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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工齡如何算

發布時間: 2023-08-12 12:43:25

1. 股權轉讓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如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股權的收購和轉讓早已不再新鮮,有大量涉及此類事宜的用人單位詢問筆者,在這一過程中,勞動關系應如何正確處理?筆者在此進行了一些列舉,方便用人單位參考。
一、股權收購方應如何正確應對原職工的勞動關系。
必須明確的是,股權收購方、被購方和職工三方在股權收購問題上,必然是會產生矛盾的,收購方希望與職工切斷工作年限,增加企業用工自主權,與職工重新開始。被購方希望獲得股權對價,立即進行股權交割,將職工問題留給收購方解決。職工則希望,並購能夠提高工資及福利待遇,至少不降低該待遇水平。鑒於三方的不同利益需求,減少三方的直接對抗是妥善化解爭議的關鍵。
對於股權收購方,在股權收購問題上,一般居於主導地址,將被購方妥善解決職工問題作為收購前提提出的方式是處理矛盾最佳的答案,但應當注意時間節點,避免人事問題造成股權交割的延誤。由於職工的擔心多數是基於收購後是否會發生變化,因此在沒有絕對必要的情況下,盡力避免和原職工直接接觸,以防職工要求收購方當場作出承諾,從而在今後的用工中陷入被動局面。
二、股權被購方應如何應對原職工的勞動關系。
1、引導職工自行辭職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原企業對職工情況比較了解,也易於與職工溝通。由原企業引導職工自行辭職或協商一致解除更加方便,並支付職工一定的補償。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職工辭職的情況下,職工辭職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原企業想職工順利辭職,不發生沖突,必須事先設計好經濟補助方案,引導職工辭職或協商解除。
2、清理合同到期或即將到期人員。梳理勞動合同,對到期人員,原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在股權交割時未到期的職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一定要和原企業約定好,今後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公平的支付方式是以股權交割日為准,交割前的經濟補償金由原企業承擔,交割後的經濟補償金由新企業承擔。
這里必須提醒兩個問題:一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簽定終生」。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前就得分析評估,判斷哪些崗位可以接受無固定期合同,哪些崗位不需要無固定期合同。一旦簽了第二次勞動合同,再次簽訂那必須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樣的人員不能作出到期終止的處理。二是勞動合同期限雖到,但出現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法終止: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終止的情形。
三、職工應如何正確對待股權收購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用人單位發生以上事項的變更時,原勞動合同不受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工作年限也就不會受到影響。但職工擔心的諸如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會否受到影響的問題,並非沒有道理。要說明的是,很多職工都將經濟補償金叫做「工齡錢」,其實工作年限和補償雖有關系,但並非一回事,工作年限只是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並非一些職工以為的一旦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職工如繼續留在新企業工作,今後因自身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因此,在股權轉讓中將工齡一次性買斷,對職工未嘗不是一種選擇。那些不選擇買斷工齡的職工也無需擔心,所謂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也包含了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宜保持不變,任一方不得隨意改變。(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2. 工作7年多,公司在中途變更到另外一家公司,怎麼算工齡

工齡連續計算。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你最好在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時要求現在的公司承認你之前公司的工齡。
拓展資料:
工齡:
所謂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勞動、工作的總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即:把之前的工齡「存儲」後,再把工齡「清零」,與新單位去簽約)。
本企業工齡(以前,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企業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後它的范圍不限於在一個企業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企業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各企業單位內連續工作的時間。
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並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並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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