法》第四章內容。
1、第十四條,農村股權證要退出,有兩種退出方式,即集體回購或者是內部轉讓。
(1)集體回購,是指股權持有人將股權退回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股權進行收購。
(2)內部轉讓,是指股權持有人通過交易將其股權有償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
2、第十五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有償退出:
(1)有穩定收入來源,可滿足贍養父母與撫養子女義務的;
(2)已辦理養老保險,或預留相應養老保險金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有效第三方認證的;
(3)有固定住所,長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戶口已從本村遷出的;
(4)其他特殊情況經農
『肆』 農村股權屬於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權分置後又一項管長遠、管根本、深層次的農村變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伍』 給合夥人分配股權後,想要收回怎麼辦
合夥人找對了那叫合夥,找的不對那叫揪心,很多合夥公司,在分配股權後才發現,這人的能力不怎樣,完全配不上得到的那些股權,這時候先不急著懊悔找錯人,先來看看解決辦法。資本大智慧我針對題中的情況,整理出下文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一、那麼,到底用什麼辦法處理能力與股權不匹配的合夥人比較合適呢?我們可以按實際情況處理。
①如果合夥人為人不錯,關系良好,只是能力較弱,那麼可以召開股東會議,商量重新調整完善企業股權分配結構。
②如果合夥人為人處世都有所欠缺,不能勝任公司事務,企業又不方滑喊便直接出面,那麼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的股權律師,將股東的權利、義務重新制訂規則,或者直接將股權收回。
二、股權退出方式主要有直接退出、股權回購及轉讓股權等。
在股權回購和轉讓股權時,涉及股權的退出價格問題,因此股權定價直接關繫到出售股權的股東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定價可以參考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以凈資產價格作為定價基礎,也可以約定固定的金額或計算方式,或者根據第三方機構對公司價值的評估來定價。
最後著重提一點,初創企業的股權一般都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的退出比較簡單,兌現即可。人力股相對來說復雜一些,因為人力資源的界限比較模糊,通常會通過時間變數測定人力價值。例如,人力股要求持股人至少供職一定年限,或者持股人要達到一定的業績。如果人力股持股人退出,那麼未達到標準的持股人所持股份應當被回購,達到標準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可以兌現。
總之,企業做到未雨綢繆總是沒錯的。把問題都想到前面,在創建合夥人團隊時,就把相應的股權激勵制度完善起來,包括股權退出機制等,都要落實到紙面上。
可能很多人會說,都是朋友一起創業,磨不開面子。中國人確實都愛講「兄弟情義」,講「面子」,但是做企業不是玩過家家,需要一個理智的頭腦。 先禮後兵,親兄弟明算賬,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很多股權大戰歸根結底就是因為缺少完善的股權退出機制游讓敏,無章可講、無理可依,結果導致矛盾重重。
股權退出機制與股權激勵機制密切相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事先建立清晰規范的股權退出機制,才能避免事後發生爭論。當然,如果事情發生了,也不必過於擔憂,及時處理就好。俗話說得好,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做事要留餘地,開公司也是如此,合夥人創業更是如此,有嚴格的進入機制,當然也該有退出機制。食物會過期,人也會變質,我們要學會給自己留神枝退路,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我帶來的全部內容,如果還想了解 更多股權知識 ,可以在站內給我們留言。
『陸』 農村集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蔽答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保障農村社會事業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轄區內所有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下同)的管理。 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集體全體成員是村集體「三資」的所有者,對其所有的「三資」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平調、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全體成員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職能。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後,鄉鎮農經站和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村集體資金、帳目代管工作。
第五條 鄉鎮農業、財政、審計、監察、國土、水利、林業等部門負責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工作指導、協調服務、業務培訓和審計監督等相關職能。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擁有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體所有的建築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二)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並的企業資產;
(三)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
(五)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縣亮租有關規定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登記造冊,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該發證書的一定要核發證書,以免形成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
第八條 村集體資產的取得,變更或終止,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或變更,資產的購置、變賣、報廢等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及時登記實物保管帳,並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條 村集體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招標實施並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及時結轉固定資產帳務處理。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及獨資經營等方式經營。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確定經營者,以及農村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賣均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有償轉讓方式,並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收取的資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所有。
第十二條 禁止村幹部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條 村敬並兆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證投資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證投資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源的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和利用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等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和礦產等。
第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按其成員人均份額實行承包經營,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長期穩定不變。在不改變資源權屬關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承包方可以進行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八條 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等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採取公開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礦產資源一定要依法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依法申請後辦理登記,有償取得采礦權,采礦權可以轉讓,但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省、市、區有關規定進行開采和轉讓開采,采礦權人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各種有關費用和特點,如: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對因開采資源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因地質災害必須進行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的應當賠償損失。堅決制止無證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買賣、出租、轉讓礦產資源。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業再生產過程中物質資料的貨幣形態,分為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短期投資、內部往來、應收款等。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村集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各項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監制的票據,並在收到現金後3日內報賬登記,嚴禁坐收坐支和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帳、款分管,由村財會人員負責辦理現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財會人員不得保管現金、存款和票據。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存款實行銀行統一開戶,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代管的各村資金要統一在當地銀行、信用社開戶,村集體資金的存入、支取要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手續。村集體存款不準另行開戶,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資金收支票據必須具備日期、收支項目、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基本要素,有經手人簽字,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集體審核簽字,村書記、村主任審批簽字。村財會人員填制報帳單後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報帳。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村原始票據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手續的開支票據,一律不得付款、報帳、入帳。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村集體非生產性開支,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舉借新債,禁止發生任何新的債務。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對外聯營投資入股,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與對方簽訂合同。購買的有價證券、股票等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代管,並納入帳內核算,登記名稱、類別、金額、購買日期、兌換日期、利息標准和盈虧情況。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內部往來、應收款項要及時收回,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呆帳、死帳,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後進行帳務處理,嚴禁擅自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村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村要配備專用會計檔案櫃,由村財會人員負責保管村集體各類合同、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體」三資」台帳及賬簿、會計報表、村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會議記錄、決議、村務公開檔案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要建立會計檔案室,由專人負責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檔。負責保管村現金帳、總帳。銀行存款帳、明細分類帳、固定資產帳、產品物資帳及記帳憑證、原始票據、各村收據存根、會計報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業承包合同、村級財務代管協議資料等。
第三十條 村集體財會人員離任,應當在15日內辦理移交手續,並保證帳薄,憑證和檔案資料的完整。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對離任人員經辦的財務進行審計,在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下,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章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以及投資責任、集體資產佔用和經營責任,集體資產收益和產權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佔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行政務公開、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必須經村民會議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村內各項社會事務和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紅以及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應當專戶儲存,主要用於發展生產或者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的「三資」所有權屬,未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所有權。
第六章 農村集體「三資」的評估與審計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
(二)以集體資產進行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三)以拍賣、轉讓、出售等方式變更集體資產產權的;
(四)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七條 評估集體「三資」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下列事項,要進行專項審計:
(一)村幹部任期屆滿和離任。
(二)土地補償費的其他轉移性資金的收支。
(三)發生數額較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
(四)其他重大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農經部門、財政、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村集體「三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三資」登記或者評估的。
(三)低價處理農村集體「三資」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規處置農村集體「三資」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公司收回股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捌』 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公司股權轉讓具體程序或者流程是什麼?
shagua447
關注
股權轉讓是公司在登記設立後經常遇到的問題,很多公司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收回投資或解除股東身份,那麼股權轉讓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呢?
...展開
方法/步驟分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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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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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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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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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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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