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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股權亂象

發布時間: 2023-08-18 15:59:53

Ⅰ 初創企業如何應對股權糾紛

按照法律實務將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類糾紛,第三類是其他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1、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
第一種為「有實無名的股東」。「有實無名的股東」,指的是投資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投資款已支付,當事人在公司行使著股東的權利、履行著股東義務,只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非常大,對他的股東身份確認就是一個風險點。為防範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記。一旦希望以股東身份來參與公司的管理,當事人務必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為「糊塗賬股東」。指的是以下情況:當事人支付了投資款,但是由於與其他股東的私人身份關系或者基於其他特殊原因,沒有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合同,也沒有寫進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是最大的,對於他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將存在爭議,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查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來賬款,舉證難度非常大。
另外一種「糊塗賬型股東」的表現形式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麼是項目股東?舉例來說,公司本身運行著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是投資在其中一個項目里,並不擔任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由公司來操盤,投資人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事後項目發生虧損,投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保障自己的權益。
「糊塗賬股東」是我們實際經營當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資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記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書面的證據。關於證據,我們稍後進一步討論。

第三種類型是股權代持類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當事人因身份不便讓其他人代持,或者股東人數過多,為管理方便而讓其他人代持的情況),以及員工股權激勵性質的代持股等。員工股權激勵一般採用先由原來的股東代持,後分期授予員工的方式處理。
股權眾籌一般也採取代持方式。眾籌類公司股東人數很容易突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50人的限制,則通常採用代持方式規避。
前一陣比較火的「西少爺(肉夾饃)」案件,當事人簽訂的文書並沒有披露出來,根據網上的各種報道來看,他的股權不夠透明是引起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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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是所謂持乾股的股東。通常此類股東能夠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或者資源,但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一般不實際出資而由其他人墊付。建議大家,盡量少採取乾股的形式,如果必須採取乾股的形式的話,看能否安排現有的股東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記在他名下。這樣可以便於公司管理,有利於防範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類為掛名性質的股東。指公司在最初登記的時候,為了湊足人數,達到兩個股東的起點,請親戚朋友來掛名。當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記之後,疏忽了,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產生了長期掛名股東的問題。我這邊有個案例,某人的公司設立至今發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們聊著聊著就發現,目前他公司有一個掛名股東,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剛設立公司的時候,幫忙給他擔任了個掛名股東。現在前女友已經出國,幾年沒有聯系。我們建議他趕緊找到前女友,盡快把她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否則是非常麻煩的。
關於掛名股東的問題,建議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採取掛名股東的形式,在這方面的需求已經消失之後,一定要盡快把掛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來防範未來各種不確定因素和風險。
基本上,以上幾類就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建議各位:
首先,從思想上要確立對工商登記等法律程序的重視。不要認為把錢打給對方了,你就已經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一定確保辦理工商登記,避免將來的變數。
其次,注意證據的積累。針對之前提到的幾種不太正規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權代持這類,必須要做到簽署書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賴雙方的記憶和口頭約定,一定要把書面的文件簽好。涉及到款項支付的,如果是在銀行辦理的,一定要把財務憑證留好;如果是網銀辦理的,每一步要在網銀上留下記錄。

另外,文件一定要採用實體形式簽署。具體方式的建議是,把文件手寫或列印在紙張上,雙方簽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議採用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郵件除了會發生郵件刪除、伺服器不再提供服務等隱患外,電子數據類的證據在訴訟方面也會有一些特別的要求,流程更復雜,並會給當事人增加成本。沒有什麼比拿出一張紙簽字蓋章按手印更有利於保障雙方利益。
簽署後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議採用網銀支付,不建議採用當面支付現金的方式。付現金的,當時如果簽收手續不完備,事後舉證會有難度。採用網銀轉賬方式的,不要讓別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賬戶轉到最終賬戶。轉賬時候的備注相當重要,轉賬用途要填好。我曾經手過多個案件,都有網銀轉賬備注沒有寫清楚導致舉證困難的問題。
在取證方面,最後建議大家,發生糾紛的時候,通過快遞發出催款函、公函、律師函等,及時把訴訟時效阻斷。
2、控制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是股權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個突出表現是股權分配過於平均,如五十對五十或者是四個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個人的地位過於平等,各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一個決策上的難點,容易產生僵局。現實當中此類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據媒體報道,其背後的一個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華聯的股權按五十對五十的分配,股權上的對等就導致了管理上的困難。建議最初設立股權的時候就不能含糊,股權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這樣在決策上對於某方的優勢地位有一定的認同感,比較容易達成一致。
第二類控制權類糾紛與上一類正相反,不是過於平均,而是大的過大,小的過小。大股東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一般僅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視其為公司的高級打工仔,對小股東不是特別尊重。而小股東平權意識特別強,心態比較強勢。此類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把小股東趕出公司的決策層,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的經營管理上,仍將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我們現實中不止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類情況是,一方股東跟另一方股東關系惡化之後,強行佔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和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之後,把對方架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際佔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來運行中,隨時可能需要另一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蓄意阻撓,對佔有一方也是很麻煩的,他並不能永遠佔有優勢。
最後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退股問題。一般來說,不掌握控制權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有可能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條規定,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股權。如果不符合74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者是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類型的糾紛
第一種是股東怠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沒有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技術專利沒有過戶等等。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了違約,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形式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售方違反優先購買權規定的。公司法第71條對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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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表現是知情權類的糾紛。當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時,或已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時,可能會提出此類訴訟。此類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較高。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身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均有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閱的話,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並在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類型是股權回購糾紛。所涉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前文已經列明。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類糾紛,如果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類的糾紛
常見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競業禁止義務。

Ⅱ 重拳打擊金融領域非法「代理維權」行為,如何遏制市場亂象

若要遏制市場亂象,就需要做到以下三點:

  1. 加大查處和懲罰力度。代理維權無可非議,但若採取非法手段,就會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因此有關部門需要進一步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並且加大打擊力度。
  2. 加強金融監管。金融領域一直是市場經濟的主要主體之一,而加強監管是十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議題。只有逐漸加強監管,才能遏制非法代理的行為。
  3. 內部與外力約束齊頭並進。該領域內部人員應當做到行業自律,並且具備基本的職業素養,而有關代理人員也應當自己的接受外部監督。

金融領域的發展速度較快,但這同樣帶來了許多問題,如非法代理維權行為的產生。重拳打擊金融領域非法“代理維權”行為,我們應該通過以下方式遏制市場亂象:

一、強化執法和打擊力度。

這一領域亂象叢生,因此如何遏制亂象已成為我們首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如果我們能夠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並且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的話,就能有效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從而成功整頓亂象。

以上就是我分析的做法。

Ⅲ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如下:
1、謹慎選擇代持方及代持方式。若是代持方,即顯名股東經濟狀況惡化,很有可能牽涉到股權被強制執行而使得隱名股東的利益遭受侵害。那麼,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之前,謹慎、全面地考察代持方的資質、經濟狀況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時,如果擔心股權代持具有風險,可以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手續來保障權利。
2、審查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要有效,少不了一份具有效力的股權代持協議。此時需要投資者聘請專業人士(如律師等)來審查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力瑕疵——協議雙方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具有「違法目的」,是否有違反法律、譽敏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如果有,那麼需要盡可能避免。同時,除了要審查協議的合法性,也應當對協議的合理性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設置較為嚴格的違約責任來確保雙方不會因為一點利益而輕易違約,
3、保障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應當對於隱名股東如何行使真正的股東權利進行保障,確保隱名股東對於公司運營情況的知情權。並且,雙方也可以約定顯名股東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購買權等股東權利時必須遵循隱名股東的意願。與此同時,隱名股東也應當隨時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利潤業績、管理團隊等信息,來確保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時自己能夠從容應對。
4、在慶橘枝公司內部委託可信賴的自然人予以制衡。有條件的話,可以在公司內部讓信任的自認人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管等管理人員,多方位獲取信息,同時也能夠監督顯名股東在公司內部的表現,加以制衡。但是,該方法也同樣存在該自然人是否會濫用公伍漏司董監高權利的問題,故在採用時需要綜合判斷。
5、通過多方途徑了解股權是否具有瑕疵。顯名股東在簽訂代持協議時,應當通過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方式來深入了解所持股權是否已經完成出資,以及該出資是否真實。如果發現瑕疵出資應當立即要求隱名股東補足出資,督促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6、將股權代持協議公證。公證股權代持協議能夠更好地證明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明確和保證雙方的權利、義務。

Ⅳ 怎樣應對大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

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當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時,該決議無效。

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於僵局狀態。此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

股東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如何應對股權亂象擴展閱讀:

案例:

銷售額超億元的某高新技術企業因兩股東產生分歧,認為大股東翟某開辦空殼公司並轉移公司資產,小股東劉某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散公司。日前,這起被認為是首例高科技企業股東壓制案件在順義法院開庭。

股東劉某訴稱,其與翟某是北京德威特電力系統自動化有限公司的兩位股東,二人分別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權,但因經營思路分歧,兩人逐漸產生矛盾。

劉某稱,翟某不斷利用擔任執行董事、總裁等優勢,利用被告公司對自己實施壓制,剝奪了劉某的參與經營管理權、知情權和收益權,並免除其監事職務。除此,翟某還通過設立殼公司等手段轉移並侵佔公司財產,公司已名存實亡。

劉某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劉某的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遂請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為第三人。庭審時,被告及第三人律師辯稱,被告公司並未像劉某所稱「發生經營困難」,一直正常納稅,股東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失。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曾一直私下與劉某協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僅發律師函而不願對話,其行為是擾亂公司經營。當日,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稱大股東侵佔財產 小股東訴解散公司

Ⅳ 創始人股權分配不當險被架空怎麼辦

潘的苦惱也是台下很多創業者正在經歷的:如何引進優秀的人才,又能合理的分配股權?當高管權利過大,創始人如何應對?
潘鴻寶是北京發研工程公司的董事長,從事建築結構的改造加固。從2001年起,他帶領著十幾個人的團隊創辦公司,一路打拚到05年,公司已成為行業內的冠軍,06年產值達到三千萬左右。09年,公司遇到了上升期的瓶頸:怎麼打拚也不能把企業帶到更高的層面,由此,潘鴻寶決定引進高端人才。
就這樣,09年底,他同時引進了總經理、生產副總和經營副總,除了高工資、高獎金,他還給了總經理25%的股份,兩個副總共15%的股份。這意味著,新引進的人佔了55%的股權,如果有任何事情需要董事會投票表決,潘這個創始人存在著被孤立的險境。
三個月以後,問題開始暴露,潘意識到高代價請來的團隊,與當初的願望差距過大。比如,三名高管想要先掙錢再與潘一起創業,由於管理層問題導致的中層員工兩極分化,以及高層理念差異造成與外界材料供應商、分包單位的矛盾。最可怕的事莫過於,三名高管自成團隊,開始孤立他。
「慢慢了解到企業這樣走下去肯定沒有希望,這個事必須要處理,我決定完全收購股份,果斷勸他們離開公司。」潘鴻寶說。
柳傳志分析致命錯誤:價值觀不同
台上的柳傳志靜靜地聽著,弄清楚來龍去脈以後,柳分析,潘鴻寶致命的錯誤在於:
首先,引進人才的最大錯誤在於價值觀不同,你把你現在的企業當成一個產業做,將來能夠形成你和你員工的事業,而他們完全是一種職業經理人的心態,撈一把是一把,真的有了股份以後,並沒有能夠通過股權,對公司未來有信心。因此,在對企業的價值觀上有了根本分歧。
此外,同時引進三個人又都居於重要崗位,是非常危險的,如果官司打起來,可能會把公司徹底打垮。
王利芬的困惑:獅子大張口怎麼辦?
王利芬一語道破關鍵:如果他們不賣或者狠狠創造眾多資料敲你一筆你怎麼辦?
柳傳志和王利芬同時想到:若真是如此,從戰略空間上可以把三個人先分化一個出來。談過一個人以後,股權就能大於50%,董事會可以把另兩個人先炒了。事實上,潘鴻寶還真這么做過,但是並未成功。
「因為總經理和生產副總兩人是鐵桿,於是我迅速先找經營副總溝通,我底下還是跟他很講道理,原來他也認可我,但我沒想到最後真正挑頭折騰的人是他。」潘鴻寶苦笑。
如果此事發生在柳傳志身上,他會如何處理?
「要我來處理的話呢,一般我會把最壞的情況要想清楚:即三個人都堅決不分化。我在邊上另外辦一個公司,把原有的業務往那邊招過去,這時公司的牌子就沒有了,但是人還是原來的那些人,原有公司的品牌價值不大,這一傢伙就把他們弄散了。」柳傳志說。
柳傳志補充,其實最好的做法,是三個人一起走。所謂獅子大張口,是要付出一定代價的,不要把錢看得太重,非要到他們不肯走的時候才分化。「能用錢解決的問題,我就不願意用傷筋動骨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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