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屬什麼性質行為
㈠ 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登記為生效要件
股權轉讓不必以工商登記為生效要件。股權轉讓協議的認定應以股東意思自治為原則,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上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記並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並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只是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方未當然取得股權額,受讓方要取得股權必須在完成股權的交付方可,即才發生物權變動,受讓方取得股權成為股東。股權轉讓行為屬於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生效以辦理公司登記手續為一般要件,同時尊重股權實際轉讓事實的原則。轉讓股東必須是具備依法設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且轉讓程序必須合法。這個是比較淺顯的條件,且無甚爭議,但是針對有些特殊企業形式則有不同的規定。同時在公司股權轉讓中,一定要注意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在轉讓之時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東,並提醒其有優先購買權,具體通知發送的提前天數以及約定的答復日期等也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因此,股權轉讓的要件不僅僅是工商登記還有其他別的手續一起才能稱為股權轉讓的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股權變更工商登記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指立法部門為了保護股權變更前後的所有股東合法權益以及公司外部債權人等相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要求相關義務人在公司股權轉讓後履行的變更登記行為。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股權變更是什麼意思
一、股權變更是什麼意思
1、股權變更是指公司的股權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法律現象。且一般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1)股權總數發生變化,即企業依法進行增資、減資;
(2)股權的所有人變化,即股權轉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如何做股權變更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了解清楚。