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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人處分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3-08-07 13:50:15

⑴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如下: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代持股關系應當基於委託關系形成,委託關系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對未簽訂合同但雙方當事人有事實行為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委託代持股關系,並以此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股權被處分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4、名義股東風險

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系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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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方法

1、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協議是法院認定股權代持關系的重要依據,只有當股權代持關系得到證明,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權代持協議中,不僅需要寫明股權代持關系,還需要明確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這不僅是對實際出資人股東權利的保障,也可以成為名義股東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求償依據。

2、為防範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持股權進行抵押。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抵押給實際出資人,並辦理登記。這一操作可以保證實際出資人在法律上鎖定代持股權,避免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處分,或被名義股東債權人強制執行。

3、為取得股東資格,股權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避免無法主張成為顯名股東,可以在最初約定時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並在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日後可成為其他股東同意的依據。

⑵ 股權代持應注意什麼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第一種關系僅涉及兩個個體,屬於個人法范疇,所以如果兩者出現爭議,只要能證明兩者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則實際股東的出資至少應從債權角度上得到確認。但問題是,股權對實際股東來講往往比因代出資產產生的債權更為重要。在實際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的問題上,有人認為應視股權代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並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則應應認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但筆者認為,雖然股權代持關系建立在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但處於對公司穩定性的綜合考慮,第二種法律關系的考量變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實際股東隱瞞身份,名義股東按照實際股東的意志出面行使股東權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對實際股東對股權代持事項並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維系公司法律關系的穩定和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不應鼓勵確認實際股東的股東身份。如果實際股東雖然通過名義股東隱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實際股東的存在,實際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獲其他股東因知情而喪失了為保護公司穩定性的抗辯理由,而且實際股東以其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事務後,已不允許公司將實際股東的人格否定,而應同樣從維護公司穩定性角度承認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由於我國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權代持」等相關概念,所以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中應要求公司變更實際股東為登記股東。在第三種法律關系中,保護真正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第三人是一對矛盾。在這個信息紛繁蕪雜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記之外的隱名股東幾乎不可能,也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論才確立了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表見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則。所以,當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出讓,實際股東無權以名義股東未取得其同意為由進行抗辯,同樣,當名義股東因出資不實或其他原因被追討股東責任時,也無權以自己不是實際股東為由進行抗辯。另外,當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不知曉工商登記的內容並視實際股東為股東,則實際股東不得以非登記股東為由進行抗辯。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是否有主體資格限制,比如根據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產業規定,某些行業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於限制類的行業必須經過審批機關批准;還有些行業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於這類行業的投資不受任何法律保護。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對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達到曲線投資的目的,這類協議就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雙方產生爭議時,合同約定的被代持人權益將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確代持股權的權益歸屬。很多情況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沒有通過書面約定明確代持股權的權益歸屬,也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導致產生爭議時無法明確股權歸屬。簽訂協議明確股權歸屬,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將大大降低這類風險。
實踐中曾出現代持人未經被代持人同意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如果第三人為善意受讓人,比如第三人並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關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股權,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將實際取得代持股權。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時了解代持股權的情況,另一方面可以提前採取一些預防措施,比如提前辦好股權轉讓手續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提前通知公司,否則股權轉讓無效或者公司有權申請撤銷等。這樣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如果代持人未經被代持人同意即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曉股權轉讓的情況,進而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否則被代持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權轉讓,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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