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解決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 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公司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公司股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也無法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二、公司股權轉讓要交哪些稅金
公司股權轉讓要交的稅金如下:
1、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3、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就股權轉讓書據計貼印花稅;
4、個人所得稅,按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股權糾紛;2、和解、調解不成的,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1、確定股權。2、確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是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的效力問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二是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的效力問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三是股權轉讓人不實出資或抽逃出資時的效力問題:確定股東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權,應以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為依據,而不是看股東是否出資,出資是否達到其所認繳的數額以及出資後是否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解決糾紛
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處理,如果和解不了的就可以請第三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在起訴時就需要先提交起訴狀,再者就是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法院受理。一、有限公司股權糾紛如何解決
(一)和解。
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二)調解。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
(四)訴訟。
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官司」。
二、股權糾紛的分類有什麼
1、股東出資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正鬧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1)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2)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2、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准,一般不存在疑義。
3、股權轉舉讓罩讓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4、股東權利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股權糾紛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處理解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也可以通過走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主要看本人是否有證據,只要有證據能證明自己的權益,那麼才會有勝訴的機會,股權糾紛的類型有很多種,需要本人通過合理的方式來進行處滑散理,這樣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
4. 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也無法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5. 資深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發生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發生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發生的實際費用開支,由申請人墊付。調解終結,按當事人雙方責任分擔,具體數額,由調解機構決定。
2、法律依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十四條
調解機構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五日內用書面答復是否同意調解。對不符合規定的或者被申請人答復不同意調解的,調解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書或答復書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逾期不作答復的,應視為不同意調解。
二、股權糾紛的分類有哪些
1、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
2、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
3、股東權利糾紛,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6.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股權糾紛案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解決。
股權糾紛案件訴訟的流程如下:
1、訴訟階段,准備好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書寫訴訟狀,如實把事情的經過用書面形式表述;
2、受理階段,法院會對述求進行查驗,符合受理標準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法院決定對此立案;
3、審理前准備階段,法院會給被告發放傳票,傳喚被告,這期間可以互相耐正拿拿出相關證據,期間雙方可以調解;
4、開庭階段,法院正式受理,進行對此事的調查,雙方的辯論,以及評議到最後的宣判。
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昌搭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綜上所述,發生股權糾紛的可以前往法院進行起訴,按時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清譽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7.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的類型,應該按照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類型是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具體可以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對於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第二種類型是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在實務中爭議較大。
(7)南京解決股權糾紛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8. 股權轉讓糾紛需要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處理的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股權轉讓糾紛是指公司股東之間、公司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因股權轉讓的數量、時間、方式等方面內容引起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