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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查封順序如何查詢

發布時間: 2023-08-12 13:13:07

㈠ 法院如何查封股權

股權有稱為股東權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種權利。月末公司會按照股權的數量計算並且分配股東權益。股東權益一般來自於各個公司或者個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資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整理有關法院如何查封股權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院如何查封股權
通過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睜數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悉哪首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緩野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在一定的情況下需要對股權進行查封和凍結。一般這種情況是股東權益的所有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債務。如果股東權益者應該支付的債務而沒有能力支付時,可以將股權作為一種支付手段。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的意見,詢問的專業律師來處理,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和合法權益,保護你的利益不受傷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關的法條解決。

㈡ 公司股權查封在哪裡查

法律分析:股權查封,可以在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查詢。法院查封股權的時間是,一般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前,法院可以辦理續行查封手續,查封期限是不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㈢ 股權凍結公示查詢

法律主觀:

查詢股權凍結信息,找法院去查被告為目標企業臘行拿名稱即可。或者網上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系統進行查詢。股權質押登記時,拿對方企業營業帶宏執照可以在工商局列印工商信息。如果知道企業的貸款卡號碼,可以找銀行系統查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輪搭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㈣ 法院能查到股權嗎

是所持股權還是代持股權,如果是所持股權,法院可以依據工商局的信息查詢到你所持有的股權,如果是代持股權所謂代持股權,一般都是實際出資人以他人的名義持有股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如果不是股權所屬公司或者代持股權方披露有關信息,法院僅從工商登記信息中是無法發現實際出資人的。
【法律依據】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對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凍結或者實體處分前,應當查詢權屬。人民法院應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信息。需要進一步獲取有關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機關予以協助。執行人員到工商機關查詢時,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查詢通知書應當載明被查詢主體的姓名(名稱)、查詢內容,並記載執行依據、人民法院經辦人員的姓名和電話等內容。
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將查詢權屬作為執行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第一步。其本意在強調要在權屬清楚的情況下採取執行措施,而沒有要求只能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投資權益的權屬。出於法定理由,確實需要查詢被執行人投資的市場主體或者關聯主體投資等情況,可以查詢。第二,查詢的順序,要求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信息,該系統查詢不到的信息,可以要求工商機關協助查詢。第三,查詢的程序有幾個要注意的方面。一是執行人員到工商機關查詢時,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的一種。二是協助執行通知書的稱謂,在查詢階段具體化為「協助查詢通知書」。《通知》按照查詢、凍結和過戶的三個階段將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細分為「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公示通知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並且在本通知附件中,設計了各類通知書的參考樣式,供人民法院和工商機關參考使用。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和工商機關在執行通知書和回執中都註明經辦人員和聯系電話。
二、如何凍結?

《通知》對凍結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程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設定。
1.執行法院對從工商機關業務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屬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都可以凍結。
2.關於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法律文書送達的范圍,《通知》規定應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向工商機關送達執行裁定書、協助公示通知書和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
3.關於工商機關協助公示凍結的程序,工商機關收到通知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工商機關公示的程序辦理。
需要特別強調,沒有直接寫明工商機關協助凍結,是因為此輪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後,工商機關對有限公司僅有的許可權也從管制向服務、從事先審批到事後公示轉變,對其他市場主體更是如此。如果還是稱為協助凍結,有違改革的內容和初衷。 《通知》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實現了凍結有限公司股權的結果。《通知》系統規定了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不同樣態,包括輪候凍結、續行凍結、凍結期限、解除凍結等,便於人民法院和工商機關統一認識和實際操作。
三、如何強制過戶?
《通知》明確規定工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直接辦理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並設定了具體程序,成為本通知主要成果之一。對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首先,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完成變價等程序後,應當向受讓人、被執行人或者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轉讓裁定,要求工商機關協助公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轉讓的信息。應當公示的是所有類型市場主體投資權益轉讓的信息。人民法院要求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到被執行人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工商機關辦理。工商機關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在業務系統中辦理,不需要該有限責任公司另行申請,並及時公示股東變更登記信息。
其次,執行法院對強制轉讓股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情形,承擔審查義務。一是由執行法院依法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對股東資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事先進行審查。三是由人民法院確認該公司股東變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股東人數上限50人)、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㈤ 股權查封去哪裡查

法律分析:查詢股權凍結信息,找法院去查被告為目標企業名稱即可。或者網上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系統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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