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前約定股權轉讓條件
⑴ 關於最新公司法的規定的股權轉讓,是如何確定的
最新出爐的關於最新 公司法 的規定的 股權轉讓 的通知,引得廣大公司集團的關注。很多 上市公司 或是即將上市的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規定更是好奇之極。為此,本文將對該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說明,並對其進行解釋,保證集團領導可以了解清楚。 一、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解釋 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並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准,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准。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於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願,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願,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復的方式表達意願。之所以要求採用書面方式: 一是便於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 證據 效力; 二是當由於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後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啟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注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規定最長30日的答復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本條確認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包括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和不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都有優先購買權。相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而言,本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是義務而是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限制的。所謂「條件」指股權轉讓方索取的對價,主要是股權轉讓的價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條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東購買出售股權的條件低於公司以外的受讓人所出條件時,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多個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該處所指的「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股權轉讓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各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份額。 該規定確定了股東轉讓股權的一般原則,又賦予股東的自治權。應當指出 關於最新公司法的規定的股權轉讓的通知 的實行,在各大股東商維持本公司利益的同時,需繳納參股費,否則將轉讓股份,該股東有義務將出資不足的情況告知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向公司承諾在成為公司股東後承擔繼續繳資的義務。若各大公司對此規定還不是很了解的話,可以咨詢有關人士或是法律途徑咨詢。 綜合以上介紹,本文主要從 關於最新公司法的規定的股權轉讓的通知 的具體規定內容進行說明,並對其進行解釋,主要包括轉讓的條件、允許轉讓的支持人數規定及其書面表達方式。因此,若仍對該項通知不是很明了,可以咨詢法律顧問。
⑵ 股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轉讓方和受讓方區別是:轉讓方就是把東西給別人的一方;受讓方就是接受別人東西的一方。
具體如下:
1、轉讓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有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
2、受讓:通俗的講,「受讓」與「轉讓」相反,但又不可分,受讓可理解為接受轉讓。主要包括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受讓權、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優先受讓權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欲轉讓股份的優先受讓權。
轉讓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約、股份、或具體物品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給另一人,而受讓者就是接受這個轉讓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第一百六十條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⑶ 合夥企業內部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對於企業內部轉讓,一般都有一個優先認購權。即公司創始人或實際所有人在轉讓給你的合同上的約定,「當有股權轉讓意向並且轉讓價格相同時,原先轉讓給你的股東具有優先認購權」也就是說,價格相同時,你必須得把股權轉讓給他。這是當初你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里明確表明的。你可以翻一翻當初的轉讓協議是否有這一條。其次就是,當初轉讓協議的特別約定啥的,比如多少年之內不得轉讓,股權回購的價格約定等。內部轉讓行為必須提前通知所有股東,這是為了讓所有股東有權參與此次股權裝讓的目的,沒有通知的話,《公司法》規定:此次轉讓行為視為無效。詳情請看《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五章「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望採納——四川張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