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股權需要什麼質押物
1. 股權質押具體需要什麼資料
股權質押都需要的資料包括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冊、質押合同,主合同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權解除時也需要注銷登記。股權出質後原則上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股權質押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需要准備:
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質權人簽字或蓋章);2.出質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製作要求:載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簽名、捺印;1份;3.出質人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無需年檢後)、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無需組織機構代碼4.質權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無需組織機構代碼。質權人為個人,提供第2條所述材料。5.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要求:(1)粘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由質權企業、出質人簽名或加蓋騎縫章,無需企業法人簽名授權,1份);(2)載明「與原件一致」,並簽名。7.現場列印出質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8.股權(出質)合同1份;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聽過甚至因為需資金應急有做過汽車、房屋質押等手續。實際上股市裡也存在「質押」這個東西,那麼首先在今天讓朋友們了解一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有什麼?讓知識面能得到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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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其實就是這種擔保方式,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公司)或者是第三人合法將其股份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如果出現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是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是可以享受該股權的優先受償權的。文中所表示的「股權」既是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給出的資金,而且包括了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如果某個公司決定要做股權質押,一般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困難,財務狀況難以保持正常經營,急切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出現這樣的情況,需要股權質押:
如果某企業近期需要2000萬資金,用股票質押來融資,倘若銀行把錢出借給他了,若用五折折扣率,那拿到手的只有1000萬。防止出現無法償還銀行本金的情況,所以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以此來避免損失自己的利益,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還有就是公司股權質押是要遵循上限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股票質押的質押率在5折至6折之間,基本上是5折,期限尋常是半年至2年,那麼最後質押率水準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資質來確定的。要特別注意,被凍結的股權是不能夠進行質押的。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查詢地方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官網或者某些金融終端等查詢。在股市裡一定要學會留意公司股權質押信息,不是說僅重視質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有分投資日歷朋友們可以收藏起來 ,裡面含有了這些值得大家關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填補現金流現金流,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
但是,關於潛在的風險還是會有的,比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
對股票的影響到底是好還是不好,還得是依據實際情況做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項目的話,即可以視為利好,因為它是利於開疆擴土的。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這意味著在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減少,需求量大致不變,拉升這一股所需要的資金量變少了,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說上市公司也只是想要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公司財務的窘況也就被暴露了,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會下降。再者,股權要是進行高質押,萬一導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預警線,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的話,容易造成負面消息,如果證券公司出售質押,將影響市場對該股票的做多情緒,最終導致股價的可能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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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辦理股權質押還要什麼附加條件
論股權質押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所謂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6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但公司法頒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允許設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後出台的擔保法,才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如《擔保法》第75條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又作了進一步補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份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並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並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於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對此意見,我個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於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後的目的在於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麼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於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於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於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註:如股票轉讓。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註:前已述及,我國擔保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股份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票質押。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7條之精神,可以認為:(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註: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2)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註: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因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並不以是否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3)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
三、股權質押擔保功能的分析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股權質押擔保力的大小直接關繫到債權的安全,與質權人的切身利益相關。因而,對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分析,於質權人來說,顯得至為重要。
(一)對出質權價值的分析
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源於股權的價值,股權的價值是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基礎,股權擔保功能的大小最終決定了於股權價值的大小。股權價值的內涵包括兩項:一是紅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餘財產。因此,出質股權價值的大小取決於:(1)可獲得紅利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發展前景等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如是優先股還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響因素之一;(2)可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狀況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是關鍵的影響因素。在此,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澄清,即股東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決不是指股東以其出資於公司的財產為質。如前所述,股東向公司的出資行為,使股東獲得股權,而使公司獲得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東無權直接支配已出資的財產,股權也不是已經出資財產的代表權。(3)出質股權的比例。股權比例即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份額。股權比例越高,則股東可獲得的紅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餘財產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質權的大小與出質權的比例成正比。
(二)出質股權交換價值的分析
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股權價值的表現形式,是股權在讓渡時的貨幣反映,即股權的價格。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衡量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直接依據,也是債權的價格。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是以其價值為基礎,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響:(1)市場的供求。特別是對以股票出質的股權質權,股票市場的供求狀況極大地影響著股票的價格。(2)市場利率。市場利率的高低往往與股票的價格成反比。(3)股權質權的期限,即股權合同的期限。股權的交換價值非一個恆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因而,股權質權的期限對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據以上分析,可知股權質權與其他種質權相比,其擔保功能有如下特點:(1)質物價值的不穩定性。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以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在變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風險比較大。(2)質物價值是一個預期值。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從而在設立股權質權時,當事人協商確定出資額或股份額的多少,即確定以多大的出資額或股份額為出質標的物才可對債權人以充足的擔保時,事實上是以當事人或第三人(如資產評估機構)的預期價值為基礎。而該預期值常會與實際狀況相背離,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其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3)出質股權的種類不同,其擔保功能也有差異。以股票出質的,因股票是有價證券,其流通性、變現性強,因而其擔保功能較強。以出資出質的,其股權的流通性、變現性較差,因而其擔保功能相對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