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股權轉讓怎麼辦
❶ 認繳未出資,股權轉讓要如何計稅
一、 個人所得稅 。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 股權轉讓 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 違約金 、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對於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十五條第五款中規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二、企業所得稅。 對於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採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股權轉讓所得是投資收益的一部分,至於企業最終要不要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要從企業在該年度的整體的盈虧情況去看,並且還要考慮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虧損,因此對於企業而言,即使該筆股權轉讓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著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 印花稅 。 關於轉讓未繳足資本的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應以 股權轉讓協議 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❷ 未出資的股權轉讓問題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施行資本認繳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