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股權需要什麼程序
㈠ 查封股權後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通過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據此,人民法院在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後,應向公司其他股東徵求意見,請其他股東在指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同時也應告知其他股東的享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依法應予以保護。
㈡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什麼什麼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偵查工作中需要凍結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范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
送交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和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應當在相關通知書回執中註明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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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許可權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是超過一年。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需要延工凍結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㈢ 查封股權
法律分析: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㈣ 查封股權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股權又稱為股東權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種權利。月末公司會按照股權的數量計算並且分配股東權益。股東權益一般來自於各個公司或者個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資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有權對股權查封的,具體來說,如何查封股權呢?
股權指的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股權的表現形式為投票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分紅權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權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
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的表現形式主要為:
1、人民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人民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上述股權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決了申請人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可以保障申請人的債權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㈤ 法院如何查封股權
股權有稱為股東權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種權利。月末公司會按照股權的數量計算並且分配股東權益。股東權益一般來自於各個公司或者個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資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整理有關法院如何查封股權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法院如何查封股權
通過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睜數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悉哪首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緩野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在一定的情況下需要對股權進行查封和凍結。一般這種情況是股東權益的所有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債務。如果股東權益者應該支付的債務而沒有能力支付時,可以將股權作為一種支付手段。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的意見,詢問的專業律師來處理,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和合法權益,保護你的利益不受傷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關的法條解決。
㈥ 股權查封
法律分析:1、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㈦ 公司股權可以查封嗎
股權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該查封的股權,使債權方或申請方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受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㈧ 法院怎樣查封股權
法院查封股權的方式包括:1、裁定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2、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修正)》第三十七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三十八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