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如何執行
⑴ 股權凍結後如何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凍結股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進行凍結,首先,債權人應依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作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具體證明資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等;
其次,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審查,如被執行人確實持有公司的股權,人民法院應做出凍結被執行人相應股權的民事裁定書,並將裁定書送達給被執行人,同時向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其不得自行辦理被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和紅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⑵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1.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2.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處理。
3.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徵求意見。
4.協商、評估。
5.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
6.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⑶ 公司股權如何執行拍賣
法律分析:當負債股東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該負債股東的財產性權利——股權以強制轉讓的方式變現清償或折抵債務。強制轉讓股權應當先按照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進行,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公司的股權或投資權益予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其他股東對執行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⑷ 法院如何執行股權
法律主觀:
股權的執行方式是,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然後由法院審查,再由法院派執行人員採取查詢、扣押、凍結、劃撥等措施,最後將執行所得的財擾基銷產支付給申請執行的當事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緩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鋒拆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