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清冊是什麼
⑴ 國有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國有公司 股權轉讓 流程是什麼: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公司 的股權轉讓,應差友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中慶讓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 股份轉讓協議 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 股權轉讓合同 ,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 招標 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 投標 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 合同生效 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賣局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 勞動關系 ,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 工資 、欠繳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國有股份的轉讓流程為七大步,在轉讓之前,要先確定是不是符合轉讓的要求,例如交易股權權屬是否清楚、是否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等等一系列,在明確之後才可以進行轉讓。
⑵ 股權轉讓如何入賬
一是股權轉讓的有關法定手續。我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權轉讓有關法定手續的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應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當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轉讓股份時,必須取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應獲得政府審批機關同意;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另外,股權轉讓時,股東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股權轉讓的價格、購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時間、轉讓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享受以及債權債務的責任等四個方面主要事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轉讓方、受讓方其中一方是國有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部門的,轉讓協議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財政、國資部門的批准。
二是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在以上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難點也是容易忽略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確定股份轉讓價格。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只以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轉讓股份的價值。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按實收資本賬面價值(即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按公司所有者權益來確定;按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司凈資產價值來確定(評估報告一般應經公司董事會或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轉讓、受讓雙方通過談判來確定協議價。上述四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提供了社會公允的股權轉讓價格,最為可取。並且我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也有明確規定,當轉讓方或受讓方其中一方為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時必須通過法定評估機構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且評估報告應由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
三是股權轉讓的交割。實務工作中,股權轉讓成立日(即股權交割日)的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幾點: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並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如果需要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購買企業和被購買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購買企業已支付購買價款(指以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購股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購買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以上第三條是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股權交割標志。另外,按實際轉讓股款支付是否通過公司分為受讓方先支付股款給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讓方;受讓方直接將股款支付給出讓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種支付方式更規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權受讓方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又反映了出讓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資股份價值的整個過程,因此,股權轉讓是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進行的;同時,這一支付方式有利於主管稅務機關對出讓方因轉讓股權而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監管。
四是股權轉讓的會計處理。
(1)受讓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款。股權轉讓交割,受讓方匯入公司股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公司匯給出讓方股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應注意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應予代扣代交,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轉讓股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轉讓股款-出讓方原出資額)×20%稅率].
另一種情況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的股權款。根據受讓方的匯出憑證及出讓方的匯入憑證與收據,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出讓方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2)受讓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當支付款小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當支付款大於等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
⑶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同時也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的規定。
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2)、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如滲冊。
3)、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並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歷芹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
6)、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7)、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肢橡畢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⑷ 國企股權轉讓的流程
國有股權轉讓需要的步驟有:
1.初步審批: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2.清產核資: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3.審計評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櫻圓李股東會,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
6.簽訂協議: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7.審批備案: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手續: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鑒於國有股權的社會性目的,在進行國有股權的轉讓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尤其是要防止把腔雹不需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權硬性轉讓。對於採取將國有股權上市轉讓的方式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國家首先應對現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狀況脊遲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哪些行業、哪些公司的股權需轉讓上市,轉讓數量多大,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和上市。因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國有股權的上市轉讓均有其特定范圍,即只能是將一部分國有股權通過上市轉讓而轉給非國有股東,而宜於國家繼續持股的股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一項大工程。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在國有企業分布太廣、太散時,政府辦了許多並非必須由它辦的事情。與此同時,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須辦但卻因資金缺乏無力去辦。國有股權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權從國家手中轉讓到另一個所有者手中。所以,在進行國有股權轉讓時必需考慮國有股權的設置目的。對於這一原則,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已有體現。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
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⑸ 我國公司法股權轉讓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轉讓,以 國有股權轉讓 為例國有股權轉讓即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關於 股權轉讓的規定 ,根據《中宴裂肆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 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之規定,對於轉讓方而言,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晌轎》,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源盯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 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 優先購買權 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 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 股東會決議 、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 法律意見書 、審計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 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 股權轉讓合同 ,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