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負數如何轉讓
Ⅰ 未實繳企業,凈資產為負,股權轉讓如何實施
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幾種方式有:1、協商作價(較為主觀,於並購方國有企業而言,出於合規考慮,此方法不太合適);2、按標的公司注冊登記時的出資額來確定。此方法便簡單易行,也便於操作;3、凈資產法,根據賬面價值確定價格,該方法對國有企業而言較為穩妥。4、評估作價。也是經第三方機構合理作價,較為客觀。
2、3、4三種方法對國有企業審計而言應該都是可行的,故最終選擇其實由並購方與標的公司的股東最終協商博弈而確定。考慮到本案中並購方為國企,且標的公司未曾實繳注冊資本,且對外有長付,並購方又能為該企業帶來各種資源,故並購方有較大話語權,本著利益最大化原則可考慮第3種方法。但為了讓標的公司股東感覺相對公平,可以在此價格上兼顧出資額法和評估作價。也就是三個價格裡面的折中價格,最後相當於雙方在2,3,4方法上的協商作價。
法律風險:1、既然並購方是國企,對外投資的話是否走完國資委等系列審批流程,首先確保行政審批上沒有障礙;2、另外標的公司的各種債務問題在盡調中想必都已經清清楚楚了。
稅務方面:只要秉承相對公允價值轉讓,在稅務方面應該不存在什麼大的風險,考慮合理避稅就是了。
Ⅱ 凈資產為負數股權轉讓協議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包括轉讓的價款和支付方式。甲方保證不會對轉讓股權設定任何質押權或其他擔保責任,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乙方保證按照協定的條件支付價款。乙方作為擔保,應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日內,將保證金支付給甲方。保證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價款的一部分。以及第三意外債務的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