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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公司股權方案

發布時間: 2023-08-03 03:26:18

『壹』 合夥人公司股權分配方案

公司的合夥人出資建立公司後就可以作為公司的股東行使權利,而股東的權利大小也和分備爛配得到的股權多少有關,所以對股東來說如何分配股權是很重要的,那麼合夥人公司股權分配方案?以下由我為大家解答具體內容吧。一、合夥人公司股權分配方案(一) 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二) 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
(三) 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等等。
(四) 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仿和漏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五) 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二、公司股權分配比例如何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還可以通過收購的方式來不斷提升,甚至可以達到控股的股權比例,但是如果通過收購方式增加股權的,法律另有規定,收購達到百分之三就要公告,收購達到百分之三十,就要對其他股東的股權公告,收購不按照持股份額來確定。另外,公司股權持有人分配方面,科學的股權架構一定是由創始人、合夥人、投資人、核心員工這四類人掌握大部分股權,無疑,這四類人,對於公司的發展方向、資金和管理、執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創始人在分配股權時,一定要照顧到這些人的權益,給予他們一定比例棚轎的股份。
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的區別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時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兩者最主要區別。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
以上是整理的關於合夥人公司股權分配方案的相關內容,合夥人一般根據比例來分配,例如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

『貳』 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法律分析:可以把股權首先分成資金股權部分和經營管理股權部分。為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叄』 開公司如何分配股權

如果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注冊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有關公司的每個人的權力和義務,例如股權比例,個人職責,如何分紅等等,還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和認繳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注冊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果經營范圍有需要許可的項目,則需要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肆』 有限公司股權分配方案

法律主觀:

大家都知道不同公司之間的一個不同的股權是不一樣的,對於股權來說,股權再分配的時候要按照相應的分配的規定來分配,一般來說,好的公司相應的股權分配的結構也比較合理。一、公司股權結構分配方式有哪些(1)股權結構不要平均化。在美國,幾個創始人平分股權,公司也能做起來。但中國正相反,能夠做起來的公司,更多還是一股獨大。比較成功的模式是這樣的,有一個大股東,是決策的中心;另外搭配幾個占股10個點或8個點的小股東,有話語權,能跟老闆唱唱反調。基於這樣的一個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見,又有人拍板。(2)股權分配。利益結構要合理。創業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形式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現金以外出資需評估或者大家協商一下,按價值設定股權比例。也就是說,資金算一部分,工作能力算一部分,原來的背景、將來的貢獻也算一部分,從這三個層面來劃分股權比例。股權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利益結構要合理,貢獻要正相關。基本的原則就是股權只發給不可被替代的人,可被替代的人一般不需要股權。(3)設立防沖突機制。我們看到股困陪權分散的企業,一般都是建議,一是先做好股權集中,二是設立防沖突機制。現在通行的做法就是大家會簽訂一個共同發起公司的協議書,把各自的權利、義務包括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全部白紙黑字約定清楚。防止某個股東因為一定的原因必須離開而產生矛盾。(4)要適時發放期權。不同的公司不太一樣,互聯網類公司一開始設立,可能就會留有期權池,但是有一些公司可能是會晚一些。時間點根據業務發展來定。一般做一次期權激勵(什麼叫股權激勵),拿出不超過10%的股份比較合適。二、如何設計股權第一:效率,也是最重要的,有三個層面的考慮。首先是股權與合夥人資源的匹配,產品、技術、運營和PR等;其次是股權結構設計要便於公司治理,特別是涉及一些重大決策的時候,能夠在議事規則下迅速做出比較高效、正確的判斷;最後,股權結構設計需要考慮決策,就是要凸顯出一個老大,能讓任何事情決策更加高效。第二:公平,汪昌蠢要使貢獻和股比成正相關。對於CEO來說,需要清晰客觀地評判每個人每個崗位在各個階段的重要性與貢獻度,要有一套標准,對於貢獻和股權架構設置也就不能一刀切。第三:便於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也就是控制權。如果核心創始團隊,股份過少或稀釋過快,都會導致心理不平衡迅宏,大大削減創業動力。第四:有利於資本運作。這個主要涉及兩個層面:融資和掛牌IPO,股權結構要清晰合理,也不能留下過多法律隱患,比如代持問題。第五:避免均等。避免55開,或者333之類的,這種結構看似很民主制衡,但到了一定時期,比如重大變革、單個股東道德危機、接班人危機等等利益關頭,表面的和平、平衡非常容易被「瓦解」而「灰飛煙滅」。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伍』 新公司最好的股權分配方案

股東於資源層面的貢獻、股東於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新公司的股權怎麼分配合理,需要我們進行科學計劃,以下是新公司的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1、我們可以先把30%原始股根據能力和職務一次性分配,建議CEO拿15%以上,其他成員根據資歷和能力分配。
2、30%期權池預留,由CEO統一代持(成立持股公司),每年根據新老員工的職位和業績分配剩餘期權的50%,這部分股份的投票權(決策權)屬於CEO,而且CEO也根據業績參與期權池內股份的配。
3、20%的股份預留給內部投資人,從內部員工優先認購開始,理想情況是員工能認購20%,如果團隊太年輕沒有錢認購,也可以借錢入股。如果擔心風險不願意借錢入股的話,這部分就預留著,放在CEO名下。優秀的團隊不需要出一分錢就拿到天使投資的也比比皆是。
4、20%的股份預留給外部「合適」的投資人做聯合創始人。如果內部認購超過20%的話,可以適當降低外部投資人的額度,比如降到10%或者5%,甚至2%也行。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陸』 公司成立如何確定股權

依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成立公司應由股東簽訂協議,足額出資,經工商部門批准登記,才能說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會有許多法律文件對 公司的股東 身份、持股比例進行明確,成為公司股權確認的主要證據,具體為以下: 1、公司股東發起人協議; 2、公司章程; 3、 出資證明書 ; 4、股東會會議紀要; 5、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決議文件; 6、公司股東名冊; 7、工商部門登記文件等。 這些都可作為判斷是否享有公司股權的證據。 風險提示:股權的行使以登記為准,股權持有方應及時要求公司將姓名登記在股東名冊上,股東名冊上需要具體寫明以下內容: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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