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解決
1. 怎樣解決我國國有上市公司「一股獨大」所造成的控股股東主導型內部人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很多的不足,上市前大部分是由國企轉制而來的,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企業增強競爭力、保持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是我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核心問題之一。針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
1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1股權結構存在「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問題
在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情況下,董事會是由第一大股東所控
制的,第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佔有的董事會席位也越多,而這第一大股東一般是國家股或受政府控制股的法人。在此股權結構下,在董事會中形成了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關鍵人」控制局面,這就很難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而現在的上市公司雖然吸收了一些非國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於國有股所佔份額仍然過大,非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中的發言權很小,他們的利益住在難以保證。1.2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絕大部分是由國企改制而來,由國有資本相對或絕對控股。國有上市公司作為名義上的現代股份公司,雖然都設立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所組成的企業組織管理機構,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兒乎是由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原班人馬組成,絕大多數公司的監事會主席都是工會主席或黨委領導。在這種存有明顯缺陷的組織結構下,經理層受不到嚴格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產生和當前,我國的國企上市公司已成為國有經濟的骨幹力量,但國企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在公司控制權配置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認為,要處理好國企上市公司控制權配置的問題,首先應抓好股權控制結構這一重要環節,進而不斷完善國企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增強國有經濟的實力。
國企上市公司股權控制過程中存在的弊端及後果
(一)內部人控制
我國的國企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既不同於英美式的股權分散模式,也不同於德日式的法
人間交叉持股的股權集中模式,而是「一股獨大」式的國有股權高度集中,並進而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為公司領導層形成內部人控制提供了土壤。由於我國的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化改造時大多採取了剝離非經營性資產、以原國有企業作為唯一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辦法,國家在大多數國企上市公司中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原國有企業作為上市公司的唯一發起人或絕對控股股東,在「資本多數表決制」的規則下,很容易控制董事會的選舉權。董事會中除少數董事由其他人擔任外,大部分成員都是原企業的領導,董事長大多為原企業的廠長或經理。有的公司董事會成員則是由政府部門指派。政府部門除了向公司派董事、董事長外,甚至還向公司派(總)經理、副(總)經理,打亂了公司控制權的配置規則。一般來說,國有股、法人股越集中,內部人控制就越強。
通過觀察滬深股市可以發現,經過股權分置改革,中國股票市場進人全流通時代後,上市公司股本被人為地割裂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但是,全
流通市場環境並未改變國企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尤其是在股權分置改革
2. 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後,原來公司的原始股票怎麼處理
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後,公司原股份怎麼處理由收購協議而定,如果是全資收購的一般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支付資金,收購股東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年未變更的說明;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六)財務顧問關於收購人最近3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3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
(二)收購人接受中國司法、仲裁管轄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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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的認購
對有意購買原始股的朋友來說,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3. 上市公司的股權怎麼轉讓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即可。但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